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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矿山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 者]王建国 [刊 名]矿山环保-2003(3)-27-29[标 题]小型矿山用的环境监测系统 [作 者]B.法尔加涅克 王刚 边伟 [刊 名]矿业工程-2004:2(2)-53-55[标 题]矿山环境监测站设计若干问题的看法 [作 者]吴海林 [刊 名]冶金矿山设计与建设-1995:27(4)-18-22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161616]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明确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类,处理处置方式应优先选择采矿坑、塌陷区进行回填。[/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161616]在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返回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161616]矿山固废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的,其危险特性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属性判定;另一种情形,氰化提金采选(该工艺早已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color][/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提升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组织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本标准通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矿山生态破坏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在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前提下,改善水土环境、实施地貌重塑,使得因采矿活动而破坏的区域生态系统得到恢复或改善,达到新的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标准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中调查分析、方案制定、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和管护验收等各环节技术要求,所采用的技术路线正确、结构合理、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具有系统性、创新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size][/font][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511/6381939764845049988529553.pdf]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技术规范.pdf[/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