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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公开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国家标准GB

  • 问题一:企业已经在产品标签上表明执行的企业标准,是否视为已履行自我声明公开义务,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如果企业标准中涉及制造工艺需要保密呢。
    问题二: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已经修改为国家推荐标准,但是企业尚未更换商品包装,包装上标注的仍为原国家标准,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罚则是什么呢。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8-141.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将产品或者服务的执行标准信息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应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企业在编制企业产品标准时,应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企业明示执行的标准已经失效的,企业应及时改正。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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