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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河粉”4万斤,广东一男子终审获刑

      3月21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河粉4万斤的案件,裁定维持翁源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本学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一审判决。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邓本学租下翁城镇翁英路昌兴中西成药店旁的一间门店,进行加工生产河粉。邓本学在加工生产河粉的过程中,为使河粉爽口、不粘手,在每次加工河粉时用一点硼砂添加到米浆中,然后将加工好的河粉销往翁城镇、横石水镇等地。至2011年9月1日被查获时止,共计生产、销售河粉约4万斤。质监部门在现场查获到成品河粉80公斤,硼砂8公斤,经广东省韶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所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河粉中的硼砂不符合DB44/426-2007标准要求。

  该院依据上述事实,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本学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一审宣判后,邓本学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邓本学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于: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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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河粉4万斤的案件,裁定维持翁源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本学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一审判决。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邓本学租下翁城镇翁英路昌兴中西成药店旁的一间门店,进行加工生产河粉。邓本学在加工生产河粉的过程中,为使河粉爽口、不粘手,在每次加工河粉时用一点硼砂添加到米浆中,然后将加工好的河粉销往翁城镇、横石水镇等地。至2011年9月1日被查获时止,共计生产、销售河粉约4万斤。质监部门在现场查获到成品河粉80公斤,硼砂8公斤,经广东省韶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所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河粉中的硼砂不符合DB44/426-2007标准要求。

  该院依据上述事实,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本学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一审宣判后,邓本学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邓本学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