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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很多一二线城市的环保系统都向社会第三方开放市场,政府只起监督作用。面对当前形式有一些没有政策的地区第三方为了争夺市场也作了前期工作。但对第三方的业务开展存在一种风险:没有文件支持,对于官员来讲谁开头也许是好事也许是坏事,对于第三方来讲也是上下为难,谁有好的方法!
如题,在今天开放的pH计市场调查中存在的一些技术问题。在填写pH计市场调查表时,关于第5项,“贵单位或部门正在使用的国产pH计是哪家厂商的产品?(可多选,如果贵单位没有国产产品可不选)”可如果不进行选择的话,最终将不能够提交。但如果选择其它的话,又得需要在第6项中填写内容,否则还是无法提交。如此,貌似不够完善?记得,之前类似的调查表也出现过雷同的问题,难道没有较好的办法解决?
[align=center]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align][align=center]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align] 2023年7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省卫健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原海南省卫生厅(经历次机构改革整合,2018年9月组建海南省卫健委)、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卫法规〔2010〕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原省卫生厅印发《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琼卫法规〔2010〕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关于切实抓好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卫法规〔2011〕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文件,上述文件部分内容限定海南公立医疗机构购买、使用原海南省卫生厅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同时变相限定海南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特定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截至调查时,相关规定仍在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市场、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市场是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海南省卫健委的上述行为,限制了海南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承保企业、保险经纪机构的权利,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10月23日,海南省卫健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发文废止了“21号文”“24号文” 2024年1月23日,海南省卫健委发文废止了“1号文”,相关废止情况已在海南省卫健委门户网站公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海南省卫健委的上级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建议责令海南省卫健委:一是梳理仍在生效的其他政策措施,如有涉及违法排除、限制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市场竞争的内容,依法予以修订或者废止,有关修订废止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是对其参与印发的其他有关文件中排除、限制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其他类型保险服务市场的内容,协调有关单位依法修订或者废止,消除相关竞争限制 三是认真学习、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是限期完成整改并向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报送改正情况。[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