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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检抽查结果公布

导读: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3年第59号公告,对2013年抽检的车用汽油、柴油产品的结果予以公布。本次车用汽油抽查地区涵盖北京、天津、河北等13个地区,主要依据了两项国标和两项地标,抽查项目包括辛烷值、抗爆指数、铅含量、馏程等22个项目,结果共有15家企业15批次产品不合格;柴油产品方面,抽查项目共18项,5家企业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3年第59号公告,对2013年抽检的车用汽油、柴油产品的结果予以公布。本次车用汽油抽查地区涵盖北京、天津、河北等13个地区,主要依据了两项国标和两项地标,抽查项目包括辛烷值、抗爆指数、铅含量、馏程等22个项目,结果共有15家企业15批次产品不合格;柴油产品方面,抽查项目共18项,5家企业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

(2013年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质检总局对车用汽油、柴油2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车用汽油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0家企业的12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17930-2011《车用汽油》、GB 18351-2010《车用乙醇汽油(E10)》、DB 11/238-2012《车用汽油》、DB 44/694-2009《车用汽油(粤Ⅳ)》等标准要求,对研究法辛烷值、抗爆指数、铅含量、馏程、溶剂洗胶质含量、未洗胶质含量、诱导期、硫含量、博士试验、铜片腐蚀、水溶性酸碱、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有机含氧化合物、铁含量、锰含量、乙醇含量、密度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15家企业的1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柴油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0家企业的6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252-2011《普通柴油》、GB 19147-2009《车用柴油》、DB 11/239-2012《车用柴油》、DB 44/346-2006《车用柴油》、DB 44/695-2009《车用柴油(粤IV)》等标准要求,对色度、氧化安定性、硫含量、酸度、10%蒸余物残炭、灰分、铜片腐蚀、水分、机械杂质、运动粘度(20℃)、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十六烷值、十六烷指数、馏程、密度(20℃)、润滑性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5家企业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总局已通报相关部门,并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3年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检抽查结果公布2013年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2.2013年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检抽查结果公布2013年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25日

来源于: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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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3年第59号公告,对2013年抽检的车用汽油、柴油产品的结果予以公布。本次车用汽油抽查地区涵盖北京、天津、河北等13个地区,主要依据了两项国标和两项地标,抽查项目包括辛烷值、抗爆指数、铅含量、馏程等22个项目,结果共有15家企业15批次产品不合格;柴油产品方面,抽查项目共18项,5家企业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

(2013年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质检总局对车用汽油、柴油2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车用汽油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0家企业的12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17930-2011《车用汽油》、GB 18351-2010《车用乙醇汽油(E10)》、DB 11/238-2012《车用汽油》、DB 44/694-2009《车用汽油(粤Ⅳ)》等标准要求,对研究法辛烷值、抗爆指数、铅含量、馏程、溶剂洗胶质含量、未洗胶质含量、诱导期、硫含量、博士试验、铜片腐蚀、水溶性酸碱、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有机含氧化合物、铁含量、锰含量、乙醇含量、密度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15家企业的1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柴油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0家企业的6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252-2011《普通柴油》、GB 19147-2009《车用柴油》、DB 11/239-2012《车用柴油》、DB 44/346-2006《车用柴油》、DB 44/695-2009《车用柴油(粤IV)》等标准要求,对色度、氧化安定性、硫含量、酸度、10%蒸余物残炭、灰分、铜片腐蚀、水分、机械杂质、运动粘度(20℃)、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十六烷值、十六烷指数、馏程、密度(20℃)、润滑性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5家企业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总局已通报相关部门,并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3年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检抽查结果公布2013年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2.2013年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检抽查结果公布2013年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