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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印发

导读: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环保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报社,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有关企业。

来源于: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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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报社,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