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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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今年首次通报环境违法入刑案件
    福建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违法排放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40倍的电镀废水,企业负责人因此被判构成环境污染罪。这是环保部今年以来通报的首例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  据环保部介绍,2016年6月27日,泉州市鲤城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鲤城区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工人王有洲正在一间旧厂房内从事化学镀加工,黄褐色的废液沿着厂房的小水沟流向墙外的荒草地。  据执法人员询问了解,2016年5月以来,蒋宝宝在厂区内搭建一间简易作坊,雇佣王有洲对该厂的机械配件进行非法化学镀加工、售卖,从而牟取暴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设施直接外排,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监测结果显示,该机械加工厂外排废水中总镍浓度241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40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6年6月29日,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局对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立案审查。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总镍属于重金属污染物。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  环保部说,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立案侦办。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判决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负责人蒋宝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判处王有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生态环境部:强化对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
    p   5月31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2018年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刘志全司长向媒体介绍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p p   有记者问,如何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刘志全表示,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生命线,客观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环境管理决策,评价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所以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重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p p   一、从法规上,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从立法层面强化法规建设,构建各类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这项工作我们正在加紧编制,争取能够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发布。 /p p   二、从政策上,我们认真贯彻两办意见,正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规定,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研究编制、已经或陆续发布关于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据了解,已经有近一半省份发布或即将发布实施方案。 /p p   三、从体系上,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发布环境监测类方法标准,统一监测规范,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建立定期日常检查(就是例行检查)、飞行检查(就是不打招呼直接去现场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的制度。组织实施《“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6大区域质控任务,构建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 /p p   四、从行动上,每年我们都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了落实两办意见,2018年我们专门制定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今年就启动,重点针对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在线自动监控等的监测数据质量。其中,为了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进一步规范准入门槛 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 /p p   最后,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行为,生态环境部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厉打击、严肃惩处。今年生态环境部已通报了9个案例,2017年年底通报了两起,都是喷淋干扰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人为干扰案例,发现这些问题生态环境部将责成地方严肃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p
  • 生态环境部公布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为有效震慑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公布了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跨省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有的将危险废物简单处置后以次充好或掺在产品中销售,有的涉及长期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黑色产业链的犯罪团伙。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畅通跨省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与公安和检察机关相互协作,根据群众和基层网格员线索,跨省调查,追根溯源,震慑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典型案件包括:一、浙江省湖州市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废甲酯油污染环境案2020年4月29日,浙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以下简称吴兴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湖州织里镇一非法小作坊常有刺鼻气味飘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发现有储存有不明化学物质,部分原料溢流在场地,伴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经鉴定,该不明化学物质为有机玻璃制造产生的精馏残渣(以下简称废甲酯油),属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约300吨。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举报的非法小作坊实际经营者)和郑某某(另一收集点经营者)以400-500元/吨价格从安徽滁州、宣城,江苏盐城等地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收购废甲酯油,经简单处置,每吨加价200元转卖给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购商。收购商将废甲酯油以“重油”名义,按2700-3000元/吨卖至安徽各地沥青搅拌站,最终被作为“燃料油”使用,在焚烧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2020年7月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将线索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7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正式立案侦查。此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赶赴江苏、安徽等地,对涉及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截至2021年7月,已有3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等上下游人员),湖州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已批捕11人,案件正在公诉阶段。二、福建、广东联合打击孙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2021年6月22日、24日,福建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漳浦生态环境局)分别接到漳浦县两个镇环保网格员反映有车辆疑似非法转运、倾倒固体废物。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初步判断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为防止证据遗失、嫌犯潜逃,执法人员联系属地公安机关到场开展现场勘察、询问调查,现场控制违法嫌疑人员、查扣转运货车。根据现场踏勘及调查询问,初步认定转运倾倒的固体废物为铝灰,属危险废物,约300吨,由广东转运至漳浦县倾倒。6月24日,漳浦生态环境局启动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机制,成立专案组并委托取样,商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派执法骨干赴现场指导案件侦办,同步向广东通报案情和协查需求。闽粤两省立即启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联合部署摸排和执法协作。漳浦县各部门沟通配合,保障案件侦办质量和防止次生环境污染。漳浦生态环境局负责线索甄别、证据采集,危险废物鉴定及应急处置;漳浦县公安局及时控制涉案人员,防止证据灭失、人员逃匿;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方向,提出侦查取证意见;案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现场封控和看护。7月26-28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佛山、肇庆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支持配合下,漳浦生态环境局派出工作组开展危险废物溯源工作。闽粤两省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召开4次研判分析会,共同研究涉案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现场布控和证据收集固定等细节,两省三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联合执法,对涉案人员供认企业和装货点位、运输路线等逐个进行现场核实、取证工作。2021年8月9日,漳浦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漳浦县公安局。8月10日,漳浦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三、江西省抚州市赵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填埋危险废物环境案2018年6月7日,江西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政府反映辖区某山上有疑似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东乡生态环境局)会同东乡区公安局随即开展调查。经查,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浙江籍李某伙同江西籍赵某和官某等三人分别将湖北某生药物原料公司(沈某名下)产生的蒸馏残渣和湖北另一制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用货车多次非法转运至江西省本案现场堆存(以下简称Ⅱ区和Ⅲ区)。随后,赵某和官某担心被发现,将Ⅱ区和Ⅲ区堆存的危险废物就地挖坑掩埋。经检测分析,填埋物属具有易燃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镍、总石油烃、乙苯含量均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地表水中石油类指标超地表水V类限值300多倍。目前案发地非法填埋的危险废物已由当地镇政府委托挖出、称重(共500余吨)。被污染土地拟于2022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2020年12月28日,东乡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赵某、官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赵某、官某和李某违法所得。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乡区人民法院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判决:赵某、官某、李某和沈某连带承担Ⅲ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1619778元,赵某、官某、李某、沈某连带承担Ⅲ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754080元。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298098元;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3242992元。四、山东省济宁市李某乙等人涉嫌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2021年4月2日,山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以下简称邹城市分局)接镇政府反映,该镇一院落内倾倒有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会同邹城市公安局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崔某联系江苏籍张某从浙江、上海等地将固体废物(部分为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山东境内中转后倾倒。2020年9月,李某甲派人将其中一车危险废物倾倒于临沂市平邑县境内,并将另外三车危险废物存放至李某乙旧厂房内,被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李某甲被刑事处理(现仍在羁押),倾倒的危险废物已由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处置。2021年3月,李某乙伙同孔某等人将三车危险废物倾倒于济宁市本次案发地。经检测,倾倒现场遗留废液pH值小于2,属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含量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管制值。为尽快清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邹城市政府启动了应急资金处置危险废物10余吨和受污染的土壤800余吨。2021年4月1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在明确倾倒废液属性后将该案移送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专案组结合前期摸排成果,赴山东省内多地查清以李某为首的非法收集、转运、倾倒危废“产业链”。2021年4月,7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0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7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五、山东省德州市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21年1月,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德州市临邑县王某在其水产养殖院内填埋不明废物”。根据线索,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及涉案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调查,并在第一时间与危废转出地(江苏、甘肃)取得联系,三地各部门相互协同办案,摸清整条非法利益链,将产废单位和非法倾倒危废的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经查,嫌疑人王某在临邑从事水产养殖工作,并将院落租赁给单某存放货物。2020年5月,单某将约30吨黑色活性炭和约10吨白色粉末堆放在院内,7月,王某将黑色活性炭和白色粉末在院内进行填埋。经溯源,王某养殖场院内填埋的废活性炭源于江苏某化工企业,白色粉末为废苯甲酸,源于甘肃某生物科技企业。经检测,临邑县王某养殖场内填埋的黑色、白色固体废物甲苯浸出浓度超规定限值,均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共约40吨。结合填埋物危险特性,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决定在雨季来临前将被填埋的危险废物应急清运至危废处置单位贮存,现场共清运危险废物和污染土壤200余吨。2021年4月17日,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六、湖南省娄底市戴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18年12月25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娄星区某废弃砖厂内散出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查勘并调来挖机挖掘出数十个铁皮桶,桶内物体疑似工业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并将案情通报给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娄星公安分局)。当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娄星公安分局赴现场开展勘查,并联络专业人员进行采样分析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等。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政府成立由娄星公安分局和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应急清理并处置现场非法倾倒填埋的危险废物。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梳理办案难点,积极与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接,召开案件联席会议,4天赴四川、贵州、重庆、湖北等多个省份调查取证。通过查看沿线卡口视频录像40余万条、追查可疑运输车辆500余辆、无人机航拍侦查可疑区域20多处,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疑似作案人员进行追查,最终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2017年以来,被告人戴某、李某等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联系湖南省怀化、长沙等地企业,以远低于市场价格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共计300余吨。被告人戴某、李某将其中100余吨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杨某进行处理,杨某将部分危险废物交由同样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吕某、廖某处理。2018年12月24日,吕某、廖某联络挖机和货车将245桶50余吨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掩埋在本次案发地。涉案填埋物为湖南某公司产生的蒸馏釜残渣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造成周边大气和土壤污染。该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涉案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成分杂,涉案人员多、区域广、时间长等特点。本案涉及湖南多个地州市和四川、贵州、重庆、河南、湖北、广东等多省部分城市;涉案人员达11名,为专业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黑色产业链的犯罪团伙,极具反侦察意识,给侦破造成了重重阻难。检察机关依法对戴某某等8名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取保2人,另案处理1人,2020年8月,娄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戴某某、李某某、郭某、吕某某、黄某某、阳某某、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目前,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6123680元,现场已修复到位。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430”梁某等人涉嫌非法跨省转移、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2021年4月30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北流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北流市某镇一仓库疑似非法贮存铝灰渣。北流生态环境局立即赴该仓库调查。经查,仓库内堆放蛇皮袋包装的疑似铝灰(渣)固体约400吨,仓库前停靠的8辆大货车上装载同类固体200余吨,共计600余吨。经查,该黑色固体系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苏某某介绍从黄某某处非法转移获得,并收取一定处置费,准备用于制造水泥砖,由黄某某负责运输并安排司机。吕某某等8名司机在明知“货物”与货运单不相符、货运手续不全且“货物”有刺激性气味、可能是危险物品情况下,仍然承接运输业务,将疑似铝灰(渣)从广东多个城市收运到北流市该镇仓库内,前后运输总共20车次。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结合溯源分析,认定该黑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总量约650余吨。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深挖细查,相继在玉林市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等地另查获12起非法转移、贮存、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公安局抽调市县两级人员组成6个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专项工作组共53人,赴广东、广西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截至2021年8月6日,北流市公安局已拘捕犯罪嫌疑人21人,查获涉案固体废物来源企业(窝点)6家(个)。目前北流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梁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调查审理中。八、陕西省渭南市张某等人利用废铅蓄电池非法炼铅污染环境案2019年6月11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以下简称蒲城分局)接到群众微信投诉平台举报称,渭南市蒲城县某硫酸厂内有人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涉事硫酸厂东北角一废弃厂房内的一座非法炼铅炉正在生产,相关人员已全部逃逸。蒲城分局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机关当日介入开展排查,封锁案发现场。召开联席会议,由检察院负责案件取证指导,公安刑警大队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公安环食药大队负责控制现场并动用技侦手段锁定嫌疑人,由蒲城分局负责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资料取证、监测、案发现场危险废物及相关物品查扣等。经查,2019年5月底至6月11日期间,张某等先后八次前往宁夏、四川、山东等地购买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共247.44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在涉事硫酸厂利用废蓄电池非法炼铅,并利用渗坑排放酸液。经检测,土渗坑内的酸液壤pH值为0.65,铅含量最高为40.6毫克/升,周边土壤受到污染。2020年10月2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李某金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不等。被告人张某、李某金2人不服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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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环境部环监局局长:多管齐下震慑环境违法

    在环保领域,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一直为社会诟病。不断改善政策环境已经成为中央与地方的共识。目前,企业环境行为有哪些新约束,环保执法部门有哪些新思路?记者专访了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   让环境违法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   多年从事环境执法管理的陆新元对近年来环境执法“环境”的转变感触良多。2004年2月—5月,沱江发生了两次极为严重的污染事故,事故造成的损失之大,影响之恶劣,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造成重大污染,可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肇事者川化集团只能被罚款100万元。“在事故造成的损失面前,百万的罚款实在是不值一提,这也是当时环境执法者的无奈。”  今年2月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将罚额高限取消,陆新元认为确实是一个突破,也为环境执法创造了更有利的环境。“违法成本的提高,让企业先得在脑子里算笔账,这本身就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  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需多种举措   “不过,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光靠罚款解决不了问题。环境突发事件更是如此,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不能因为暂时达标排放而解决。”陆新元说,比如,沉积污染物的治理、受侵害的人员健康的恢复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行政成本,代价都非常高,仅靠罚款远远不够。  要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必须有多种举措。陆新元告诉记者,环保部门与多部门的协作已成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有力手段,目前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我们现在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这些信息都进入人行庞大的企业征信系统,而这个征信系统指导各地银行对企业的信贷行为。”陆新元说,如果一个企业有了环境违法行为信息,银行就会减少甚至停止对其金融方面的支持。如果有的银行不执行这样的规定,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银监会将会对相关银行进行处罚。  陆新元介绍,商务部的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也已经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一旦有环境违法信息,商务部门将减少或者停止其出口限额。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产品质量好,生产过程有破坏环境的行为,产品也将被限制出口。   江苏无锡市环保局在全市推行企业环保公开道歉与承诺制度。对此,陆新元认为,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守法自律机制,是环境执法的必要辅助手段。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表明,援助守法和强化执法对于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同等重要。无锡市等地正在实行的环境违法企业公开道歉和承诺制度,把企业的环境行为和企业声誉、企业形象结合起来,促使企业在违法时必须考虑成本付出,有助于反思自身,最终提升环境守法水平。这种做法在深圳、沈阳、杭州、宁波等城市已开始实施。   新形势对环境执法提出新要求   近年来,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有目共睹。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开展5年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70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300多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2余万家次,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2万多家,有效遏制了违法排污高发势头,肆无忌惮的环境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然而,陆新元对环境执法工作有更多的期待。  “《环境信息公开条例》今年5月已经开始实施,条例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而社会对此类信息十分关注,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陆新元说,加大对企业的核查、督察有利于企业环境信息的透明,促进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而企业环境信息的透明,也更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让环境监管部门更好地监督企业。  陆新元说,只有信息公开,百姓的监督力度才能加大,也更有利于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这也是在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 是什么导致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公开最差?

    据新浪新闻称,调查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公开最差!这个问题是痼疾了,暴露的事情很多,取证很难,原因很大在于违法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是什么阻碍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呢?您的周边有无这样的企业,您是否也不知道其违法与否呢?您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呢?

  • 是什么让环境违法成本很低?

    众所周知,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很低。这么明显了,为什么还没有改过来呢?是政府不重视,还是阻力太大?是民众不追究,官员就不管?是故意为之还是无意之失呢?

环境违法相关的资料

环境违法相关的仪器

  • 1、产品简介ZR-3925型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是专用于采集空气氟化物、重金属、SVOCs的采样器,同时可以采集大气颗粒物(TSP、PM10、PM2.5)。适用于环保、卫生、劳动、安监、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的气溶胶常规监测。 2、技术特点优异的防护功能设计整机防水、防尘、防碰撞性能优异 ,可在雨、雪、扬尘、重度霾天气正常工作;采用具有气路阻塞、低流量保护功能的进口采样泵控制器;采样过程中断电数据自动保护,来电后继续采样; 满足多功能采样需求满足玻璃纤维滤膜、PUF\吸附树脂的VOC采样罐 (VOC);乙酸硝酸纤维素膜(氟化物);过氯乙烯膜(重金属)、PTFE (聚四氟乙烯)及石英滤膜采样要求;选用不同的采样头,可实现对TSP/PM10/PM2.5/氟化物/空气重金属/SVOC/SVOCs的采集;其中,空气氟化物采样头及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头为标配;采用进口大流量、高负压、长寿命(不间断运行时间>2万小时)无刷采样泵,流量50L/min时,负载能力>20kPa; 优异的人机交互体验采用5寸彩色触摸屏,人机交互界面友好,操作更简便;支持USB数据导出,内置大容量数据存储器,具备瞬时数据存储功能;存档文件格式有TXT和CSV两种格式;可选配打印功能模块; 自动控制,监测数据更精确采用高精度、耐腐蚀、耐高湿电子流量计,保证了高可靠性及采样体积高精确度;采用进口压力传感器,自动测量大气压力和温度,自动计算标况体积;可定时采样、间隔采样、24小时连续采样。 3、执行标准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46-201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56-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7-2013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91-2014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902-2017 环境空气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68-2017 环境空气 酞酸酯类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955-2018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374-2007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JJG 943-2011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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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该产品将传统的执法工作与智能终端无缝结合,通过智能移动端、C/S客户端、业务管理平台把现有业务流程融合,打造智能执法监督体系,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提供便利,实现执法数据标准化采集、传输、存储,按照执法业务流程,做到执法过程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推动环境监察执法向规范化、精细化转变。产品特点● 随时了解污染源在线监测情况、历史事件情况以及污染源详细信息(许可证数据、常规监测数据、污染源详细情况等);● 定位执法人员、污染源位置,能随时了解现场执法完成情况,掌握污染源最新的动态信息;● 根据系统设置,对执法任务过期、行政处罚过期未执行等进行预警;● 可完成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拍摄、录音、摄像、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能够统计分析工作情况、数据情况等;● 事件督办管理对事件处理可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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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以上价格不代表实际价格,需要根据实际需求确认后方可定价格,我司配置有很多种,配置高,价格高,有需要请在线联系客服,谢谢合作! 采用β射线和光散射两种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对捕集到滤膜上的 PM2.5 和 PM10 颗粒浓度进行自动精确测量。具有防尘防雨特性,可在户外可长时间连续自动工作。该仪器符合 GB3095-2012 和 HJ653-2013 的相关规定,广泛应用于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施工工地扬尘监测、工矿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堆料场扬尘监测、港口码头扬尘监测、道路扬尘监测、矿山扬尘监测等场合。 实现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管理一体化,提升了科学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对掌握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现状的真实状况,以及采取控尘措施的效果,可以对扬尘污染程度进行初步定量分析,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远程监控和抓拍取证,对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能提供更加科学的支持。系统特点:1、采用先进的β射线吸收称重+DHS(动态加热系统)+光散射的原理直接测量 PM2.5 和 PM10的颗粒物质量浓度,不受颗粒物特性的影响,无需修正,全天候实时提供精确数据;2、符合环保标准的β射线方法对光散射模块实时修正,达到质控的目的,保证环境质量数据的准确有效性;3、进气管具有动态温湿度补偿功能,符合国家标准,可以保证对半挥发性硝酸盐和有机物的精确测量;4、能够同时对 PM10和 PM2.5浓度进行测量,可以实时输出 PM2.5和 PM10的实时浓度值;5、采用低活度C14β源,安全可靠;6、采用彩色工业触摸屏,操作方便快捷;7、自动测量温湿度和气压等参数,并自动换算标准状态采样体积;8、仪器可自动存储历史测试数据、可现场打印或用U盘导出;9、具备4G无线通讯功能,可以远程查询仪器工作状态和实时测量数据;10、仪器具有停电后自动保存当前数据,当来电后能按照停电前的状态运行;11、内置锂电池,能够连续运行4小时以上,满足各种监测需要;12、便携性好,现场安装迅速,交直流两用,可适用于多种测试场合。参数规格:主要参数参数范围分辨率准确度PM2.5 测量范围(0~10000)μg/m31μg/m3±10%左右PM10 测量范围(0~10000)μg/m31μg/m3±10%左右采样流量16.7L/min0.1L/min±2.0%大气压(80~110)kPa0.01kPa±0.53kPa环境温度(-30~50)℃0.1℃±2.0℃相对湿度(0~100)%RH0.1%RH±3.0%RH采样动力内置高负压采样泵标准膜重现性±2%显示屏5 寸彩色工业触摸屏数据接口支持 U 盘数据导出和选配热敏蓝牙打印机打印气象接口标配温湿度传感器,风速风向传感器,LED 户外屏故障报警可查询详细的历史故障报警说明主机尺寸(375×310×605)mm主机功耗低于 8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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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相关的耗材

  • 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
    为加强夜间管控,补齐扬尘监管短板,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办在日常巡查基础上,建立了“夜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夜间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发生。   近期,市扬尘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治理成效明显,但也存在部分责任主体对夜间施工扬尘重视程度不足,尤其是对渣土车辆进出工地、车辆覆盖冲洗等放松了管理,夜间施工扬尘成为打赢扬尘治理攻坚战的“绊脚石”。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办制定了夜查轮值方案,通过远程视频监控调取建筑工地,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拍照取证,同时派夜查组及时前往现场处置,有效减少了夜间扬尘违法行为。   自今年4月份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办已不间断开展夜查50余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50余人次,对市内三区建筑工地实现了全天候、全覆盖扬尘监管。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产品简介: 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集成了颗粒物噪声实时监控、气象监测、物联网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一体,能够较为准确定位扬尘污染的来源方向,可以在线监测各类颗粒物(包含TSP、PM10和PM2.5)的浓度,监测气象(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参数,具有高浓度报警并自动抓拍取证等特点,是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扬尘重点监控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且具有完善功能的扬尘噪音监测设备,主要适用于数字城管、智慧城市、建筑工地、垃圾场、拆迁工地、码头、产业园、社区、道路扬尘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产品优势:(一) 产品具有CCEP、CPA双认证,配置高、低位双摄像头,监测终端系统系统集成了TSP、PM10、PM2.5、温度、湿度、风向和风速、大气压,降雨量等多个环境参数,全天候24小时在线连续监测,全天候提供工地的空气质量数据,超过报警值时还能自动启动监控设备、降尘设备,具有多参数、实时性、智能化等特性 (二) 通过传感网、无线网、因特网这三大网络传输传输数据,快速便捷地更新实时监测数据 (三) 基于云计算的数据中心平台汇集了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监测数据,具有海量存储空间,可进行多维度、多时空的数据统计分析,便于管理部分有序开展工作,同时也为建立工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积累数据,以推动对空气污染的长效管理。(四)整个系统采用自由模块化组合,根据无组织污染监控需求,灵活增加或者削减不同监测项目,同时自由模块化组合可以在核心传感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无需返修的前提下,可随时自行更换传感器,且不影响整套设备正常运行,解决了传统设备出现故障整机返厂费时费成本的难题。 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产品技术参数:系统配置监测指标测量范围分辨率准确度备注PM2.50-500ug/m3 1ug/m3±10%PM100-2mg/m31ug/m3±10%TSP 0~40mg/m31mg/m3±10%风速0-30m,0-60m(可选)0.1m/s±1m/s风向0~360°/16方位1°±3°噪声30~130dB31.5Hz~8kHz±1.5dB温度-30~+70℃0.1℃±0.3℃湿度0~100%RH1%RH±3%RH大气压500~1100hPa0.1 hPa±0.3hPa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奥斯恩OSEN-YZ:环境监测系统V1.0市电220V供电AC220V太阳能供电系统含太阳能板及蓄电池通讯方式RS485/232通讯,USB通讯3G/4G、WIFI无线传输、ADSL 光纤等有线传输标配3米支架高度可定制户外高清LED屏幕尺寸105*55cm 四行显示 含控制系统及防水外框 高清网络摄像头(球机、枪机)高清1080P低码流一体化云台机,采用最新H.265视频压缩算法 压缩比高、图像质量好;200万像素,支持1280×960 分辨率,360°连续旋转,垂直方向:+90°-90;球机摄像头可实现扬尘超标抓拍、数据叠加,枪机摄像头可实现车牌识别、车身清洗识别功能;喷淋降尘设备数据采集测量精度高,具有多路继电器输出,可以控制多点的设备。核心部件采用高性能32位微处理器为主控CPU,便携式防震结构,工业化标准设计,适合在恶劣环境中使用,继电器指示灯指示各继电器的开关状态。可联动塔吊喷淋系统,雾炮,喷水管
  • 奎泰斯特 Colimax 酶底物法检测试剂 其他环境监测仪配件
    标准支持GB575-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HJ1001-2018《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准确性Colimax试剂可精确检出100ml水样中单个活性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假阳性低Colimax试剂能抑制超过150万个杂菌生长通过颜色判读结果,减少主观判断影响效率手工操作时间少于1分钟培养时间24个小时可同时检测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定性/定量科学依据:科学依据:根据《GB5750-2006生活饮用水》与《HJ1001-2018 环境水质》所述:酶底物法采用 ONP(邻硝基苯)和 MU(四甲基伞形酮) 两种颜色指示剂,这两种试剂分别可以被大肠菌群的β-半乳糖苷酶和大肠杆菌的 β-葡糖醛酸酶 分解代谢。当大肠菌群在酶底物检测试剂中生长时,其使用 β-半乳糖苷酶 分解代谢 ONPG,并使大肠菌群从无色变为黄色。大肠杆菌使用β-葡糖醛酸酶分解代谢 MUG 时,能够发出荧光。
  • 安捷伦DB-624UI 环境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DB-624 超高惰性柱. 环境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方法. 最适合用于美国EPA 方法: 501.3, 502.2, 503.1, 524.2, 601, 602, 8010, 8015, 8020, 8240, 8260. 工业化学物质分析— 溶剂、石油化工产品、特殊化学品. 食品和饮料— 酒类、杂醇油. 药物残留溶剂,依照USP 467. 超高惰性处理低分子量酸性化合物具有良好峰形,从而扩展了应用范围. 超高惰性测试,保证柱与柱之间的优异性能. 与行业标准DB-624 ms 色谱柱选择性相同— 无需改变方法即可升级. 由DB-624 的发明者进行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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