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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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坚持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决定》共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二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奖励等级有关决议等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三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
    p   2017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公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公众对《条例》修订稿有意见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 /p p   联系方式:jdjb@mail.nosta.gov.c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修订征求意见稿)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制定本条例。 /p p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p p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p p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p p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p p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p p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p p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p p   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p p   第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p 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p p   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p p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 /p p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p p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p p   第九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p p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p p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的。 /p p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p p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p p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p p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p p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p p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p p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p p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p p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p p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p p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p p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显著 /p p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p p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p p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00项。 /p p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p p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p p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p p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p p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p p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p p   第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p p   (一)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为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 /p p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有关国家局,中央军委科技主管部门 /p p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p p   第十七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p p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p p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p p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p p   第二十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形成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章、奖金。 /p p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章。 /p p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p p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科学技术领域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务院荣誉称号的初步建议人选。 /p p   第四章 罚 则 /p p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二十五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二十七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p p   第二十八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 /p p   禁止利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p p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p p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负责监管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p p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p
  • 第三次大修变在哪里? 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2月1日实施
    p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38条,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br/ /p p   《条例》规定,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是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明确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强调科技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p p   《条例》落实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改革报奖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强化奖励的学术性。 /p p   《条例》完善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制度,明确科技部与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奖种评审标准和激励导向,完善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p p   《条例》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p p   《条例》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明确提名者、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对奖励活动各主体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strong /p p   (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p p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p p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p p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p p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p p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p p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p p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p p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p p   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p p   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p p   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p p   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p p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p p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p p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p p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p p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p p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p p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p p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p p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p p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p p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p p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p p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p p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p p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p p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p p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p p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p p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p p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p p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p p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p p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p p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p p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p p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p p   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p p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p p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p p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p p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p p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p p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p p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p p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p p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p p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p p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p p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p p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p p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奖章和证书。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p p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p p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p p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p p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p p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 /p p   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p p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p 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p p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p p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p p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p p   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 /p p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p p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p p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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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完成

    中国科技网 北京3月19日电(记者陈磊)今天,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消息,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和受理工作已顺利结束,共受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920项。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1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受理项目已在科学技术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http://www.nosta.gov.cn)公布,专用项目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公示。 自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4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实事求是、公正地处理异议,异议提出者应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详实证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予以保护。匿名、冒名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科技日报》 2013-03-20 (一版)

  • 201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今日举行

    1月1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郑哲敏院士、王小谟院士获得2012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大会上,中国2012年度五大国家级科技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一揭晓并颁奖。

  • 【分享】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启动

    [center][B]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启动 [/B][/center]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11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仍采取推荐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各推荐单位于2010年1月1日起使用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进入网络推荐系统,按要求组织推荐。 2009年度经评定未授奖(通过形审进入评审程序)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2010年度不能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再次被推荐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单位推荐指标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指标 指标不限,请注重推荐优秀的中青年科学家。鼓励部门和地方联合推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指标 指标不限,请优先推荐回国服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指标 各单位推荐指标数及系统登录信息表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放。请严格按照下达你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奖种的指标数进行推荐,超指标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专家推荐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1项(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奖种限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独立完成科学研究项目的人选)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独立完成技术发明项目的人选),不能推荐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 3、专家应推荐本人所熟悉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且每人每年只能推荐1次。当推荐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有责任协助处理异议。 推荐项目书面材料及推荐项目光盘请于2010年2月28日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网络推荐工作具体时间要求见详情。 [URL=http://www.nosta.gov.cn/web/detail1.aspx?menuID=25&contentID=576]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通知[/URL]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关的资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关的仪器

  • LGATM系列激光气体分析仪是基于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DLAS)技术的激光气体分析系统,能够在各种环境(尤其是高温、高压、高粉尘、强腐蚀等恶劣环境下)进行气体浓度等参量的在线测量,并具有准确性高、响应速度快、可靠性高、运行费用低等特点,为生产优化、能源回收、安全控制、环保监测和科研分析带来极大的方便,在钢铁冶金、石油化工、环境保护和能源电力等行业已得到广泛的应用。  2005年,荣获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  2005年,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006年,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2006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2007年,牵头制定“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国家标准  2008年,代表中国牵头制定“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IEC国际标准  2009年,荣获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一届中国专利金奖”  2012年,发布《GB-T25476-2010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国家标准  2013年, 牵头制定并发布《HG/T 4376-2013化工用在线激光微量水分析仪》行业标准  2013年, 发布《IEC 61207-7EXPRESSION OF PERFORMANCE OF GAS ANALYZERS - Part 7:Tunable semiconductor laser gas analyzers》国际标准  2018年,牵头起草并发布《HG/T 5227-2017流态化催化裂化再生烟气激光气体分析仪》行业标准  已授权有效专利74项,其中外观设计1项;已授权13项软件著作权产品分类  原位正压防爆型、原位隔爆型、旁路正压防爆型、旁路隔爆型技术原理  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技术—利用激光能量被气体分子“选频”吸收形成吸收光谱的原理来测量气体浓度。半导体激光器发射出特定波长激光束(仅被被测气体吸收),穿过被测气体时,激光强度的衰减与被测气体浓度成一定函数关系,因此,通过测量激光强度衰减信息就可以分析获得被测气体的浓度。  LGA 系列激光气体分析仪采用以下独特技术,从根本上解决传统采样预处理带来诸如响应滞后、维护频繁、易堵易漏、易损件多和运行费用高等各种问题。原理特点  “单线光谱”技术——不受背景气体交叉干扰的影响  激光频率扫描技术——自动修正粉尘和视窗污染对测量浓度的影响  环境参数变化自动修正技术——消除气体环境参数(温度和压力等)变化对测量的影响测量气体参数气体测量精度测量范围O2100ppm0-1% Vol.,0-100%Vol.CO10 ppm0-1000ppm,0-100%Vol.CO210 ppm0-2000ppm,0-100%Vol.H2O0.3 ppm0-10ppm,0-100%Vol.H2S20 ppm0-200ppm,0-100%Vol.HF0.02 ppm0-1ppm,0-100%Vol.HCl0.1 ppm0-7ppm,0-100%Vol.HCN0.3 ppm0-20ppm,0-1%Vol.NH30.1 ppm0-10ppm,0-100%Vol.CH40.4 ppm0-200ppm,0-100%Vol.C2H20.1 ppm0-10ppm,0-100%Vol.C2H40.6 ppm0-100ppm,0-100%Vol.CH3I0.6 ppm0-100ppm,0-100%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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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oneLost-1000型自动菌落计数系统--专为基层单位而打造--全自动菌落计数器广泛应用于食品和饮料的品质和卫生检验、水质分析、乳及乳制品的检测、医院临床检验、化妆品检验和药品的品质和质量检测等工作,主要用于对微生物的菌落计数和计算等。上海科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是分析仪器行业知名厂商,承担了科技部国家科学仪器重大专项,形成了业界较好的图像处理技术,并推出其产业化项目产品:NooneLost-1000型自动菌落计数系统。 NooneLost-1000型自动菌落计数系统是国内性能最强大的全自动菌落计数系统,可以使用多种白色光源与强大的成像设备,基本解决了菌落计数系统计数不准的问题。性能超过进口产品。是对计数速度有较高要求的药品与食品生产检验机构的理想选择。主要优点1、计数速度快,准确率高,完全可取代手动计数;2、内置计数软件,使用方便;3、使用全中文界面,符合国内使用人员习惯;4、可对抑菌圈的直径进行测量,并计算抗生素的效价(管碟法);主要特点1、采用1200万像素的高清晰图像传感器,极大提高斑点识别能力;2、内置底部白光照明设计,能对最大直径120mm培养皿进行计数;3、快速读取各种涂布模式的菌落数;4、测定结果重现性和准确性好,避免人工计数所带来的人为误差;5、方便简单输出扩展到excel,方便进一步分析或记录等项目操作;6、增加了手动功能,可手工校正加减菌落;7、可使用软件对亮度、对比度和灵敏度进行调节;8、自动切去培养皿周边图像,图像更清晰;9、自动标记每一个被计数的菌落;10、带有背景优化系统,去掉杂质;仪器组成1、主机(包括成像组件、光源组件);2、分析软件(菌落分析软件);仪器指标1、光 源:透射白光;2、成像组件:像素为200万;3、培养皿直径:60、75、90、100、120mm;主要应用1、 全自动菌落计数;2、 抑菌圈的测定和抗生素效价(管碟法)的计算。 由于技术不断进步,本公司保留设计更改之权利,更改恕不通知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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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oneLost-3000型全自动显微/菌落计数--专为智能化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而打造--全自动菌落计数器广泛应用于食品和饮料的品质和卫生检验、水质分析、乳及乳制品的检测、医院临床检验、化妆品检验和药品的品质和质量检测等工作,主要用于对微生物的菌落计数和计算等。上海科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是分析仪器行业知名厂商,承担了科技部国家科学仪器重大专项,形成了业界领先的图像处理技术,并推出其产业化项目产品:NooneLost-3000型全自动显微/菌落计数; NooneLost-3000型全自动显微/菌落计数系统是国内性能强大的全自动菌落计数系统与显微系统的结合体,可以使用白光与强大的成像设备,整合了显微、菌落计数功能,基本可满足微生物实验室日常需要,是智能化微生物实验室的理想选择。主要优点1、计数准确,是真正能极大提高工作效率的利器;2、软件性能强大,提供定制功能,超过进口同类产品;3、配有专业的计算机图形工作站,具有极强的图像处理能力;4、使用全中文界面,符合国内使用人员习惯,并可以定制英文界面;5、带有显微图像采集与分析功能,满足微生物显微分析要求;主要特点1、采用2000万像素的高动态范围图像传感器,极大提高斑点识别能力;2、采用全封闭灯箱,彻底消除环境杂散光的干扰,为精确计数提供了必备的光学条件;3、快速读取各种涂布模式的菌落数;4、适用于所有培养基 ,手动校正所有来自培养皿的不良影响5、测定结果重现性和准确性好,避免人工计数所带来的人为误差;6、带有条码阅读器,可以可保存每一次结果,能够连接到LIMS;7、方便简单输出扩展到excel,方便进一步分析或记录等项目操作;8、完好的保存图像,并可输出成PDF文件;9、增加了手动功能,可手工校正加减菌落;10、可使用软件对亮度、对比度和灵敏度进行调节;11、可精确标记、保存标准比例尺;12、自动切去培养皿周边图像,图像更清晰;13、能进行成片的菌落自动分割等有关运算;14、自动标记每一个被计数的菌落;15、具有曝光调节功能,可有效滤掉微小杂质;16、具有数字化显微模块,满足细胞计数与测量需求;17、可加装荧光显微光源模块,用于荧光显微分析;18、可以加装冷CCD摄像头,用于微弱光成像分析;19、符合CFR21 PART 11要求,具有审计追踪功能;20、适合HACCP、GMP/GLP要求;仪器组成1、菌落计数仪主机(包括成像组件、光源组件、封闭式暗箱);2、显微成像仪主机((包括成像组件、光源组件、显微镜);3、分析软件(包括菌落分析、抑菌圈测量、抗生素效价测定);4、图像处理工作站计算机系统(Intel服务器CPU,专业显卡、大容量硬盘);5、条码识别器(选配);仪器指标1、光 源:白光,其余颜色光源可定制;2、菌落计数成像组件:像素高于2000万;3、培养皿直径:60-120mm;4、分析容器:培养皿;5、电 源:100-240V,50-60HZ;6、软件环境:Windows7/8/Vista以上;主要应用1、全皿计数:全自动菌落计数;2、抑菌圈的测定和抗生素效价(管碟法)的计算。3、显微分析:粒状细胞计数、显微测量、荧光显微分析; 由于技术不断进步,本公司保留设计更改之权利,更改恕不通知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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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关的耗材

  • 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镉Cd-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
    重要提示:本产品网页标价为随机发布参数,产品具体准确价格请联系客服北京海光公司目前拥有几十项专利技术和十余项软件著作权,产品曾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地质矿产部成果二等奖北京海光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其中2011. 2018年承担科技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 2014、2016年承担北京市科委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仪器培育项目等参与制定食品、环境、饮用水、地质材料等几+项有关原子荧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北京龙天韬略科技有限公司,源自1978,专业专注,为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耗材配件配送中心,常年现货供应海光全线配件耗材。公司主营产品有石墨管、石墨锥、雾化器、空心阴极灯、荧光灯、氘灯、矩管、样品杯等等 北京龙天常年现货供应高性能双阴极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匹配吉天仪器、海光仪器、北分瑞利、博晖创新、普析通用、北京金索坤、东西分析、加拿大欧罗拉、中和测通、卓信、南京科捷、天津港东、湖南创特、北京华旭、深圳亿鑫、湖北汇瑞通、上海美析、北京宝德、上海上分、北京辙辕、上海惜今、山东安博、德国艾本德、上海仪电、江苏艾塔等知名原子荧光光谱仪品牌。北京龙天韬略科技有限公司,源自1978,专业专注,常年现货供应原子荧光光谱仪专用高性能高强度双阴极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厂家直销,现货供应,批发零售,诚征分销。高性能高强度双阴极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汞(Hg)、砷(As)、锑(Sb)、铋(Bi)、硒(Se)、碲(Te)、镉(Cd)、锗(Ge)、铅(Pb)、锡(Sn)、锌(Zn)等元素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砷As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锑Sb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铋Bi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硒Se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碲Te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锡Sn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锗Ge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铅Pb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镉Cd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砷As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锑Sb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铋Bi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硒Se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碲Te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锡Sn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锗Ge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铅Pb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镉Cd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砷As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锑Sb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铋Bi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硒Se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 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碲Te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锡Sn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锗Ge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铅Pb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镉Cd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北京龙天韬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海光原子荧灯,价格优惠,现货供应,欢迎订购
  • 北京吉天原子荧光光谱仪AFS专用空心阴极灯 吉天原装 长寿耐用 厂家直销 现货供应 诚征分销
    北京龙天韬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海光原子荧光灯,价格优惠,现货供应,欢迎订购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一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从事原子荧光仪器研制的技术团队组建,是专业从事实验室分析仪器研发、制造、销售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拥有包括多名院士组成的顾问团队和强大的技术力量。多年来,开发各种新产品30多项;在科技部“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等招标中连续中标,成为科技部“监测检测仪器——原子荧光产业化示范” 基地;公司获得"新产品开发先进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全国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北京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金奖"、"BCEIA金奖"、"2009年最受关注国内十大厂商"、"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全国售后服务行业十佳单位"等多项荣誉;公司已通过9001、UKAS、FCC、CE认证,产品出口北美、欧洲、中东、非洲、东南亚等地。公司在快速发展中,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基于科学仪器行业的管理体系, 特别重视引进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如“CRM客户关系管理软件”、“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等。宽带通讯光缆已接入,图形工作站,服务器,网络交换机,防火墙,带云台摄像头的视频会议等一批先进的网络系统设备已投入使用。吉天仪器立足创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仪器。主要产品包括:原子荧光光度计、直接进样汞镉测试仪、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流动注射分析仪、全自动卤素测定仪、快速溶剂萃取仪、全自动固相萃取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近红外分析仪、便携式气质联用仪、全自动样品消解工作站等。吉天仪器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完备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愿与广大客户共同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国的科学仪器贡献力量。 北京龙天韬略科技有限公司,源自1978,专业专注,为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耗材配件配送中心,常年现货供应原子荧光光谱仪专用高性能高强度双阴极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厂家直销,现货供应,批发零售,诚征分销。 原子荧光灯/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用于原子荧光光谱仪/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的配套专用分析光源,具有谱线发射能量强、稳定性好、低噪声、低漂移等特性。起辉电压≤360V,基线漂移:预热30min 在30min内≤1%,分析线背景≤1%,主分析线:发射强度波动噪声<0.1%。匹配于国内外各品牌原子荧光光谱仪。 高性能高强度双阴极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砷AS 汞HG 硒SE 锑SB 铋BI 锡SN 碲TE 锗GE 铅PB 镉CD等元素北京龙天韬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吉天原子荧光灯,价格优惠,现货供应,欢迎订购
  • 半导体实验用PFA试剂瓶氯硅烷取样瓶标准瓶样品瓶
    PFA 样品瓶二、用途:适合存放、包装高浓度、高纯强腐蚀性的药品和化学试剂及标准样品。如:国家海洋局用于储存大洋海水标准品和汞标准溶液;科学技术大学南极科考队用于样品采集;计量科学研究院用于存放标准液。注意:高温高压前,仅将帽或盖置于容器顶端,不能拧紧。像安捷伦、岛津、PE、赛默飞等品牌仪器,我们的瓶子均一起配套过!南京滨正红仪器有限公司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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