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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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相关的资讯

  • 广东加快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p   2018年起,广东要逐步完善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在2018年年底前,广东地级以上市要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这是近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规划(2017—2020年)》中提出的。 /p p   土壤污染是中国生态环境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广东同样面临土壤污染的挑战,尤其在珠三角、粤北山区矿山及城市周围区域,矿区和重污染企业周边的污染较为严重。为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广东省环保厅近日出台实施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规划(2017—2020年)。 /p p   规划提出,2018年年底前,广东要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地块污染风险初步筛查,并逐步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目录库。2020年年底前,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p p   规划从加快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加强矿山和尾矿库环境监管、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整治、提升污染治理与修复能力等方面提出七大重点任务。 /p p   在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中,规划提出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2020年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对于重度污染耕地实行严格管控,于2018年年底前选择部分城市重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开展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重点在种植结构调整、治理与修复、农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 /p
  • 环保部发布全国地块逐一排查流程 建设污染地块信息系统(附全文)
    p   近日,环保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我国污染地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p p   根据文件规定,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p 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建立本行政区域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疑似污染地块 /strong /span 名单,并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strong /span 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调查报告应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strong /span /p p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p p   对列入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污染地块 /strong /span 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strong /span 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strong /span /p p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风险管控方案 /strong /span 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2)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strong /span 4)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strong (试 行) /p p   目 录 /p p   第一章 总则 /p p   第二章 各方责任 /p p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p p   第四章 风险管控 /p p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p p   第六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七章 附则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p p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p p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p p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p p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p p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p p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p p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p p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p p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p p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p p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p p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 /p p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p p   第二章 各方责任 /p p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p p   第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p p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p p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p p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p p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p p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p p   第十一条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p p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p p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p p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p p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p p   第十三条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p p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p p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p p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p p   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p p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p p   第十六条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p p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p p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p p   第四章 风险管控 /p p   第十八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p p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p p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p p   第十九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p p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p p   (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p p   (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p p   (三)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p p   (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p p   第二十一条 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p p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p p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p p   第二十三条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 /p p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p p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工程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 /p p   第二十五条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p p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 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p p   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p p   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p p   第二十六条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p p   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 /p p   第二十七条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p p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p p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 /p p   第六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p p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 p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p p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p p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过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p p   第七章 附 则 /p p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p
  • 污染地块检测相关技术标准再添新成员
    p   我国地域辽阔,土地利用类型多样,这就决定着不可能同一时间管控所有土地类型污染情况,目前国家主要管控的土地类型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而其中建设用地因涉及主体复杂,污染情况复杂,因此其涉及的技术也比较复杂。 /p p   建设用地根据其使用和污染情况不同,也称为场地、污染场地、污染地块等等。生态环境部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其技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包括《HJ 25.1-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p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又发布新标准《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1b67876a-a4b8-4265-8611-d36269375e22.jpg" title=" 标准.jpg" alt=" 标准.jpg" / /p p   此标准主要规定了 strong 污染地块经过管控或者修复之后,如何进行效果评估 /strong ,详细规定了布点方案、采样计划、检测指标和实验室分析方法以及效果评估等内容。 /p p   详细标准: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1/attachment/3493a9cc-7678-4407-9bbe-6f797beecabb.pdf" title=" 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pdf"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pdf /span /a /p p br/ /p

污染地块相关的方案

  • 大气污染溯源和预警预报平台
    在工业园区等地发现污染,通常派人去现场寻找污染源,耗时耗力,效果不好。EVS智慧模型可以直接定位污染源,并对污染预警预报。通过让数据跑路来降低人工成本,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赢。EVS智慧模型包含以下模块:实时展示、污染物反向轨迹、污染溯源、污染风险预测。
  • 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结合固相微萃取装置检测土壤中8种多环芳烃
    环境中的多环芳烃(PAHs)由有机物(如煤、石油和木材等)燃烧不完全而产生,是常见的环境和食品污染物。由于PAHs具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性,更具有较强的持久性,美国环保署已把16种多环芳烃列入优先控制有毒有机污染物黑名单中,在我国环保部第一批公布的68种优先污染物中,PAHs有7种。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其中有机污染物以六六六、滴滴涕和多环芳烃为主,多环芳烃的点位超标率达到1.4%,仅次于滴滴涕。在不同类型用地中,耕地是多环芳烃的主要污染区,在典型地块的周边土壤污染调查中,结果表明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及干线公路两侧都是多环芳烃的主要污染地块,在调查的同地块中超标点位分别占34.9%、29.4%、23.6%、33.4%、26.4%和20.3%。由此可见,建立现场快速分析土壤中多环芳烃的分析方法,判断污染程度,对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土壤基体复杂,且PAHs浓度低(痕量或超痕量),难以直接测定,必须采用一定的预处理技术使其可以达到可检测的水平。对于PAHs的检测大多采用GC、GC-MS或LC方法,便携式GC-MS技术是传统的GC-MS技术的衍生和发展,作为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更真实地反映了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而固相微萃取是集采样,浓缩,萃取及进样于一体的无需使用溶剂的一种前处理方法,操作方便、简单,省时省力,将其与体积小、重量轻及分析速度快的Mars-400 Plus便携式GC-MS相结合,能及时快速地应对一些突发事故。因此本文采取选用SPME方法结合Mars-400 Plus便携式GC-MS检测土壤中的PAHs,建立了便携式GC-MS检测土壤中的萘、苊烯和苊等8种多环芳烃的分析方法。
  • EcoGIS安防与环境污染监测技术方案
    EcoGIS安防与环境污染监测技术方案由EcoDrone环境污染专业无人机遥感系统、GIS-320(Gas Imaging system)污染气体成像系统、EcoProbe 污染气体分析系统等组成。方案采用Ecodrone UAS-8无人机平台搭载高端红外热成像系统,通过中波红外成像技术可实时成像监测环境中多种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排放、扩散过程,及污染物与周边环境温度,并通过搭载空气质量监测模块实时测量空气中的多种典型污染物与GPS信息并无线传输至地面站,供用户实时查看分析;同时配合EcoProbe便携式或固定监测网络,全面监测安防污染与泄漏踪迹,为环境污染监测、火险监测预警、安防等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污染地块相关的论坛

  • 土壤污染地块数据

    请教各位,土壤污染地块常见VOC及SVOC有哪些,与行业有什么直接关系。比如电镀厂的氰化物是特征因子,基本是必测项。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发布带来那些市场机遇?

    近日,环保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我国污染地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文件规定,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应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2)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3)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4)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全文如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一条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

  •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程序、 方法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异位修复和原位修复、 地下水抽出处理和原位修复、 以及风险管控效果的评估。本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可于2018年10月27日前反馈至生态环保部。

污染地块相关的资料

污染地块相关的仪器

  • 详细介绍产品简介 ZR-3730型污染源真空箱气袋采样器(A款,新品)是气袋法采集污染源气体样品的专业仪器。应用于被动采样温度低于150℃的污染源废气,尤其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采样。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检、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各种样气的采集。执行标准HJ 73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技术特点采用真空箱抽负压、气袋被动抽气原理,样气从采样管直接进入气袋,避免样品污染;内置大孔径惰性材料电磁阀,采集速度快,实现了气路密闭性自动检测、管路自动清洗、气袋自动清洗、清洗次数可调功能;真空箱采用一体化设计,携带方便;气体管路全程采用惰性材料聚四氟乙烯,保证样品无吸附;选配专用的全程伴热模块,防止产生冷凝水,保证样品无污染;内置进口采样泵,四档位调速以满足不同污染物采样要求;具有探测气袋压力,超过气袋压力设定值,自动停止采样功能;内置锂电池,充电时间约1.5H,满电状态可连续采样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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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F-102S 工具污染监测仪ZF-102S Tool MonitorZF-102S工具污染监测仪用于监测由放射性控制区内部向外携带的电子剂量仪、笔、小型工具、小型工具包等的γ放射性水平。当放射性水平超过设定阈值时,仪器可发出声光报警,从而确保携带出控制区的小工具是清洁的。该仪器可广泛应用于核电站、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实验室以及其它放射性场所的工具污染测量。主要用途q 检查工具等物件可能沾染的γ放射性水平q 通过分析数据及时发现事故隐患q 防止污染扩散隔离控制区,避免污染扩散功能特点q 2个大面积塑料闪烁体探测器q 具有“短工具”和“长工具”两种测量模式q 双面触摸屏,全中文显示系统,界面友好q 自动化测量和辅助刻度软件,操作简单q 声光报警、报警阈值连续可调q 提供测量、报警和刻度记录q 系统级的模块化设计,维护便捷q 可选配校准源及源架q TCP/IP以太网接口,可实现联网功能,远程传输测量数据、报警信息,或控制仪器工作状态,修改参数等物理性能q 测量类型: γ射线q 探测下限:≤140 Bq(环境本底0.2 μGy/h,60Co,测量时间10 s,置信度95%)机械特性q 外形尺寸: 660 mm × 470 mm × 810 mm(高 × 宽 × 深)q 测 量 腔: 370 mm × 250 mm × 700 mm(高 × 宽 × 深)q 探头尺寸: 350 mm × 350 mm × 50 mm(长 × 宽 × 厚) q 重 量: 275 kg 电气特性q 供电电源: AC 220 V ±10%,50 Hz ±10%q 功 率: 36 Wq 备电能力: ≥ 2.5小时q 通讯接口: TCP/IP以太网,可选配管理软件,远程互联STM100传送带式小物品污染监测仪主要用于核电站、核废物后处理厂等场所的出入口,用于监测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可能受到的γ污染,输出报警信息,防止放射性非法携带和扩散。同时,测量仪还能够与上级管理系统联网,构成远程实时检测信息系统平台。主要用途q 安全帽等小物品移动目标的辐射监测q 快速污染监测,自动污染报警,防止污染非法携带和扩散q 数据联网,测试数据实时上传,为事故分析、发布应急方案提供支持功能特点q 标配 2块高灵敏大体积塑料闪烁体γ探测器,可选配β探测器实现对β污染测量q 模块化设计,非探测面全部铅屏蔽,大限度降低本底,实现较低的可探测下限q 两级报警阈值连续可调,声光报警功能;支持数据组网,实现远程报警q 丰富的配置接口,方便功能扩展q 专利辐射本底平滑算法,获得良好平滑本底平稳性,同时实现对微小本底变化的快速响应q 采用低噪声放大电路,后端低通处理单元,可大大降低干扰,提高探测效率30%q 专用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实时图像化显示测量过程、报警信息,数据存储,支持查询/打印物理性能q 探测类型:X、γ(可选增配β探测器)q 探测器类型:塑料闪烁体、闭气探测器(选配)q 探测器面积:X、γ探测器:≥2100cm2,q β探测器:≥500cm2q 备电时间:断电工作2hq 传送带速度:1m/min~6m/min(可调)q 能量范围:48keV~3.0MeVq 响应时间:<200msq 探测下限:≤140Bq(环境本底0.1 μGy/h,置信度95%,60Co在测量腔体中心,传送带移动速度=2m/min)机械特性q 外形尺寸:约1150mm × 750 mm × 1650 mm(高×宽×厚)q 重量:约180 kg 电气特性q 供电电源:AC 220 V ±10%,50 Hz ±10%, ≤60W环境特性q 工作环境:温度:-20 ~ 55 ℃相对湿度: 40% ~ 9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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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壤污染检测设备 土壤污染检测仪器厂家简述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农田土壤中的重金属通过在作物体内富集进入食物链,对人畜健康构成了威胁,因此检测和治理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迫在眉睫。土壤重金属是指比重(相对密度)大于5的金属元素或其化合物,这些重金属主要指汞(Hg)、 镉(cd)、铅(Pb)、铬(Cr)、铜(Cu)、锌(Zn)、和类金属砷(As)等。有色金属矿山的开采、 工业“三废”的排放、含重金属废弃物堆积、农业生产中的污水灌溉,农用化学药品的不合理使用 等,都可能导致有害重金属元素直接或间接进入农田土壤。二、土壤污染检测设备 土壤污染检测仪器厂家检测项目土壤、肥料、食品、蔬菜、水果中重金属(铅、砷、铬、镉、汞、镍、铝、氟、钛、硒、铁、锌、锰、铜)。三、土壤污染检测设备 土壤污染检测仪器厂家检测速度铅、砷、铬、镉、汞五项检测共60分钟左右(含土样前处理及药剂准备)铁、锌、铜单项检测30分钟左右,锰检测40分钟左右(含土样前处理及药剂准备)四、土壤污染检测设备 土壤污染检测仪器厂家功能介绍1.操作系统:Android5.1操作系统,四核处理器主控,CPU主频≥1.8Ghz,16G大容量内存,运转速度快、稳定性强,无卡顿卡机现象,生产厂家提供程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2.7.0寸彩色液晶显示屏(分辨率:1024*600),背光可见便于野外实验操作,仪器外尺寸:470*340*210mm;仪器面板尺寸432*292mm。3.内置中英文双语显示,一键切换,无缝对接。4.密码登录及指纹登录双重保护,可根据需求设置多账户,保障检测数据的安全和分类。5.内置时钟芯片,连接WIFI时可自动校准时间,可同步显示当前的年、月、日、小时、分钟,确保检测数据可以追溯,6.GPS定位功能:可以实时显示卫星定位经纬度,明确当前检测位置。7.数据打印:内置热敏打印机(无需更换色带),可打印出检测项目、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检测时间、通道号、吸光度、重金属含量、以及二维码等信息。8.仪器支持查看全部历史检测记录,以及上传所有检测数据。9.支持WIFI数据上传,检测结果可直接传至专属云数据中心,分配企业专属云农业数据中心账户,该账户中心可查看不同检测人员的上传数据。平台数据可直接以表格形式导出到电脑。10.仪器配备双USB接口,可导出历史检测数据。电脑查看时以表格呈现。11.在线上云农业数据中心同时配置测土配方施肥系统,方便管理人员在无检测数据的情况下,核算施肥标准。12.配备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查看所有历史上传数据。13.样品前处理实验操作步骤全部内置,检测人员无需对照说明书,可以根据仪器提示一步步操作、更适用于新手操作。在检测步骤种内置校准功能,无需手动校准或者开关机校准,确保检测精度。14.内置独立的样品处理操作视频,点击仪器主界面即可观看,一对一指导教学。15.交直流两用供电,仪器内置大容量锂电池,满电状态下可连续工作10小时。16.外接电压显示盘,可以直接显示即时检测电压,确保检测环境稳定,保证检测精确度;并带有断电保护功能,在突然断电时,可以对数据进行自动储存,以防数据丢失。17.4种专用实验光源(红、蓝、绿、橙),光源波长稳定,寿命长达10万小时级别,重现性好,准确度高。18.4通道固定比色池(固态化模块),比色池与仪器融为一体,无机械位移及磨损,为保证检测精度,通道需与光源保持一致性,有且仅有4个检测通道。19.比色槽内置于下沉式密闭舱内,直径为15.7cm圆形遮光板全面覆盖遮光,避免实验过程中出现漏光影响检测精度,保证检测结果准确。20. 高强度PVC工程塑料手提箱设计,坚固耐用,便于携带,可野外流动测试。21.设备已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五、土壤污染检测设备 土壤污染检测仪器厂家指标1. 电源:交流220±22V直流12V+5V(仪器内置4800mAH大容量锂电池)2.功率:≤5W3.量程及分辨率:0.001-99994.重复性误差:≤0.03%(0.0003,重铬酸钾溶液)5.仪器稳定性:仪器无需开机预热,一个小时内漂移小于0.3%(0.003,透光度测量)。仪器开机一个小时内显示数字无漂移(透光度测量) ,两个小时内数字漂移不超过0.3%(透光度测量)、0.001(吸光度测量);6.线性误差:≤0.1%(0.001,硫酸铜检测)7.灵敏度:红光≥4.5 ×10-5 蓝光≥3.17×10-3 绿光≥2.35×10-3 橙光≥2.13×10-38.红光:680±2nm 蓝光:420±2nm 绿光:510±2nm;橙光:590±4nm9.显示屏幕分辨率:1024*60010.仪器抗震等级:IP65六、土壤污染检测设备 土壤污染检测仪器厂家售后仪器整机质保三年,终身免费维修服务(维修只收配件成本价),免费邮寄仪器、免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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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相关的耗材

  • AA 氢化物模块 VGA 77。单独的氢化物模块专门用于汞的测定以降低交叉污染。
    氢化物发生器附件 (VGA77) 适用于检测 ppb 级汞和形成氢化物元素。单独的氢化物模块专门用于汞的测定以降低交叉污染。 与 VGA 77 兼容
  • edo 1352121 磁棒套 10块/包,10包/箱 保护磁棒不被污染
    EDO 磁棒套品牌:edo货号:1352121 规格:96孔材质:聚丙烯(PP)分类:免疫检测灭菌:否包装:10块/包,10包/箱 磁棒套配合深孔板用于核酸提取仪机器上进行核酸提取,在提取核酸实验过程中,保护磁棒不被污染,延长磁棒的使用寿命。◆通过磁棒套的上下运动,实现样品在相应磁珠法试剂中的混匀、裂解、结合、洗涤、洗脱。◆通过磁棒与磁棒套的协调运动,实现磁珠、磁珠-靶物质复合物的转移。◆通过磁棒与磁棒套的分离,实现磁珠、磁珠-靶物质复合物的释放。 系列品牌货号描述规格深孔板edo1352123 96孔锥底深孔板5块/包,10包/箱edo1352124 96孔圆底深孔板5块/包,10包/箱 磁棒套edo1352121 磁棒套 10块/包,10包/箱
  • 污染水质应急检测箱
    污染水质应急检测箱深圳市方源仪器有限公司提供污染水质应急检测箱,可快速分析各种污染水质,即适用与野外考察也适用于实验室研究污染水质。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水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累计发生的多起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其严重性已经得到重视,而应急监测作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中的事前预防、事中检测和事后恢复各个过程都能发挥突出作用,本文简单介绍了应急水质监测。 无PF-12光度计的VISOCOLOR快速检测箱VISOCOLOR*ECO 水质应急检测箱检测箱,用于检测铵、碳酸盐硬度、总硬度、硝酸盐、亚硝酸盐、PH和磷酸盐7种参数。编号80161不含试剂的VISOCOLOR*ECO检测箱,最多可组合7种VISOCOLOR*ECO测试试剂。编号80080VISOCOLOR检测箱,用于测定碱度、铵、总硬度、亚硝酸盐、PH值、磷酸盐、溶解氧和温度编号80041不含试剂的VISOCOLOR*ECO检测箱,最多可组合9种VISOCOLOR*ECO测试试剂和VISOCOLOR*titr测试试剂。编号80230VISOCOLOR*土壤分析检测箱,用于测定营养物质,例如磷、钾和氮。编号80080 产品图片: 3水质快速检测箱中测试盒比色测试原理:比色法:目测法不含危险物品,不会产生环境污染价格便宜,使用方便,测量结果精确包装小巧,便于携带(自带图示操作说明)用量说明清楚地标于试剂瓶上 4,检测箱试剂特点:1.操作简单-非常简单的操作步骤,无需其他辅助耗材2.准确可靠-经典比色法分析,多级别测试要求,用比色卡进行可视的读数3.方便快捷-检测样品只需0-1分钟,户外检测携带方便4.稳定可靠-采用干燥密封盒包装,保质期长达一年半 测试盒:标有5ml刻度的样品试管装有液体试剂或粉末状试剂的彩色编码管用于精确量取固体试剂的测量勺至少5种颜色的比色卡 深圳市方源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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