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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土壤污染有了“防治法”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f98cab03-298c-4eff-b5a6-1b6cb3f145d6.jpg" title=" 土壤污染.jpg" alt=" 土壤污染.jpg" /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土壤污染修复产业释放利好信号? /p p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学界和产业界的“千呼万唤”中终于面世。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该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的空白得以填补。 /p p   “好饭不怕晚” /p p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国土壤的环境质量遭到了严重破坏。 /p p   2014 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换言之,我国受污染土壤约占全部采样土壤的1/6,“镉大米”“毒地开发”等土壤污染危害事件的频发也常常将土壤污染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p p   专项法律的缺乏多少让土壤污染的防治和修复难以展开拳脚。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早在2015年的“国际土壤年在中国”高层论坛上就曾指出,虽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对防治土壤污染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却分散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且明显滞后,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p p   事实上,用“姗姗来迟”来形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一点都不为过。与1984年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土壤污染防治法》晚了整整34年,即使与出台时间最近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也有23年的时间差距。 /p p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用“隐蔽性”“滞后性”“积累性”三个关键词来说明土壤污染与大气和水污染的不同,也正因为其复杂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才显得“好饭不怕晚”。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还是非常有力度的,全面、系统、有针对性。”谈及《土壤污染防治法》与自己从业多年的预期,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高杰对《中国科学报》记者直言。 /p p   “过去的土壤污染防治大多为被动行为,污染责任方或业主单位对于修复的主动性都还不够,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规定这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法律的出台必然会促使土壤污染的排污单位更加重视土壤污染的防治。” 高杰说。 /p p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锦楼同样表达了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高度肯定。他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意味着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土壤修复事业将大有可为。” /p p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p p   “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高杰向记者讲述《土壤污染防治法》条例的特点,“污染责任人的确定在法律中提到的次数比较多,这让我印象深刻。” /p p   记者了解到,“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加大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强化污染者担责”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特点,为何如此强调责任人的重要性?黄锦楼告诉记者,“保护优先,污染者追责,这是非常重要的。对所有人阐明了要把土壤环境的保护放在第一位,而对污染者的追责体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威慑力,这将大大减少土壤污染行为的产生。” /p p   在修复方面,“通过立法确定污染防治责任人对后续修复工作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高杰表示,这将有利于今后土壤污染项目和业务的开展。 /p p   除了明确责任人,《土壤污染防治法》还提倡风险管控、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并举。黄锦楼认为,这体现了土壤污染防治将更加尊重科学决策,“虽然全国有统一的风险管控值,但土壤的治理修复与安全利用是以风险评估与管控为依据的,没有简单的一刀切。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土壤污染防治将更科学、实用,也更好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及环境条件相适应,更有操作性、合理性”。 /p p   过去数年,学界和产业界一直倡导“摸清家底”的重要性,所谓“摸清家底”,实际上就是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的普查。《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p p   黄锦楼表示,土壤详查普查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前提与重要基础,“摸清家底,才能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同时法律的执行与实施的才能有据可依”。 /p p   “这意味着土壤污染普查成为政府的一个常规性工作。”高杰告诉记者,把污染防治列为政府的绩效考核、作为地方负责人政绩的一部分,对他们也是强制性约束,这也会让各个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防护方面的工作。 /p p   对于屡屡见诸报端的农产品重金属污染事件,《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关切做出了积极回应。张桂龙说,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一部法律。 /p p   黄锦楼向记者表示,法律提出了农用地的分类管理与安全利用原则,将结合全国土壤详查结果,制定详细的重金属污染农用地的休耕、轮耕、改良修复与安全利用等规划,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现象发生。 /p p   “将来,类似‘镉大米’‘毒地’这样的情况肯定会减少。”高杰表示,其实,法律出台之前这几年,行业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包括一些示范性项目和技术方面的应用与尝试,取得了很多成果。“法律出台之后有了强制性,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力度都会加大。将来,社会组织也会承担一些科普任务,提高民众土壤保护防护意识。” /p p   利好产业发展 /p p   土壤污染修复产业是整个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产业的支撑,土壤污染的防治犹如空中楼阁,难以真正落在实践上。 /p p   我国土壤修复市场有多大?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公开招标的场地调查与评价类项目约3亿,场地修复类工程项目约50亿,农田类修复项目约10亿,矿山修复类项目(含废渣处置)约35亿。 /p p   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中央财政从2016年起就安排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财政部今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65亿元,与2017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土壤污染修复产业释放利好信号? /p p   黄锦楼对记者表示,国家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更多的是针对目前比较重要的、涉及民生的领域。 /p p   “可能某个受到污染的区域需要重点保护,但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这种情况下,就由国家基金来做这些事情(污染治理和修复)。”黄锦楼进一步解释道,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更多体现为公益性。 /p p   黄锦楼认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基金制度的规定,很有可能意味着国家希望土壤修复业逐渐摆脱对专项资金的依赖,依靠长效的基金制度支持。 /p p   2017年4月,被称为“我国土壤修复产业首只产业投资基金”的易修复棕地产业基金宣布筹建。与国家基金不同,黄锦楼表示,产业基金更希望社会资本参与进来。 /p p   “国家提供的资金与商业基金共同为一些条件不成熟但有土壤修复需求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将对我国土壤污染修复产业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黄锦楼说。 /p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稿)》(附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要点对比)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议通过“十三五”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国家信息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规划,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结构升级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p p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p p   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要点对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00abae85-e5b8-4051-bfec-e03b14af379e.jpg" title=" 201612080948431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3786e1dc-d208-46f1-9f3d-d150909633a6.jpg" title=" 201612080949203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1e7e759e-684b-47de-b04d-ca151d687c93.jpg" title=" 201612080949332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db77a300-ca93-4dbb-995d-4706f1d95e2a.jpg" title=" 201612080950021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6bd7e36a-395e-49e7-8a34-8f2f51ae341c.jpg" title=" 2016120809494498.jpg" / /p
  • 环保部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的。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傅企平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农村环境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因为环境污染要素的主要影响最终都将归于土地。对于农村的土地污染,其影响的就是生产力的根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一旦农村土地受到大面积污染,不仅对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害,而且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一大隐患。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同时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实施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农业部认为,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配套规定来解决,一些制度也可在完善有关配套规定时考虑吸收。   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将通过加大对法律的监督检查,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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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保部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的。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傅企平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环境保护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据了解,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实施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农业部认为,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配套规定来解决,一些制度也可在完善有关配套规定时考虑吸收。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将通过加大对法律的监督检查,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 【转帖】评《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十大罚则突破

    “违法成本低”的结果就是“违法者占便宜”,这种不合理现象长期困扰着环境执法。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扩大处罚对象、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调整处罚权限、增加强制执行权等10个方面,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其中,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的处罚、针对违法企业直接责任者个人收入的经济处罚、限期治理、强制拆除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突出亮点。  一、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罚款是在环境管理中最经常适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通过6种方法,明确规定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一是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款幅度。比起先前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罚款幅度,这样更具有严肃性。二是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如罚款数额上限为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为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而过去大多较低。三是取消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实际上是“上不封顶”了。四是倍数计罚法。如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五是比例计罚法。如第八十三条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六是考虑违法时间长短。如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处其违规排放期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的罚款。不难看出,企业违法排污的时间越长,不仅其应缴排污费数额越大,其应受罚款额度也越高。  二、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与过去相比,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其中第七十二条增设3种: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第七十四条增设两种:排污超过标准,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第七十五条增设1种,即私设暗管的;第七十八条增设1种,即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第八十二条增设两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创设了处罚方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处罚方式有了新的创新。例如,针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对决定权限、具体内容、期限及后果做了详细规定(第七十四条);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针对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责任形式。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对象主要有3类: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六十九条);二是排污单位;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就是所谓“双罚制”。如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对肇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环保部门从此有权对企业内部的责任者个人处以罚款,这是值得注意的立法动向。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监管实际,赋予了环保部门对某些特殊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权。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决定。此外,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六、增加强制执行手段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若干项强制执行措施,既有直接强制,也有间接强制。关于直接强制的规定,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这是环保部门为数不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间接强制主要指“代执行”,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排放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三条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也规定了代治理措施。  七、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  违法行为的认定是依法处罚的基础。如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在实践中,故意与否难以判定,超标与否需要监测,使得实际执法难度很大。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这将大大减少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八、举证责任转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如果运用于环境赔偿纠纷中,将不利于作为受害者的个体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会激化冲突和矛盾。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做了一定调整,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排污企业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没有过错,他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益诉讼初露端倪  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很多方面有了具体体现。第八十八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同时还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十、治安处罚有望适用  在修订和审议过程中,环保部门多次提出有必要引入对某些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机构认为,应当尽量保持治安处罚体系的完整性,对实际存在的恶意排污行为,可以通过解释,将“排放”理解为“处置”,从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说,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在今后的水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

  • 大气污染防治法今日表决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符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这部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修法重点解决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排放。针对这些方面,法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  法律还增加了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等内容,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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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贝科学仪器Thermo Scientific&trade Niton&trade XL2 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检测仪采用标准集成式相机准确定位分析区域,可提供钛到镍等元素合金材料的即时、无损元素分析以及偶存元素和痕量元素分析。手持式 Niton XL2 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检测仪轻巧、耐用,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包括土壤污染防治、非金属鉴别、采矿和勘探以及消费品和电子产品的铅超标筛选等。选择超值的 Niton XL2 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检测仪,您就可以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尽享这台轻巧耐用并匹配大多数测试应用的手持式XRF分析仪。 一键式测定——极易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也能很快掌握。面向实际工业环境的耐用型设计。提供即时原位的无损分析。密封设计,可防水防尘。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显示屏在日光下仍清晰可读。标准分析范围从硫到铀多达 30 种元素。彩色触摸屏显示器。集成式相机多渠道输出:标准的 Thermo Scientific&trade Niton Data Transfer (NDT&trade ) PC 软件包允许您设置操作员权限、生成自定义报告、打印分析证书或是从 PC 远程监控和操作仪器,解放您的双手。集成 USB 和 Bluetooth&trade 通信技术可直接将数据传送至您的 PC 或联网的储存设备。可选的附件包括蓝牙条码阅读器、蓝牙打印机以及蓝牙 GPS。技术参数:应用Non-destructive elemental analysis of most metal alloys可用分析模式多种应用模式: 合金模式:金属合金、电子金属、贵金属 矿土模式:采矿、土壤 塑料模式:RoHS 塑料、玩具和消费品塑料、TestAll&trade 、涂层模式 自定义模式:视要求而定(依据应用的可行性)内存容量64 MB 系统内存/128 MB 用户内存数据存储器仪器内部能够存储10,000 组含光谱信息的读数数据传输USB、蓝牙和 RS-232 串口数据线描述Niton XL2 XRF 分析仪检测器类型高性能半导体检测器显示类型固定角度的彩色触摸屏显示器物品描述Niton XL2 XRF 分析仪高度(英制)4 英寸高度(公制)100 mm长度(英制)10.25 英寸长度(公制)256 mm宽度(英制)11 英寸宽度(公制)275 mm可选配件便携式测试架;固定(台式)测试架;移动测试架;电焊面罩;土壤测试保护功耗100 μA安全特性通过密码保护实现用户安全标配配件集成式相机;可锁定的防护式便携箱;防护式皮带套;两个 6 芯锂离子电池组;110/220 V 交流电池充电器/交流适配器;PC 连接线(USB 和 RS-232);Thermo Scientific &trade Niton Data Transfer (NDT&trade ) PC 软件;安全绳;校验样品/标准品管类型Ag 阳极,最大 45 kV、80 μA重量(英制)3.0 磅,5.8 盎司重量(公制)1.53 kg电压45 kV系统电子400 MHz ARM 11 CPU,300 MHz 专用 DSP,用于信号处理的 80 MHz ASICS DSP数据录入触摸屏键盘,用户可编程的选取列表许可依地区而定。请联系当地经销商。尺寸(长 x 宽 x 高)10.25 x 11 x 4 英寸 (256 x 275 x 100 mm)认证/合规CE、RoHSUnit Size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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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项目背景1)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噪声污染多发、多样,传统的人工监测、手持仪器监测无法满足现阶段生态网络建设的发展诉求,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应用可提供解决方案;2)2021.12.24通过,2022.6.5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防治对象、调整适用范围,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3)2021.3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2. 产品构成四川瞭望的噪声环境自动监测解决方案由一级声级计设备、网络传输层、噪声监控应用平台共同组成,通过前端数据采集、传输、计算,后台大屏的显示,实现噪音实时监控、异常报警、远程监督、数据查询、达标评价等功能,适用于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场景的监测。3. 设备特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是应用于户外噪声监测的专用设备,采用了数字滤波和数字检波技术,可同时测量并显示不同时间计权和不同频率计权的声压级。完全的数字信号处理,宽的频响范围,大的动态范围,更低的本机噪声。可对噪声信号进行实时1/3倍频程分析,通过无线或有线的网络传输,实现远程数据监测、噪声超标事件监测、系统自动校准,最终呈现在网络监控平台。同时可实时测量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降雨量等气象参数。符合标准:GB/T3785.1-2010对1级声级计要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907-2017)要求;高度集成:安装方便,可靠性高,稳定性好,结构紧凑,自动化程度高;自动校准:设备全自动运行,带户外传声器单元自动校准系统;超标录音:超标录音功能,可读取超标时录音文件。4. 管控平台四川瞭望的环境噪声管控平台,运用物联网技术、GIS标识手段、大数据处理技术,为监管部门展示各功能区噪声状况,用可视化图表提供数据支持。整套系统涵盖噪声超标报警、处理等监管业务的线上管理机制,便于有效防治功能区噪声污染。1)噪声实时监测:噪声监测点分布地图,噪声监测实时数据,噪声变化趋势;2)气象实时监测:温度、湿度、风速,最近1小时值,最近1天值;3)自动录音:噪声超标时自动录音并上传云端;4)数据查询:按多种指标查询,昼间噪音、夜间噪音,按不同的声级指标(LN、Lmx、Lmn、Leq等)筛选查询不同站点数值;5)报警功能:超限报警,报警历史查询;6)数据报表:可提供日、月、季、年的噪声监测数据报告5. 应用场景四川瞭望的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四大类噪声监测,以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五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噪声监测,建筑施工噪声监测,交通运输噪声监测,社会生活噪声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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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11月4日,第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能源及节能环保行业总决赛在古城西安隆重开幕。包括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八家入围推荐企业和两支队伍将代表天津赛区参决赛。历年来创新创业大赛秉承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市场机制的模式,在有关部委高度关心指导下,各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的积极配合下,银行、创投、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发展成为目前国内规格Z高、规模Z大、质量Z好、影响Z广的双创赛事。此次新能源节能环保行业全国总决赛汇聚了一批行业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展现出一场精彩绝伦的创业盛宴。本次比赛,天津智易时代参赛项目为《空气质量污染防治网格化决策支持系统》,主要针对于目前极为严重的大气污染现象提供解决方案,为政府的治理管控提供信息化决策支持。参赛项目从政策背景、市场需求发展作为切入点,从系统核心功能和智能监测设备、商业运营分析和战略布局规划等方面,详细的阐述了针对现有环境状况监测的整体解决方案。智易时代成立于2013年6月,2015年正式启动环保监测项目并专注于环保行业,在此次大赛中由于企业规模和财务营收等条件限制,并未取得最终决赛的入场券,但是其项目的创新理念和务实求知的态度获取了专家评审的高度认可,行业专家也对目前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其独到的理解和建议。附:部分项目介绍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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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法相关的耗材

  • Matheson回火防止器
    Matheson回火防止器由于乙炔是一种极不稳定的气体,因此用户会在仪器燃烧头处看到火舌回闪现象。回火防止器可阻止这类可能存在危险的从调节器至气体钢瓶之间的回火。订货信息:产品描述部件编号乙炔的最大工作压力:15 psigN9300068
  • 美国PerkinElmer回火防止器 N9300068
    实验室产品Matheson回火防止器 由于乙炔是一种极不稳定的气体,因 此用户会在仪器燃烧器头部观察到回 火现象。回火防止器可阻止此类从调 节阀到气缸具有潜在危险的回火现象。Description Part No. 乙炔最大操作压力:15 psig N9300068软管组件 软管组件用于将燃料,空气和 一氧化二氮的输出端与仪器端相连。 说明 部件编号 乙炔软管,红色氯丁橡胶,3.7m(12' ) 00570559 空气/氩气软管,黑色,3.7m(12' ) 00570567 一氧化二氮软管,蓝色,3.7m(12' ) 00470258用于原子吸收光谱和ICP的鼓风机和通风组件 需要采用一种通风系统,从ICP原子发射光谱仪的炬管中除去烟 雾和蒸气。建议在大多数ICP光谱仪的电源上方设置一个通风孔,以除去散发的热量。 使用通风排放装置可以: • 保护实验室人员免受有毒蒸气的侵扰 • 保护仪器免受蒸气腐蚀 • 提高ICP炬管的稳定性鼓风机和通风口组件不包括管道。 说明 部件编号 110 V PinAAcle/Optima 包括排气罩、鼓风机和适配器 03030447230 V PinAAcle/Optima 包括排气罩、鼓风机和适配器 03030448110 V Avio 200/500 包括鼓风机和适配器 N0790188230 V Avio 200/500 包括鼓风机和适配器 N0790189柔性气体软管 用于射频发生器排气口的软管(内径100mm,长3m)N0691578
  • 美国PerkinElmer回火防止器 N9300068
    实验室产品Matheson回火防止器 由于乙炔是一种极不稳定的气体,因 此用户会在仪器燃烧器头部观察到回 火现象。回火防止器可阻止此类从调 节阀到气缸具有潜在危险的回火现象。Description Part No. 乙炔最大操作压力:15 psig N9300068软管组件 软管组件用于将燃料,空气和 一氧化二氮的输出端与仪器端相连。 说明 部件编号 乙炔软管,红色氯丁橡胶,3.7m(12' ) 00570559 空气/氩气软管,黑色,3.7m(12' ) 00570567 一氧化二氮软管,蓝色,3.7m(12' ) 00470258用于原子吸收光谱和ICP的鼓风机和通风组件 需要采用一种通风系统,从ICP原子发射光谱仪的炬管中除去烟 雾和蒸气。建议在大多数ICP光谱仪的电源上方设置一个通风孔,以除去散发的热量。 使用通风排放装置可以: • 保护实验室人员免受有毒蒸气的侵扰 • 保护仪器免受蒸气腐蚀 • 提高ICP炬管的稳定性鼓风机和通风口组件不包括管道。 说明 部件编号 110 V PinAAcle/Optima 包括排气罩、鼓风机和适配器 03030447230 V PinAAcle/Optima 包括排气罩、鼓风机和适配器 03030448110 V Avio 200/500 包括鼓风机和适配器 N0790188230 V Avio 200/500 包括鼓风机和适配器 N0790189柔性气体软管 用于射频发生器排气口的软管(内径100mm,长3m)N0691578

防治法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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