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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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相关的资讯

  • 南京“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生态补偿法10日施行
    不进行土地开发,保留了湿地、森林、农田原貌,今后这样因生态保护需要失去经济效益的土地所有单位和个人,将得到经济补偿。《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并将于本月10日起施行。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办法》明确,我市将对因承担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及其他生态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按照统筹分配、统一拨付、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针对不同的生态保护区域有不同的补偿办法,可以开展生态补偿的主要有四类生态保护区域,分别是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耕地、生态公益林和水利风景区。每个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不一样,其中实际种植水稻的区域,除了生态补偿之外,另给予补偿120元/亩年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为不超过200万元/年、省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为不超过100万元/年。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一般3年调整一次。  《办法》还提出,拓展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区与保护生态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济发展、生态修复、生态工程建设和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得用于考察、旅游、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三公”行政管理支出。  环保部门认为,明确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市生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这是首次明确了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措施,这是真正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从 ‘图’上落实到了‘地’上。”市环保局一位人士说,没有生态补偿办法,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就很难落到实处,青山绿水就很难原封不动地保存下去。同时,《办法》还对耕地、林地等区域明确了生态补偿办法和标准,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通过经济杠杆保护生态,这才是生态保护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六是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水质对赌"生态补偿推行首月 安徽这些市有赔有"赚"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水质变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就被“罚钱”!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水质改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就有补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这样的政策,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正式落地实施了! /p p    strong 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结果出炉 /strong /p p   从省环保厅获悉,1月份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结果出炉,标志着《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正式落地实施。按照断面水质恶化和改善的情况,各城市中, strong 滁州赔付金额最多,为600万元 阜阳获得生态补偿金额最多,为250万元。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36687309-3d2d-4c7f-8790-ca603bbe9db4.jpg" title=" e1d18026f6244fa3b8c47ce667701c71.jpeg" / /strong    /p p   经计算,2018年1月,全省121个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中,水质超标的断面共22个,需要支付污染赔付金合计2250万元 水质提升的断面共26个,获得生态补偿金合计1550万元。因断面水质恶化较重,滁州、淮南、六安三市支出金额较多,分别支出6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 因断面水质改善获得收入最多的是阜阳市,收入250万元,其次是淮北、亳州、宿州三市,各收入150万元。 /p p   此次施行的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即借鉴新安江试点经验,采取“水质对赌”模式。办法明确,在全省建立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将跨市界断面、出省境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省环保厅按照断面属性,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 /p p    strong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 /strong /p p   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责任市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 strong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市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 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市每次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strong 省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各市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省、市财政获得的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   /p p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将通过经济手段惩罚水质恶化的地区、奖励水质改善的地区,以此督促各市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改善辖区内水环境质量,促进我省河流、湖泊水质进一步改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愿咱们的水环境越来越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保护水资源,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从我做起!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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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国令第779号)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6日[/align][align=center][b]生态保护补偿条例[/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第七条 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第九条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一)森林;(二)草原;(三)湿地;(四)荒漠;(五)海洋;(六)水流;(七)耕地;(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第十条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第十六条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七条 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一)补偿的具体范围;(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五)协议期限;(六)违反协议的处理;(七)其他事项。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第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第二十条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七条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第二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三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2]生态文明[/url]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六是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b]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b]  第779号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  2024年4月6日[/align][align=center][b]生态保护补偿条例[/b][/align]  [b]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b]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b]第二条[/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b]第三条[/b]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b]第四条[/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b]第五条[/b]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b]第六条[/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b]第七条[/b] 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b]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八条[/b]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b]第九条[/b]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湿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  [b]第十条[/b]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  [b]第十一条[/b]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b]第十二条[/b]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  [b]第十三条[/b]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b]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四条[/b]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b]第十五条[/b]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b]第十六条[/b]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b]第十七条[/b] 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补偿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  (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  (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  (五)协议期限;  (六)违反协议的处理;  (七)其他事项。  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b]第十八条[/b]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b]第十九条[/b]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  [b]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  第二十条[/b]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b]第二十一条[/b]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b]第二十二条[/b]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b]第二十三条[/b]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b]第二十四条[/b]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b]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b]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  [b]第二十六条[/b]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b]第二十七条[/b]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b]第二十八条[/b]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b]第二十九条[/b]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b]第三十条[/b]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b]第三十一条[/b]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第三十二条[/b]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font=宋体, 微软雅黑,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追究责任。[/color][/size][/font][b] 第三十三条[/b]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 10年内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政策体系

    青海三江源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三江源地区既要保护生态环境,又要依靠资源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始终是一对矛盾。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区域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那么,在这个中国最重要的水资源涵养地和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该如何完善?补偿资金从哪里来?补偿机制如何定位?  中国环境报近日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国家生态补偿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王金南进行了专访。最近10年,王金南在跨界流域生态补偿、煤炭开采生态补偿、三江源生态补偿、南水北调中线生态补偿等领域开展了政策研究。

生态补偿相关的资料

生态补偿相关的仪器

  • 特性色散和色散斜率精确补偿长为2 m或5 m的PM1550-XP光纤跳线窄键(2.0 mm)对准慢轴典型回波损耗60 dB带8°角的陶瓷插芯(APC)Ø 3 mm护套每根跳线附带单独的测试报告:这些跳线中使用的PMDCF光纤的两端都熔接了一小段PM1550-XP光纤,以在连接其他PM光纤跳线时尽可能地减少损耗。 这些保偏(PM)光纤跳线集成了色散补偿光纤(DCF),适合需要精确控制系统色散的应用。如上图所示,每根DCF的末端都熔接了一小段PM1550-XP光纤,以在连接其他PM光纤跳线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耗。跳线两端都有陶瓷插芯的窄键FC/APC接头。这些跳线经过高质量抛光,具有60 dB的典型回波损耗。在厂组装时,每根跳线都在1550 nm下经过单独测试,确保消光比和插入损耗符合相应的规格。发货时,跳线附带包含测试结果的数据表。通过连接PM DCF跳线和包含PM1550-XP光纤的补偿长度跳线,可以搭建无色散链路。例如,PMDCFA2跳线可以连接P3-1550PM-FC-2跳线,从而形成长度约为2.7 m的无色散光纤链路。类似地,PMDCFA5跳线可以连接P3-1550PM-FC-5跳线,从而形成长度约为6.2 m的无色散光纤链路。更多有关光纤色散和DCF使用方法的信息,请看DCF标签。每根跳线附带两个保护帽,以防插芯末端受到灰尘污染和其他损害。用于FC/APC接头的其他CAPF塑料光纤保护帽和CAPFM金属螺纹光纤保护帽单独出售。与本页类似的其他PM光纤跳线也有多种长度和护套类型可供选择。更多信息,请联系技术支持。 PM DCF FC/APC光纤跳线,1550 nm项目电缆长度总色散补偿光纤类型补偿长度PMDCFA20.70 m-0.034 ± 0.004 ps/nmPM1550-XP (PANDA)2 mPMDCFA51.20 m-0.085 ± 0.009 ps/nm5 m电缆光纤类型 工作波长截止波长消光比插入损耗PMDCF (PANDA)1510 - 1620 nm 1400 nm19 dB 2.5 dBDCF光纤的两端都熔接了一小段PM1550-XP光纤,以在连接PM1550-XP光纤跳线时尽可能地减少损耗。1550 nm的测试波长下测得。类型描述PMDCFA2PM DCF光纤跳线,PANDA,FC/APC,补偿长度2 mPMDCFA5PM DCF光纤跳线,PANDA,FC/APC,补偿长度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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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rr 功率补偿反应量热仪 适用范围:1、实时验证反应是否完成;2、研究影响反应机理和动力学的因素;3、建立维持有效的过程条件所需的冷却功率。 通用配置:1、带恒温循环浴的夹套反应釜;2、补偿加热器,配备有稳压电源;3、Parr 4871过程控制器可控制和协调系统的整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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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能温压补偿涡街流量计顾名思义就是自身带温度和压力补偿的智能涡街流量计,可以将工况流量自动转换成标况流量,不受介质温度、压力、粘度及组分的影响,同时不堵、不卡、不易结垢、耐高温、高压,安全防爆,适用于恶劣环境。被广泛应用在石油、化工、冶金、造纸等行业中,可对管道内的介质的温度和压力值实时进行测量,达到精确测量流体的标准体积流量或标准质量流量的功能。适用于蒸汽、过热蒸汽、煤气、沼气、天然气等的需要精确计量的气体。智能温压补偿涡街流量计特点:(1)结构简单牢固,无可动部件,可靠性高(2)传感器差动电容设计,抗振性能好(3)传感器陶瓷内芯设计,工作温度范围宽(4)外置式探头,不易堵塞,抗污性能好(5)测量范围宽,一般范围度可达1:15以上(6)压损小,能量损失低,便于节能(7)适用范围广,广泛适用于一般气体、蒸汽及液体的计量智能温压补偿涡街流量计主要技术参数:适用介质气体、蒸汽公称通径25,40,50,65,80,100,125,150,200,250,300公称压力DN25-DN200 4.0(4.0协议供货),DN250-DN300 1.6(1.6协议供货)精 确 度±1%FS,±1.5%FS范 围 度1:10介质温度压电式:-40℃~260℃,-40℃~320℃,电容式:-40℃~300℃, -40℃~400℃,-40℃~450℃本体材料1Cr18Ni9Ti,(其它材料协议供货)供电电压+24VDC防爆标志本安型:ExdⅡia CT2-CT5隔爆型:ExdⅡCT2-CT5防护等级普通型IP65环境条件温度-20℃~55℃,相对湿度5%~90%,大气压力86~106kPa负载电阻两线制变送器(4~20mA):负载电阻≤750Ω涡街流量计安装对管道的要求涡街流量计在安装对安装点的上下游直管段有一定要求,否则会影响介质在管道中的流场,进而影响流量计的测量精度。仪表对直管段的长度要求如下图:注:调节阀尽可能不要安装在涡街流量计的上游,而应该安装在涡街流量计下游10D处。(1)上、下游配管内径应该相同。如有差异,则配管内径Dp与涡街流量计内径Dp,应满足以下关系:0.98Db≤Dp≤1.05 Db,上、下游配管应与流量仪表表体内径同心,它们之间的不同轴度应小于:0.05Db。(2)仪表与法兰之间的密封垫,在安装时不能凸入管内,其内径应比表体内径大1-2mm。涡街流量计安装对环境的要求(1)尽可能避开强电设备、高频设备、强开关电源设备。仪表的供电电源尽可能与这些设备分开,防止受到外界干扰。(2)避开高湿环境和强腐蚀气体环境,如要安装,须有通风措施。(3)在高温热源和辐射源等有直接影响的环境,安装时候要尽量避免,如无法选择,须要有隔热通风措施。(4)尽量选择在振动弱的管段安装,如无法避免,需在其上下游2D处加设管道紧固装置,并增加防振垫,加强抗振效果。(5)仪表能选择能装在室内尽量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注意防水,尤其注意在电气接口处应将电缆线弯成U型,避免水顺着电缆线进入放大器壳内。(6)选择仪表安装点时,周围应要留有比较充裕的空间,以便安装接线和后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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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相关的耗材

  • K型热电偶补偿导线 K型热电偶补偿导线 1米
    K型热电偶补偿导线型号详细资料: 1:K型热电偶补偿导线 KX-GA-VV: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GA-VVR: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GA-VVP: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GA-VVRP: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HA-FF:氟塑料绝缘和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HA-FFR:氟塑料绝缘和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HA-FFP:氟塑料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HA-FFRP:氟塑料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HA-FG:氟塑料绝缘硅橡胶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HA-FGR:氟塑料绝缘硅橡胶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HA-FGP:氟塑料绝缘硅橡胶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HA-FGRP:氟塑料绝缘硅橡胶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HA-FV:氟塑料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HA-FVR:氟塑料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HA-FVP:氟塑料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HA-FVRP:氟塑料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GA-YJ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GA-YJVR: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GA-YJVP: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GA-YJVRP:低烟无卤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GA-YDYD:低烟无卤绝缘和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GA- YDYD R低烟无卤绝缘和护套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KX-GA- YDYD P低烟无卤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导线 KX-GA- YDYD RP低烟无卤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注:上述型号仅列出KX,其他如SC、KC、EX、BC、TX、JX只需改变型号第一项即可, 阻燃型补偿导线型号前加ZR,ZR192为进口PFA材料, 屏蔽可采用镀锡铜丝屏蔽。 2:本安型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IA-KX-GA-YVP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热电偶补偿导线 IA-KX-GA-YVRP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IA-KX-HA-FFP氟塑料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热电偶补偿导线 IA-KX-HA-FFRP氟塑料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IA-KX-HA-FGP氟塑料绝缘硅橡胶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热电偶补偿导线 IA-KX-HA-FGRP氟塑料绝缘硅橡胶护套铜丝编织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热电偶补偿软导线 注:上述型号仅列出KX,其他如SC、KC、EX、NC、TX、JX只需改变型号第一项即可, 阻燃型在型号前加ZR,ZR192为进口PFA材料, 屏蔽可采用镀锡铜丝屏蔽。 3:K型补偿电缆 KX-GA-VVP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KX-GA-VVRP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KX-GA-VPVP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KX-GA-VPVRP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KX-GA-YJVP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KX-GA-YJVRP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KX-GA-YJPVP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KX-GAYJPVRP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KX-HA-FFP氟塑料烯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KX-HA-FFRP氟塑料烯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KX-HA-FPFP氟塑料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KX-HA-FPFRP氟塑料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KX-HA-FVP氟塑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KX-HA-FVRP氟塑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KX-HA-FPVP氟塑料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KX-HA-FPVRP氟塑料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KX-HA-FGP氟塑料烯绝缘硅橡胶护套铜丝编织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KX-HA-FGRP氟塑料烯绝缘硅橡胶护套铜丝编织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KX-HA-FPGP氟塑料绝缘硅橡胶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KX-HA-FPGRP氟塑料绝缘硅橡胶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注:1以上基本型号仅列出铜丝或镀锡丝屏蔽方式,其他屏蔽类型型号只需改变屏蔽代号即可,如:P 铜丝编织屏蔽 P1 镀锡铜丝编织屏蔽 P2 铜带绕包屏蔽 P3铝箔绕包屏蔽 2 阻燃型在型号前加ZR,钢带铠装电缆型号后加22,钢丝铠装电缆型号后加32 ZR192为进口PFA材料,耐温260℃ 4:本安型补偿电缆 IA-KX-GA-FPVP氟塑料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型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IA-KX-GA-FPVRP氟塑料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型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IA-KX-HA-FPFP氟塑料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型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IA-KX-HA-FPFRP氟塑料绝缘和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型热电偶用补偿软电缆 IA-KX-HA-FPGP氟塑料绝缘硅橡胶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型热电偶用补偿电缆 IA-KX-HA-FPGRP氟塑料绝缘硅橡胶护套铜丝编织分屏加总屏蔽精密级K分度号本安型热电偶用补偿软
  • 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
    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由上海书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提供,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产品规格齐全,质量优质,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采购。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产品规格:产品名称规格长度(m)分度号价格(元)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1.0经济型95米/卷S289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1.5经济型95米/卷S323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1.0国标型95米/卷S442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1.5国标型95米/卷S493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2.5国标型95米/卷S800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1.0高温玻纤95米/卷S578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1.5高温玻纤95米/卷S629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2.5高温玻纤95米/卷S830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1.0高温氟塑料95米/卷S680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1.5高温氟塑料95米/卷S780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2.5高温氟塑料95米/卷S950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1.0内屛蔽95米/卷S527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1.5内屛蔽95米/卷S578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2x2.5内屏蔽95米/卷S889SC温度仪表补偿导线选择说明:SCHF4B高温国标型:材料:铜-铜镍。绝缘层内铁氟龙带绕包+外层玻璃纤维编织。适合高温环境下精度要求高的场合使用。SC国标型:材料:铜--铜镍 、适合距离长、精度要求高的场合使用。SC经济型:材料:镀铜合金--铁合金 、适合距离短、精度要求不高的场合使用。SCP内屏蔽国标型:材料:铜-铜镍(中间加金属屏蔽层)、适合距离长、需要抗电磁干扰的场合使用。补偿导线注意事项: 一:屏蔽补偿导线为了提高热电偶连接线的抗干扰性,可以采用屏蔽补偿导线。对于现场干扰源较多的场合,效果较好。但是一定要将屏蔽层严格接地,否则屏蔽层不仅没有起到屏蔽的作用,反而增强干扰。二:使用长度因为热电偶的信号很低,为微伏级,如果使用的距离过长,信号的衰减和环境中强电的干扰偶合,足可以使热电偶的信号失真,造成测量和控制温度不准确,在控制中严重时会产生温度波动。根据我们的经验,通常使用热电偶补偿导线的长度控制在15米内比较好,如果超过15米,建议使用温度变送器进行传送信号。温度变送器是将温度对应的电势值转换成直流电流传送,抗干扰强。三: 接点连接与热电偶接线端2个接点尽可能近一点,尽量保持2个接点温度一致。与仪表接线端连接处尽可能温度一致,仪表柜有风扇的地方,接点处要保护不要四: 布线 补偿导线布线一定要远离动力线和干扰源。在避免不了穿越的地方,也尽可能采用交叉方式,不要平行。
  • 脉冲补偿器 | N2601316
    产品特点:脉冲补偿器脉冲补偿器结合低空隙体积的脉冲平滑器。Teflon 隔膜分离填充橡胶塞的溶剂。需定期更换隔膜以使补偿器保持应有的性能。订货信息:脉冲补偿器描述部件编号用于脉冲补偿器的隔膜N2601316脉冲补偿器修复套件。包括:隔膜,橡胶塞和密封圈N26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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