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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旭科技“色谱柱日常维护及应用解决方案”现场专题讲座将于12月9日、10日分别在天津和北京正式召开。此次讲座为期两天,由月旭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技术部首席工程师陈再洁对色谱柱的日常维护及应用解决方案等相关话题进行讲解。同时,月旭公司“京津沪”大区销售经理任兴发也将担任主持人, 并向大家简单介绍公司最近的新品发布及促销政策。届时,来自天津和北京地区的高校老师、学生以及各药厂、医药研发机构的研发及质检人员等将参加本次讲座进行交流讨论。此次讲座均为免费入场,欢迎广大色谱工作者光临现场! 有关此次讲座的具体安排:一、演讲人员:主持人:月旭科技“京津沪”大区销售经理——任兴发主讲:月旭科技技术部首席工程师——陈再洁二、讲座内容:色谱柱的基本原理和知识;色谱柱的使用和维护;异常色谱峰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案;色谱柱使用的六大误区;2010药典方法调整的应对策略。三、时间地点:2010年12月9日下午13:30—16:30天津开发区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行政楼308会议室2010年12月10日下午14:00—16:00北京大学医学部逸夫楼409室四、主办单位:月旭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五、联系方式:详情请咨询:13681844685凡到现场参加本次讲座的人均可获得月旭公司准备的神秘精美礼品一份。
2010年月旭科技“色谱柱日常维护及应用解决方案”专题讲座于12月9日、10日分别在天津和北京成功召开。本次讲座由月旭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技术部工程师陈再洁对色谱柱的日常维护及应用解决方案等相关话题进行演讲。另外,公司的“京津沪”大区销售经理任兴发也参与并协助了此次讲座的探讨。(下图是我们美丽的雪版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2/201012151010_267121_1628076_3.jpg京津沪大区经理任兴发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2/201012151013_267126_1628076_3.jpg参加天津讲座的主要是滨海新区的医药研发公司和药厂的70多名色谱工作者.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2/201012151014_267129_1628076_3.jpg而参加北京讲座的主要是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中医药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化工大学等高校的80多位老师和学生。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2/201012151015_267130_1628076_3.jpg此次讲座主要有以下内容:色谱柱的基本知识;色谱柱的使用和维护;异常色谱峰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案;色谱柱使用的六大误区;药典方法的调整。本次讲座可以让每位参会人员对色谱柱的日常维护及应用解决方案都有了比较系统清晰的认识。技术部工程师陈再洁的讲解非常详细,让参会人员不仅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讲座结束后的现场交流环节,参会人员积极提问,陈再洁都给予非常详细的解答。同时,参会人员之间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2/201012151017_267134_1628076_3.jpg讲座最后,每位参会人员都收到了月旭科技的精美礼品。参会人员也都表示这样的讲座活动非常有意义,给色谱柱使用者和厂商之间创造了“面对面”的交流机会,希望我们以后多多组织类似的活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其中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有几处重大修改令人瞩目。 食品安全相关刑法两处重大修改 1、特别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前几年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最近的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等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人们心中永远难忘的伤痛。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因监管缺失,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河北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以及该市分管畜牧、食药监、质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均被免职或辞职。 2、不一定要“造成中毒或患病”才定罪 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对两条规定做了修改。 草案将原规定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与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衔接。 草案同时在该条内容的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相关刑罚。这意味着食品本身的危害性明确,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 草案在关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中,把“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内容去掉,即不论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将受到处罚。 两大热点 此前的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有人提出,此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后患。 而有些网民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 二审稿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醉驾没造成后果也算犯罪 二审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其他要点 “扒窃”入罪 涉黑刑期大幅延长 现行的刑法盗窃罪中不含“扒窃”,有人提出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扒窃明确列入盗窃罪。 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草案把刑期延长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次二审仍然维持此前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规定。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综合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