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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即将实施

导读: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一版《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并于2024年第一季度实施。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一版《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并于2024年第一季度实施。新方案保持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不变,优化了变化情况的排名方法,补充了受自然因素影响和存在人为干扰行为的数据处理方式,能够更加精准地支撑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调整排名对象: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由城市调整为断面,具体为当前排名时段或去年同期,水质较差的断面(即水质为Ⅳ类、Ⅴ类或劣Ⅴ类)。

明确具体计算方法:首先计算每个断面的水质指数变化程度(△CWQI断面,负值说明水质变好,正值说明水质变差),再将△CWQI断面由小到大(由负至正)排列,得到全部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序。其中,当前排名时段水质为Ⅰ—Ⅱ类的断面,在前30名中优先排序;当前排名时段水质为劣Ⅴ类的断面,在后30名中优先排序。

规定排名周期:仍然按照每季度进行发布,包括变化情况相对较好的30个断面和相对较差的30个断面。

增加受自然因素影响的情形处理:(一)认定为受环境本底影响的指标,当超过Ⅲ类标准限值时,采用Ⅲ类标准限值作为当月浓度值计算水质指数;当指标水环境质量目标为Ⅰ类或Ⅱ类时,以目标对应的标准限值作为当月浓度值计算水质指数。(二)认定为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断面,在剔除相关时段的水质监测数据后,计算水质指数。(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并完成六批次环境本底论证,合理区分人为活动和环境本底影响,有力支撑了水污染防治工作。)

增加存在人为干扰行为的情形处理:发生严重人为干扰行为的国控断面,对相关月份的各项指标采用该月(含当月)倒推一年最差月代表值计算水质指数;若当月指标为最差月代表值的,采用差于当月水质一个类别的标准限值参与计算。其中,发生严重人为干扰行为的断面及城市均不纳入质量和变化排名前30名清单。调整后,变化情况排名更加聚焦城市中质量差、波动大、改善慢的“问题”断面,鼓励通过努力实现水质好转,服务引导精准治污。


来源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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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一版《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并于2024年第一季度实施。新方案保持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不变,优化了变化情况的排名方法,补充了受自然因素影响和存在人为干扰行为的数据处理方式,能够更加精准地支撑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调整排名对象: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由城市调整为断面,具体为当前排名时段或去年同期,水质较差的断面(即水质为Ⅳ类、Ⅴ类或劣Ⅴ类)。

明确具体计算方法:首先计算每个断面的水质指数变化程度(△CWQI断面,负值说明水质变好,正值说明水质变差),再将△CWQI断面由小到大(由负至正)排列,得到全部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序。其中,当前排名时段水质为Ⅰ—Ⅱ类的断面,在前30名中优先排序;当前排名时段水质为劣Ⅴ类的断面,在后30名中优先排序。

规定排名周期:仍然按照每季度进行发布,包括变化情况相对较好的30个断面和相对较差的30个断面。

增加受自然因素影响的情形处理:(一)认定为受环境本底影响的指标,当超过Ⅲ类标准限值时,采用Ⅲ类标准限值作为当月浓度值计算水质指数;当指标水环境质量目标为Ⅰ类或Ⅱ类时,以目标对应的标准限值作为当月浓度值计算水质指数。(二)认定为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断面,在剔除相关时段的水质监测数据后,计算水质指数。(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并完成六批次环境本底论证,合理区分人为活动和环境本底影响,有力支撑了水污染防治工作。)

增加存在人为干扰行为的情形处理:发生严重人为干扰行为的国控断面,对相关月份的各项指标采用该月(含当月)倒推一年最差月代表值计算水质指数;若当月指标为最差月代表值的,采用差于当月水质一个类别的标准限值参与计算。其中,发生严重人为干扰行为的断面及城市均不纳入质量和变化排名前30名清单。调整后,变化情况排名更加聚焦城市中质量差、波动大、改善慢的“问题”断面,鼓励通过努力实现水质好转,服务引导精准治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