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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在最小工作单元精准防控风险,总局研究制定了首批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予印发供参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抓好风险排查和管控。一、统筹做好《清单》解读和宣贯培训等工作。坚持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现场指导相结合、专家解读与研讨提升相结合,加大宣贯培训力度,为企业精准识别风险、科学防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南。工作中要避免形式主义,不得层层加码,切实减轻基层单位和企业负担。二、指导企业参考《清单》建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指导企业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查找确认风险点、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合理确定管控频次并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清单》,并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真正把《清单》融入企业现有管理制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优化提升企业精准防控风险水平,防止出现另起炉灶、另搞一套等问题,坚决避免工作“一刀切”、执行“模板化”、落实“走过场”。三、指导企业对照《清单》常态化开展风险防控。重点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照企业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企业建立实施《清单》及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四、及时反馈《清单》建立实施相关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加强调查研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企业建立实施《清单》工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反馈。总局将继续制定其余食品经营业态和食品类别的《清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附件:1.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目录 2.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5/6c98141c3eb94bdd9c15344a1badd47f.docx?fileName=%E9%99%84%E4%BB%B61%EF%BC%9A%E3%80%8A%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9%A3%8E%E9%99%A9%E7%AE%A1%E6%8E%A7%E6%B8%85%E5%8D%95%E3%80%8B%E7%9B%AE%E5%BD%95.docx]附件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目录.docx[/url][*][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4/ede350b71fbe4c7e886c3a1c8523ea7a.docx?fileName=%E9%99%84%E4%BB%B62%EF%BC%9A%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9%A3%8E%E9%99%A9%E7%AE%A1%E6%8E%A7%E6%B8%85%E5%8D%95.docx]附件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docx[/url][/list]
近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通过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实现了食品无缝隙监管。 近日,北京市食品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部分存在交叉和监管空白的领域,进行了再次划分,消除了监管的空白。 今后,涉及食品的企业门店,只有一个监管主责部门。 各部门分工: 部门监管内容 市食品办 本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查处重大事故,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食品生产企业标准的备案。 农业部门 食用农产品生产,此类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商场、超市、市场外销售食用农产品,家畜家禽屠宰厂(点),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 园林绿化(林业)部门 林果生产、蜂蚕养殖,此类企业及农民合作社等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林果和食用蜂蚕产品,该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 质监部门 在本市颁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前,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专门的食品包装(分装)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相关产品,查处该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 工商部门 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和其他销售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的企业进行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等,流通领域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 卫生部门 提出生猪屠宰企业、家畜家禽屠宰厂(点)和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的卫生规范和条件,送餐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民俗旅游户、庙会餐饮商家,餐饮商家销售非自制食品,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食品,在餐饮服务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餐饮领域食品相关产品,查处无证照餐饮经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及时自查清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三)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四)建立台账备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针对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查处,并及时追查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书面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监管中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的线索,认真调查核实,深挖细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摸排重点案件线索,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三、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披露典型违法案例,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同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全社会举报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