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接张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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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接张定仪相关的厂商

  • 北京康农兴牧科技发展中心是从事专业研发及经营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生化试剂、酶及兽药残留检测专用酶、标准品、固相萃取柱、色谱柱、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实验耗材的新技术推广中心。中心所代理的产品均为我国农牧业系统内广大科研单位及相关质检单位认可并广泛推广使用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产品质量稳定,技术可靠。同时,中心依托于多家农牧业系统的科研单位和相关检测机构,并且建立了良好的技术合作关系。中心拥有一批从事食品化学分析、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为用户提供最完美的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并为初步涉及农产品、畜产品检测单位提供实验室整体方案设计及技术人员培训等全程技术指导工作。公司服务指南: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ELISA试剂盒及金标卡动物疫病快速检测ELISA试剂盒及金标卡农药兽药残留检测用标准品、固相萃取柱、色谱柱、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实验耗材实验室整体方案设计、检测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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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公司是生产农药残留仪器和农残试剂的.而且是农残仪器里唯一能检测果蔬容易出现假阳性的仪器.且我们根据客户需求开发了一系列: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农情监测物联网系统、网格化监督管理系统、农产品追溯系统等.上海博纳新技术研究所,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成立以来,本着“博学笃志,纳才报国”的坚定信念,在仪器仪表、通讯技术、监控软件和分析系统等领域,深入研究、不断创新,制定了一项国家标准,多项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取得了多项实用新型**、发明**和几十项的软件著作权。 一九九九年,我所成功研制了CL-BIII型残留农药测定仪,并通过检测数据分析软件、标样比对数据库、检测国家标准库和INTERNET技术,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时动态监控、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多级监控的安全预警、生产源头的档案追溯等功能。为各地区的食品安全提供了较完整、先进的地区性解决方案。目前CL-BIII型测定仪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广泛使用,所构建的“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平台”已经覆盖全国28个省区。服务的领域有卫生检疫、质量监督、工商执法和农业现代化管理等…上海复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上海复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二OO一年初,是上海博纳新技术研究所下属的一家民营高科技企业。 公司拥有大批优秀软件开发工程师,是一个年轻有朝气的团队。公司依托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大农学院和上海复旦大学等高等院校的研究力量,借助上海博纳新技术研究所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行业优势,在农业生产的HACCP现代化综合管理、农产品的深加工质量控制和农产品的流通安全监管等方面,锐利进取、努力创新,先后开发出了:果蔬残留农药监控系统、农业生产综合管理系统(FMS)、IC卡市场管理系统(MMS)和食品安全监控系统(FSS)等系统软件。公司本着“复报民众,博济家国”的理念,同兄弟公司合作、同大专院校合作,已完成了多个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多个科研项目。我们真诚希望团结各界优秀人士,共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实现“以信息化推动农业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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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860-5168转1566
    上海楚定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各种分析仪器配件、色谱耗材、化学试剂及标准品、实验室常规仪器、气体发生器、玻璃器皿及实验室安全防护用品的高科技公司。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热忱周到的服务,自成立以来,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认可。公司和多家知名仪器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提供Agilent,Waters,Varian,岛津等知名仪器厂商的色谱配件和耗材,另外公司还代理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的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我们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检验检疫、化工、农药、化肥、医疗卫生、生化制药、食品、环境保护、农业、军工、卫生防疫、大专院校及科研等部门。专业的销售技术人员和品种齐全的优质产品是客户最佳的选择,良好的信誉和热忱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可靠的售后保障。 公司主营产品: 色谱配件及耗材,气体发生器(氢气发生器,空气发生器,氮气发生器,氮、氢、空一体机),化学试剂及标准品,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实验室安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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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接张定仪相关的仪器

  • 一、产品简介:  山东天研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残留检测仪 农药残留测试仪广泛应用于主要用于蔬菜、水果、茶叶、粮食、农副产品等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依据国标GB/T5009.199-2003进行检测,适用于果蔬茶生产基地以及农贸批发销售市场现场检测,餐馆、学校、食堂、家庭果蔬加工前的安全速测等。  目前广泛应用于市场监管局、检测中心、卫生监督部门、农业部门、院校及各单位食堂、、商超市场、司法部门、餐饮机构、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使用。 农药残留检测仪 农药残留测试仪技术指标:  1)仪器采用台式一体化系统检测技术,新型农残检测模块、数字化管理模块、无线通讯模块高度集成于一体,同时预留升级检测方法。  2)仪器检测模块标准化、智能化,可随意自由组合。检测箱体内置多个标准检测单元,检测模块可以调整配置。  3)仪器采用全新安卓智能系统,主控芯片采用 ARM Cortex-A7,RK3288/4核处理器,10.1寸高清液晶触摸竖屏,更加高效的UI交互界面,运转快捷 仪器配备无线通信模块: 4G(APN)通讯模块、Wifi模块,蓝牙传输,同时具有双USB接口以及RJ45接口能以多种方式实现数据保存和数据传输功能。  4)创新检测模式:  检测通道:≥8通道 采用精密旋转比色池设计,使用同芯片同光源校准精度,解决不同光源之间的误差值。1-12通道间误差0.1%。(专利号:ZL202022821055.2)仪器具有自动识别比色皿检测功能,即:将样品比色皿放入仪器后,点击样品检测,仪器自动识别比色皿进行通道检测。  5)进口高精光源:  高精度进口四波长冷光源,通道配置 410、520、590、630nm 波长光源,一个光源芯片驱动一个光源,误差极小,每台设备单独精确校准光源,精确比对,同时参照四种不同波段光源全方位覆盖市面上99%的农残食品项目检测,可按照实际需求进行食品项目检测升级。  6)智能操作分析系统:  便捷操作系统:设备检测时可在同一检测界面自动对应相关检测通道一次性选择1-12个样品名称,无须退出界面,节省操作时间。  6.1.数据集成系统:设备首页自动统计检测数据包含:周检测数据、月检测数据,全部检测总数量,均包含检测总数,合格数,不合格数,以及相关柱形分析图,对各项检测数据清晰掌握,无需电脑查询,更加快捷直观。  6.2.项目预设系统:支持添加单个及多个相同或不相同的任务预设,一键快速调取,每一个任务分别可以设置不同的样品、批次、编号、来源、备注、抽样信息、检测信息、受检信息、复核信息等更多信息。  6.3.数据监管系统:同步对接监管平台,数据可局域网和互联网数据上传,检测结果可选择直接传至食品安全监管平台。集成OSS输出存储服务、区分设备定向管理应用,进行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及大数据分析处理与数据统计,检测区域食品安全长短期动态,达到食品安全问题预估、预警。  6.4.自定义打印系统:内置新创自定义打印系统,可按需灵活设置开启或关闭:产品合格证(国家农业部标准),二维码,抽样信息、检测信息,受检信息、复核信息、抽样日期、检测日期等信息的打印。  6.5.A4版本报告打印功能(选配):设备可自动生成A4版报告,外接打印机即可打印  6.6.系统远程更新功能:可定向分客户分仪器更新系统,按照不同客户后期实际需求添加项目,无需设备返厂,即可远程实时升级全新系统,节省时间成本及避免运输造成设备损坏。  7)安全证书,放心保障:仪器具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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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产品简介:  山东云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精度农药残留检测仪广泛应用于主要用于蔬菜、水果、茶叶、粮食、农副产品等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依据国标GB/T5009.199-2003进行检测,适用于果蔬茶生产基地以及农贸批发销售市场现场检测,餐馆、学校、食堂、家庭果蔬加工前的安全速测等。   高精度农药残留检测仪目前广泛应用于市场监管局、检测中心、卫生监督部门、农业部门、院校及各单位食堂、、商超市场、司法部门、餐饮机构、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使用。  技术指标:  1)仪器采用台式一体化系统检测技术,新型农残检测模块、数字化管理模块、无线通讯模块高度集成于一体,同时预留升级检测方法。  2)仪器检测模块标准化、智能化,可随意自由组合。检测箱体内置多个标准检测单元,检测模块可以调整配置。  3)仪器采用全新安卓智能系统,主控芯片采用 ARM Cortex-A7,RK3288/4核处理器,10.1寸高清液晶触摸竖屏,更加高效的UI交互界面,运转快捷 仪器配备无线通信模块: 4G(APN)通讯模块、Wifi模块,蓝牙传输,同时具有双USB接口以及RJ45接口能以多种方式实现数据保存和数据传输功能。  4)创新检测模式:  检测通道:≥12通道 采用精密旋转比色池设计,使用同芯片同光源校准精度,解决不同光源之间的误差值。仪器具有自动识别比色皿检测功能,即:将样品比色皿放入仪器后,点击样品检测,仪器自动识别比色皿进行通道检测。  5)进口高精光源:  高精度进口四波长冷光源,通道配置 410、520、590、630nm 波长光源,一个光源芯片驱动一个光源,误差极小,每台设备单独精确校准光源,精确比对,同时参照四种不同波段光源覆盖市面上99%的农残食品项目检测,可按照实际需求进行食品项目检测升级。  6)智能操作分析系统:  便捷操作系统:设备检测时可在同一检测界面自动对应相关检测通道一次性选择1-12个样品名称,无须退出界面,节省操作时间。  6.1.数据集成系统:设备首页自动统计检测数据包含:周检测数据、月检测数据,全部检测总数量,均包含检测总数,合格数,不合格数,以及相关柱形分析图,对各项检测数据清晰掌握,无需电脑查询,更加快捷直观。  6.2.项目预设系统:支持添加单个及多个相同或不相同的任务预设,一键快速调取,每一个任务分别可以设置不同的样品、批次、编号、来源、备注、抽样信息、检测信息、受检信息、复核信息等更多信息。  6.3.数据监管系统:同步对接监管平台,数据可局域网和互联网数据上传,检测结果可选择直接传至食品安全监管平台。集成OSS输出存储服务、区分设备定向管理应用,进行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及大数据分析处理与数据统计,检测区域食品安全长短期动态,达到食品安全问题预估、预警。  6.4.自定义打印系统:内置新创自定义打印系统,可按需灵活设置开启或关闭:产品合格证(国家农业部标准),二维码,抽样信息、检测信息,受检信息、复核信息、抽样日期、检测日期等信息的打印。  6.5.A4版本报告打印功能(选配):设备可自动生成A4版报告,外接打印机即可打印  6.6.系统远程更新功能:可定向分客户分仪器更新系统,按照不同客户后期实际需求添加项目,无需设备返厂,即可远程实时升级全新系统,节省时间成本及避免运输造成设备损坏。  7)安全证书,放心保障:仪器具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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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产品简介:  山东天研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残留检测仪天研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广泛应用于主要用于蔬菜、水果、茶叶、粮食、农副产品等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依据国标GB/T5009.199-2003进行检测,适用于果蔬茶生产基地以及农贸批发销售市场现场检测,餐馆、学校、食堂、家庭果蔬加工前的安全速测等。  目前广泛应用于市场监管局、检测中心、卫生监督部门、农业部门、院校及各单位食堂、、商超市场、司法部门、餐饮机构、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使用。  农药残留检测仪天研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技术指标:  1)仪器采用台式一体化系统检测技术,新型农残检测模块、数字化管理模块、无线通讯模块高度集成于一体,同时预留升级检测方法。  2)仪器检测模块标准化、智能化,可随意自由组合。检测箱体内置多个标准检测单元,检测模块可以调整配置。  3)仪器采用全新安卓智能系统,主控芯片采用 ARM Cortex-A7,RK3288/4核处理器,10.1寸高清液晶触摸竖屏,更加高效的UI交互界面,运转快捷 仪器配备无线通信模块: 4G(APN)通讯模块、Wifi模块,蓝牙传输,同时具有双USB接口以及RJ45接口能以多种方式实现数据保存和数据传输功能。  4)农药残留检测仪TY-NY12C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天研创新检测模式:  检测通道:≥24通道 采用精密旋转比色池设计,使用同芯片同光源校准精度,解决不同光源之间的误差值。  仪器具有自动识别比色皿检测功能,即:将样品比色皿放入仪器后,点击样品检测,仪器自动识别比色皿进行通道检测。  5)农药残留检测仪TY-NY12C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天研进口高精光源:  高精度进口四波长冷光源,通道配置 410、520、590、630nm 波长光源,一个光源芯片驱动一个光源,误差极小,每台设备单独精确校准光源,精确比对,同时参照四种不同波段光源全方位覆盖市面上99%的农残食品项目检测,可按照实际需求进行食品项目检测升级。  6)农药残留检测仪TY-NY12C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天研智能操作分析系统:  6.1.便捷操作系统:设备检测时可在同一检测界面自动对应相关检测通道一次性选择1-24个样品名称,无须退出界面,节省操作时间。  6.2.数据集成系统:设备首页自动统计检测数据包含:周检测数据、月检测数据,全部检测总数量,均包含检测总数,合格数,不合格数,以及相关柱形分析图,对各项检测数据清晰掌握,无需电脑查询,更加快捷直观。  6.3.项目预设系统:支持添加单个及多个相同或不相同的任务预设,一键快速调取,每一个任务分别可以设置不同的样品、批次、编号、来源、备注、抽样信息、检测信息、受检信息、复核信息等更多信息。  6.4.数据监管系统:同步对接监管平台,数据可局域网和互联网数据上传,检测结果可选择直接传至食品安全监管平台。集成OSS输出存储服务、区分设备定向管理应用,进行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及大数据分析处理与数据统计,检测区域食品安全长短期动态,达到食品安全问题预估、预警。  6.5.自定义打印系统:内置新创自定义打印系统,可按需灵活设置开启或关闭:产品合格证(国家农业部标准),二维码,抽样信息、检测信息,受检信息、复核信息、抽样日期、检测日期等信息的打印。  6.6.A4版本报告打印功能:设备可自动生成A4版报告,外接打印机即可打印  6.7.系统远程更新功能:可定向分客户分仪器更新系统,按照不同客户后期实际需求添加项目,无需设备返厂,即可远程实时升级全新系统,节省时间成本及避免运输造成设备损坏。  7)安全证书,放心保障:仪器具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校准证书,权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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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接张定仪相关的资讯

  •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公开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立项范围(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和相关技术规程等。(二)优先制定、修订GB 2763中配套检测方法短缺或适用性较差的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应当符合《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农业部公告第2386号)规定。(三)优先制定、修订膳食风险管理急需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包括我国禁限用农药相关限量,新增登记农药/作物相关限量,GB 2763已发布实施、经跟踪评价建议修订的相关限量。二、申报要求(一)立项建议应符合构建农业高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立足公众健康保护和膳食风险管理急需,以及当前农药残留标准现状和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工作需要。(二)立项建议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具有开展膳食风险评估需要的相关毒理学和残留化学等数据基础,以及相关风险监测等情况。(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四)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起草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相关利益冲突。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农药残留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三、其他请各有关申报单位填写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件)。申报修订项目的单位,还应提供标准跟踪评价材料,说明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请于2023年12月9日前将项目立项建议书电子版(PDF版及Word版)发送至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罗媛媛、陈增龙;电话:010-59194077;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书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023年11月9日
  • 论《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假劣农药法律适用上的影响
    p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取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了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本文从刑事、行政和民事三方面分析认定假劣农药的法律效果,并着重对行政执法中假劣农药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p p    strong 1 法律的溯及力 /strong /p p   新旧法律适用,是司法和执法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新法施行首先面临的就是新旧法律的衔接与适用。准确认识两者之间关系,对推动新法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p p   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法治原则。《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从法理上看,法不溯及既往是明确的,不能用后实施的法律去规范先前的违法行为,因为不可能在过去就预知未来的法律规定。用事后创设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行为,与法治精神相悖。行为的合法性,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作为评价准则。法一般不得溯及以往,否则人们无法预测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这既不利于公民、法人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也不利于保障其合法权利。 /p p    strong 2 假劣农药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strong /p p   新《条例》对假劣农药的认定作出扩充完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立法上采取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这一规定将对假劣农药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 /p p   一般对假劣农药的处理可分为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效果,新《条例》实施后,对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在刑法方面应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行政处罚方面应以“从旧兼有利”为原则;而民事纠纷处理则应以“从新”为原则。试具体分析如下: /p p   2.1假劣农药的刑事法律适用 /p p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可看作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具体化。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 /p p   《条例》修订中大幅增加了对假劣农药的惩罚力度,按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按修订前《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认定假劣农药。对新《条例》增加的“按照假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假劣农药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本文持慎重态度。从保护人权出发,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已有明确定论,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应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没有相应司法解释以前,2017年6月1日以前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经营者经营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的,均适用旧《条例》。 /p p   2.2假劣农药的行政法律适用 /p p   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应规定。但《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是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的法律,有诸多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同意上述意见。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样具有制裁性,参照《刑法》中“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结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精神,对同类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如果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应适用新法。 /p p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关于区分实体与程序分别确定新旧法律适用的做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适用新的执法依据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 /p p   2.2.1生产假劣农药(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 依据“从旧兼有利”原则,对生产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或之前日期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产品,若一直存放仓库按旧《条例》处理没有争议,若该批次的农药出厂销售记录表明其出厂销售时间为2017年6月1日以后,则该批次销售行为适用新《条例》,被该企业销售的此产品应被认定为假农药。 /p p   2.2.2经营假劣农药(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 依据“从旧兼有利”原则处理,对农药生产者一般没有异议,但对农药经营者则存在异议。与农药生产相对明确的生产节点相比,农药经营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即从进货到销售到使用终端完成经营往往需要较长时间。2017年6月1日以后,应依法适用新《条例》;但农药经营者门店和仓库存有的(有确凿证据证明非经营农药的除外)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均按假农药处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均按劣质农药处理,这是否符合法治的公平正义?本文认为,对农药经营者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从旧兼有利”原则,以进货日期2017年6月1日为界可能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p p   (1)经营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如2017年6月1日前进货并销售完的,则农药经营者经营该农药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应按旧《条例》认定假劣农药并处罚。 /p p   (2)经营行为接续发生在新法实施期间。如某农药经营者2017年6月1日前已进货的未取得登记的农药,6月1日以后继续销售是否应适用新《条例》处罚?或6月1日前购进10箱未取得登记的农药,一直未销售出去而在6月1日以后被查处发现该未完成销售的10箱农药如何处罚?或6月1日前销售5箱、6月1日后再销售5箱,按新旧《条例》的法律适用,是否6月1日前销售的5箱适用无证农药,而6月1以后销售的5箱适用假农药? /p p   对以上情形目前存在不同看法: /p p   有人认为应适用新《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营者经营该农药的行为终了于2017年6月1日之后,此时旧《条例》已被新《条例》取代,应按新《条例》认定为假劣农药并处罚;因新《条例》规定的处罚更重,处罚应酌情从轻。 /p p   亦有人认为应新旧《条例》分段适用。对2017年6月1日前进货并完成部分销售的农药经营行为,应按旧《条例》认定为无证农药并处罚;而对于6月1日以后的接续完成销售的农药则按新《条例》认定为假农药并处罚。但分段适用,处罚明显畸重,且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p p   应当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公权对私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须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违法经营行为虽然延续到新《条例》实施之后,但开始于旧《条例》实施期间,后续行为只是初始行为的延续,行政执法应参照刑事处罚原则,农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中应更多考虑行政管理相对人——农药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认定假劣农药属于实体问题,按“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应适用旧《条例》。 /p p   (3)经营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后。2017年6月1日以后采购进货的,经营者经营该农药的行为发生在《条例》实施以后,应按新《条例》认定假劣农药并处罚。《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罚款”,经营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p p   同一个产品,仅仅因经营(进货)行为发生的时间点不同,适用的法律就不同,这种行政处罚的巨大差异将考验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基准的把握和平衡。此外,对农药经营者能否严格执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建立采购台账等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换言之,农业主管部门对经营农药产品的法律适用要看该经营者是否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了采购台账,如果因经营者没有依法履行建立台账的责任,而执法人员无法对其经营农药产品的时间作出认定,则可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p p   2.2.3假劣农药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时间点选择 与以往相比,《条例》修订后农业主管部门查处假劣农药时有更多的执法手段,农业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依法主动核查农药生产企业的出厂销售时间和农药经营者的采购时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生产或经营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1日之前的应适用旧《条例》,2017年6月1日之后出厂或采购的应适用新《条例》;农药经营行为(采购进货)发生在6月1日之前且接续发生在新《条例》实施期间的,按照“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应适用旧《条例》;对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提供出厂销售记录和采购台账的,应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不执行出厂记录制度、第五十八条不执行采购台账规定予以处罚。 /p p   从农药执法统一考虑,国家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考虑提请有权机关对《条例》修订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和解释。 /p p   2.3假劣农药的民事法律适用 /p p   《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如果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可以作出特别规定,赋予新法溯及力并适用新的法律。在民法方面,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是为了保护人民免受未来不测之法的侵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需要,法律也可以溯及既往。 /p p   综合考虑新《条例》关于假农药的立法本意,本文认为,将新《条例》中“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等按假劣农药处理”适用于药害民事纠纷而不是局限于行政法领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对经营2017年5月31日或之前日期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1日以后的,若因药害等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法适用新《条例》,即对其按假农药处理承担民事责任。 /p p   “按假劣农药处理”的目的在于减轻农药使用者一方的举证责任,被认定为假劣农药的产品当然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是产品存在缺陷,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自2017年6月1日起,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在涉案民事诉状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产品缺陷而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保护消费者(农药使用者)的权益而规范市场秩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发展方向。 /p
  • 我国拟修订农药管理条例
    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我国拟修订农药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我国拟对现行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农药登记制度。取消准入门槛偏低的农药临时登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程序,规范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二是加强农药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农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经登记的产品的一致性;对农药包装、标签予以明确规范;并规定了委托代为加工、分装农药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程序。三是规范农药经营。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经营农药应当具备的条件;完善农药经营者进货查验及购销台账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禁止农药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向农药中添加物质,禁止销售未包装、未附具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四是强化农药安全使用监管。五是落实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细化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权限。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行为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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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通过,对农药残留“大打出手”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通过,对农药残留“大打出手” 2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且在会议中决定了4件大事。 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 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产业升级发展; 确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基础; 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大规模使用农药已经有20多年了,每年使用的农药产品数量十分巨大,长期使用农药导致了我国自然环境的急剧恶化,大量的农药残留超标产品对人体的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目前,中国蔬菜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比例达22.15,部分地区高达80%,我国农业农药残留问题继续改善。历时10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终于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全过程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修订草案明确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 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 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近些年来,类似“不吃自己种的粮食”之殇的现象频频发生,规范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势在必行。 修订草案对农药生产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利于规范农药生产销售淘汰掉农药产业落后的小产能,鼓励研发新型高效低度、农药,对我国整个农药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有力的影响,为我国农业,为我国百姓餐桌“排毒”,为国家粮食安全开设了绿色屏障和法制保障。 在修订草案通过之后,农业部将制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的相关细则,规范每一种监管措施、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还将组织系列培训和解读,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机构,加大新闻媒体宣传,以达到规范企业生产和农药经营,农民能够对农药科学合理的使用,监管部门能够依法依规管理。依法对无证生产经营以及黑窝点严惩不贷,为人们的生活点亮绿色。

  • 农业部谈农药残留:不用农药中国肯定出现饥荒

    中新网5月18日电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日前就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及安全问题进行解读。文章指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紧张的国家,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始终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而使用农药控制病虫草害从而减少粮食减产是必要的技术措施,如果不用农药,中国肯定会出现饥荒。答问指出,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有些老百姓会有“能不能不使用农药”的疑问?其实世界使用农药也就200多年的历史,但在这期间农药的使用量不断增加,这是因为人口增长需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以保障粮食的安全供给;同时现代农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农药的使用。有研究指出,农作物病虫草害引起的损失最多可达70%,通过正确使用农药可以挽回40%左右的损失。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紧张的国家,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始终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而使用农药控制病虫草害从而减少粮食减产是必要的技术措施,如果不用农药,我国肯定会出现饥荒!农业部指出,农药对植物来说,犹如医药对人类一样重要,且必不可少。但也可以通过一些措施减少农药残留,一是全面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减少农药使用量;二是正确规范使用农药,减少农药残留量;三是大力推广生物农药,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不断降低农药残留水平。农业部门一直在致力于开展这些工作。

  • 【转帖】农业部加快构建农药残留标准体系3年将完成6000余项标准制定

    农业部加快构建农药残留标准体系3年将完成6000余项标准制定“3年内,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要从目前的807项达到7000项,探索建立由国家标准、临时标准、豁免物质名单和一律限量标准等组成的农药残留限量框架,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今年4月,在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对下一步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也对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寄予了厚望。   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的成立,是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又往前迈了一大步。   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坚定不移地做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完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推进农业标准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张延秋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当前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标准数量少。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807项,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3338项,欧盟14.5万项,美国1万多项,日本5万多项。二是标准制定滞后。发达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与农药登记同步,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滞后于农药登记管理,现登记农药产品2/3未制定限量标准。三是标准技术水平较低。国际通用的风险评估、限量标准制定规则在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中应用较少。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消费者对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从农业部2009年组织的3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来看,禁限用农药超标次数占农药残留总超标次数的比重超过1/3。与以往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更高,形势更紧迫,任务更艰巨。面临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复杂形势,制定出更全面的农药残留标准已是迫在眉睫。”张延秋说。   今年的任务主要是加快完成2009年前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清理转化工作,同时加快制定一批残留限量、检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程,包括CAC标准转化,计划完成1800项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   据了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将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为核心,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方向,大力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订步伐,着力提高农药标准技术水平,初步形成一套科学管理和协调一致的残留标准体系。具体任务是要在2012年年底前,制定出7000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150项检测方法和90多项技术规程或规范性文件,基本满足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需求,解决制约我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市场监管的突出问题。

农药接张定仪相关的耗材

  • 蔬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深芬仪器生产的CSY-N10蔬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基于酶促反应动力学原理,被测样品如含有机磷类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将会抑制胆碱酯酶的活性,影响显色体系的反应速度,通过测定显色体系吸光度随时间的变化率来测量待测样品中的农药残留量(抑制率)。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胆碱酯酶正常功能有抑制作用,其抑制率与农药的浓度呈正相关系。正常情况下,酶催化神经传导代谢产物(乙酰胆碱)水解,其水解产物显色剂反应,产生黄色物质,用农药残留检测仪器测定吸光度随时间的变化值,计算出抑制率,通过抑制率可以判断出样品中是否含有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存在。深芬仪器CSY系列农药残留检测仪采用现代光电技术研发的一种用于半定量分析蔬菜、水果、粮食、茶叶以及土壤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的智能化仪器;可广泛应用于各级政府蔬菜检测中心、农贸市场、超市、环保机构、蔬菜种植基地、饭店、车载及实验室等食品安全检测与监控场所等单位对果蔬中农药残留的测定。仪器特点1、十通道光路系统,同时启动和单通道分别启动两种测量模式。进行多个样品测量时,客户可根据操作熟练程度,自行选择测量模式,大限度消除通道间的变异系数而引起的测量误差。2、采用新型一体机仪器结构设计,抗干扰、抗振动,检测精度高,仪器寿命长。3、大屏幕彩色液晶触摸屏中文显示,人性化操作界面,读数准确、直观。4、采用USB接口设计,方便数据的存贮和移动,并可随时与计算机直接相连,实现数据查询、浏览、分析、统计、打印和发布信息。5、自动化程度高:仪器自动诊断系统故障、波长校准:自动校准6、自动保存检测结果,数据存储量大,内置微型打印机,可实时打印检测结果。7、仪器使用寿命长:采用LED光源,自动开关节能设计,非连续工作模式。使用寿命可达10年8、可实时打印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可打印蔬菜名称,抑制率,是否合格,检测日期,检测单位。更能体现检测结果的权*性,并利于公示。技术参数1、波长范围: 410nm±2nm2、吸光度准确度:±2.0%3、线 性 误 差:±1.0%4、吸光度重复性:±0.0055、通 讯 接 口: USB 6、电源:电源适配器(输入120~240VAC,频率: 50~60HZ;输出DC5V/3A )7、仪器工作环境: 1)温度 0~40℃,湿度 35~85%。2)仪器周围无强磁场、电场干扰。3)供电电源的电压220V±22V,频率50Hz±1Hz。电源电压波动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15%4)仪器只用于分析和记录测试结果,因此仪器本身不存在生物危害.但是部分试剂存在生物学危害,因此,操作人员需注意.。5)仪器放置于平整操作台上,另外不要将设备放在难以操作断开装置的位置。CSY-N10蔬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检测通道:5通道、6通道、8通道、10通道、12通道、16通道、24通道(可定制)
  • 安捷伦 GC/MS 标样 5190-0468 用于农药分析仪的校验溶液;包括五个盛有 20 种农药的 1 mL 安瓿瓶,
    GC/MS 分析仪标样试剂盒部件号 :5190-0468用于农药分析仪的校验溶液;包括五个盛有 20 种农药的 1 mL 安瓿瓶,10 μg/mL 丙酮溶液。农药分析仪测试样品溶液,20 种农药的丙酮溶液,浓度10 μg/mL,5 x 1 mLGC/MS 分析仪标样试剂盒说明部件号GC/MS 半挥发性化合物分析仪校验混合物5190-04733 合 1 环境样品分析仪 Solvents plus 校验混标G3440-05012 GC/MS 农药分析仪内标样品,菲-d10,浓度 1000 μg/mL 的二氯甲烷溶液, 4 x 1 mL5190-0472农药分析仪测试样品溶液,20 种农药的丙酮溶液,浓度 10 礸/mL,5 x 1 mL5190-0468农药校验标样,100 礸/L,3 x 1 mL5190-0494GC/MS 毒理学校验混合物5190-0471残留溶剂修方订法 467,2A 类,1 x 1 mL5190-0492残留溶剂修订方法 467,2B 类低浓度5190-0513残留溶剂修订方法 467,2B 类,1 x 1 mL5190-0491残留溶剂修订方法 467,2C类,1 x 1 mL5190-0493残留溶剂修订方法 467,第 1 类5190-0490用于生物柴油分析的丁三醇内标 #15982-0024用于生物柴油分析的甘油三葵酸酯内标 #25982-0025农药保留时间锁定标准溶液, 三种农药的正己烷溶液,浓度 10 礸/mL,3 x 1 mL5190-1441甘油校准标样试剂盒,5 x 1 mLG3440-85028甘油酯的 THF 溶液标样,1 x 2 mL G3440-85018FAME 保留时间标样甲苯溶液,5 x 2 mLG3440-85027十九酸甲酯甲苯溶液标准品 5 x 10 mLG3440-85026Solvents-plus 检测混标,3 x 2 mLG3440-85012变压器油气体分析仪校验混标,17 L SCOTTY 气瓶G3440-85007PAH 分析仪校验标样,5 x 2 mLG3440-85009C6 至 C12 正构烷烃混标,3 x 2 mLG3440-85013天然气分析仪校验混标,14 L SCOTTY 气瓶G3440-85017氘代十七烷酸甲酯的十二烷溶液,3 x 2 mLG3440-85029血醇分析仪乙醇校准试剂盒 G3440-85035血醇分析仪多组分醇类校准试剂盒G3440-85036
  • RP-410型全自动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
    RP-410型全自动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 仪器特点 1.该仪器全自动测量,自动打印结果。有rs-232接口,可外配计算机并提供软件,可以把测量数据进行网络传送,分析监测结果。6位led显示,6位自动样品池。 2.该仪器有复位键、有重复打印功能、在打印机故障时,可利用选择键与翻页键从led中读出测量结果。一次最多测量五个样品,检测数据科学可靠,方法快速,灵敏、准确。 3、网络软件系统组成 本套系统由终端站点软件、数据中心服务器、主控软件、中间站点四个模块组成。 主要参数: 波长410nm± 3nm 波长准确度± 3nm 透射比准确度± 0.5%(0-100%t) 重复性± 0.3%t 测光方式t、a 光度范围-0.3-3a 光源钨卤素灯 电源ac 220v/50hz 功率70w 仪器尺寸374268122mm 主机重量11kg 该仪器广泛应用于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农药残留监测系统,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农药残留检测部门,对含农药残毒的蔬菜、水果进行检测。 该仪器操作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标准号为gb/t5009.119-2003,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蔬菜上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方法》ny/t448-2001的操作方法。与气相色谱法的符合率高于两种标准的要求。 该仪器全自动测量,自动打印结果。有rs-232接口,可外配计算机并提供软件,可以把测量数据进行网络传送,分析监测结果。6位led显示,6位自动样品池。 检测范围及灵敏度 蔬菜:叶菜、果菜、豆菜、瓜菜等(除胡罗卜、韭菜、茭白、蘑菇等) 农药: A 有机磷类:甲胺磷、对硫磷、氧化乐果、甲拌磷、久效磷、敌敌畏、杀扑磷等(灵敏度0.5-5mg/kg)。 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乐果等(灵敏度8-10mg/kg). B 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丙硫克百威、丁硫克百威、抗蚜威、仲丁威、速灭威、残杀威、西维因、叶蝉散(灵敏度0.2-2.5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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