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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三条定义术语第一款给出了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定义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共十大类,界定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了帮助所有关注《管理办法》的人士了解其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含意,现根据我部统计电子信息产业经济指标所用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对适用《管理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如下: 雷达设备产品雷达设备一、指挥自动化系统二、雷达及配套设备(一)地面、车载雷达(二)机载、星载、弹载雷达(三)舰载雷达通信设备产品通信传输设备一、通信发射机(一)短波、单边带发射机(二)长波、超长波发射机(三)短波自适应发射机(四)其他发射机二、通信接收机(一)短波、单边带接收机(二)长波、超长波接收机(三)数字接收机三、微波通信设备(一)微波收发通信机(二)微波终端机(三)微波天线、馈线(四)其他微波设备四、卫星应用产品(一)卫星通信地面站天线(二)卫星通信地面站低噪音放大器(三)卫星通信地面站上下变频器(四)卫星通信地面站高功率放大器(五)卫星通信地面站终端机(六)卫星遥感接收设备(七)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八)卫星气象接收设备(九)其他卫星地面站和天线五、散射通信设备(一)散射通信终端机(二)散射信道机(三)散射通信天线六、通信导航定向设备(一)飞机通信导航定向设备(二)航用通信导航定向设备(三)地面通信导航定向设备(四)其它通信导航定向设备七、载波通信设备(一)载波终端机(二)载波增音机(三)电力载波机八、光通信设备(一)光缆终端机(二)光缆中继设备(三)光纤放大器(四)WDM波分复用器(五)交叉联接设备(六)其他设备
为了帮助广大电子信息企业和关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士学习、理解《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我们尝试就一些大家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答,仅供参考。 一、问: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制定这样一部部门规章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有五个方面:(一)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二)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法制化;(三)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五)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 二、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答:出台《管理办法》意义重大,《管理办法》将会给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首先,出台《管理办法》将会促使我们认真思考和调整产业的发展思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认识、制定产业的发展目标,怎样努力贯彻中央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以人为本、发展循环经济型的电子信息产业。其次,将会促使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能够紧跟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场基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革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保持)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过去,我们对于电子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中的重要作用看得比较多,我们更多的是看到了电子信息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过程中的“倍增性”、“渗透性”。现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问题开始提到议事日程了,我们要跟上这个步伐,一定要努力将我们的电子信息产业转变为最环保的、最节约资源的绿色产业。第四,《管理办法》的出台的确会给进入我国市场的所有电子信息企业一个压力,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所有进入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给予你的过渡期内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减量化。在短期内,《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给企业带来成本增加的压力,但“水涨船高”,由于所有企业的压力是一样的,因此,不会影响企业间的竞争力。从长远看,《管理办法》将使得企业在新一轮的技术革命中得到提高。 三、问: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了两个指令,其中之一是RoHS指令,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RoHS指令有何异同? 答: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二)主要目的是为实现电子电器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时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六个方面的不同:(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多。(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四)中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欧盟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也比中国造一些。(五)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六)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你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四、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不是很具体,一个企业如何根据这个定义去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是“电子信息产品”? 答:我们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将公布一个电子信息产品细目及其释义,这个细目是依照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并依照《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要求做出的。有了这个细目和释义后,业内的每一个生产者就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可以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了。 五、问:《管理办法》中没有类似于欧盟RoHS指令一样的任何关于豁免的条款,以及要求豁免的方法,这是为什么? 答:欧盟RoHS指令首先将所有直流电1500伏特以下、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全部放入约束的范围,然后就其中所谓“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进行“豁免”,欧盟的“豁免”不是无限期的;但《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模式,与欧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办法》设置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因此,《管理办法》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设置关于豁免内容的条款。
日前,由信产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有关专家表示,这标志着我国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污染控制进入强制管理阶段,“螺丝刀工厂”有望被淘汰出局。但是,由于整个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生产企业又面临技术和资金两大瓶颈,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在节能环保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 [b] 节能环保迫在眉睫 [/b] 所谓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通信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等,如手机、MP3、家用电脑、打印机、锂电池等。目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消费电子市场,并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消费电子生产制造基地。仅以手机为例,据诺盛咨询公司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手机市场规模首次突破1亿部,占全球销量的1/10。 但是,蓬勃发展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隐患。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电子产品中通常携带铅、汞、六价铬等有毒有害金属。比如,一台普通的电脑就可能含有300多种对人类有害的化学物质,其中铅的危害最严重。仅显示器中铅含量平均就达1公斤多,而主板的PCB板、其他各部件之间的焊接、CPU等芯片的封装也需要大量的铅。这些重金属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不仅会对土壤、水质和大气造成严重污染,还会严重影响儿童智力发展。科学研究发现,儿童的血铅浓度每上升100微克/升,其智商就会下降5分左右。 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一直没有针对控制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法令。也就是说,进口到国内或在国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是否含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并不受到法规的约束。直到今年3月份,由信产部、环保总局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才正式实施,我国对电子信息产品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管理也由此进入强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