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授权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质检量函[2006]59号)文件要求,我司委托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的专家共同起草了红外分光光度计等6个型式评价大纲(内容见质检总局网站),现予以印发实施,指定作为全国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
当新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包含上述型式评价大纲时,上述型式评价大纲将自行作废。
计量司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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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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