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

2006/08/15   下载量: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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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该依照规定获得许可证。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第五十二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请使用SIINT公司射线仪器的用户按照国家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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