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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起享奥运】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交通穿越活动的咨询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问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原有的三级公路,是否能开展防护及排水、沥青砼路面等相关升级改造工程?是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境部门审批?是否需参照《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及线性工程项目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可行性审查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372 号) 编制选址唯一性论证报告?

    回复:您好!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配套设施除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四级公路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道路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3、项目选址唯一性论证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线性工程项目,升级改造项目无需开展选址唯一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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