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指标由原来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其中:增加了4项指标、增加了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的具体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删除了13项指标、删除了2项暂行规定;更改了3项指标名称、更改了8项指标限值。
水质参考指标由原来的28项调整为55项。其中:增加了29项指标,删除了2项指标,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更改了1项指标的限值。
这一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生活用水的高度重视,对我国饮用水质量提高提供更好的指导意见,同时也对广大水质分析工作者提出更高的检测要求。
新标准水质指标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增加
(1)增加了4项指标,包括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
(2)增加了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的具体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
2.删除
(1)删除了13项指标,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 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
(2)删除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见GB 5749-2006 第4章)。
3.更改
(1)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
原名称 | 更改后名称 |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 高锰酸盐指数(以 O2计) |
氨氮(以N计) | 氨(以N计) |
1,2-二氯乙烯 | 1,2-二氯乙烯(总量) |
(2)更改了8项指标限值
包括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
名称 | 原指标 | 修订指标 |
氟化物
| 1.0mg/L,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为1.2mg/L | ≤1.5mg/L |
出厂水游离余氯量
| 4mg/L
| 2mg/L
|
氯乙烯
| 0.005 mg/L
| 0.001mg/L
|
三氯乙烯
| 0.07 mg/L
| 0.02 mg/L
|
硝酸盐(以N计) | 10mg/L,水源受限为20 mg/L
| 1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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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浊度
| 1NTU | 1NTU, 小型集中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时,暂按3NTU执行
|
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
| 3mg/L,当原水耗氧量>6mg/L时可放宽至5mg/L
| 3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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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果
| 0.08mg/L
| 0.006mg/L
|
新标准水质参考指标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增加
增加了29项指标,包括钒、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敌百虫、甲基硫菌灵、稻瘟灵、氟乐灵、甲霜灵、西草净、乙酰甲胺磷、甲醛、三氯乙醛、氯化氢(以CN-计)、亚硝基二甲胺、碘乙酸、1,1,1-三氯乙烷、乙苯、1,2-二氯苯、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酸、二甲基二硫醚、二甲基三硫醚、碘化物、硫化物、铀、镭-226。
2.删除
删除了2项指标,包括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
3.更改
(1)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
原名称 | 更改后名称 |
二溴乙烯 | 1,2-二溴乙烷 |
亚硝酸盐 | 亚硝酸盐(以N计) |
石棉(>10μm) | 石棉(纤维>10μm) |
(2)更改了1项指标限值,为石油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