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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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系统相关的厂商

  • 东莞市晟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落户东莞,前身为香港晟通全球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网络覆盖东南亚、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在汉堡、东京、洛杉矶世界各大港口曾设立办事机构,在国际采购、国际商务咨询、进出口清关、国际外汇结算、码头中转服务、国际海空运订舱业务方面有长足发展并初具规模。东莞市晟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托香港晟通强大的国际网络平台、成熟的业务模式、完善及稳健的一线操作管理服务。在国际大环境里,随着中国进口贸易的长足发展,东莞晟通日益成长为中国企业与全球各国业务往来的窗口,切实为中国中小企业进出口外包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东莞市晟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如下:1、坚持传统的海空运订舱服务,侧重中国华南地区企业出口门到门双清关服务2、依托香港、深圳、东莞、广州、佛山、中山、厦门、苏州、上海、天津等各大港口城市、扎根服务码头一线,服务类别有:进口货物清关、港口驳船中转、码头仓储装卸、地方海关申报及关务服务。3、中国大陆跟台湾地区货物往来提供小三通、大三通优质服务。4、提供国际采购咨询、提供东南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等各个国家上门提货并进口服务5、利用成熟的平台网络,承接国际间外汇收发服务。6、累计操作涵盖电子、五金、机械、建筑材料、生活用品等500多种货物进口。 晟通服务为晟通的壮大赢得了发展、现今晟通在香港、东莞、深圳、广州、上海、天津等大城市里设立分公司及服务网点、规模扩大到300余人、晟通的起源、发展、壮大始终奉行着一条宗旨:服务赢得信誉-----------------------------------------安全创造稳定 经验铸就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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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久益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宏泰公司)是一家综合实力雄厚的国际性物流公司。久益进口物流供应链,网点遍及皇岗、香港、深圳、东莞、广州、中山、佛山等各大关区,专注进口海运、进口清关、进口仓储、进口采购商务、国际散杂船租船代理、仪器进口报关代理,光学仪器进口报关、分析仪器进口报关、试验仪器进口报关、检测仪器进口清关、等业务。久益进口供应链品牌推广“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工业原料、电子仪器”4大货类800多种品名、以国际进出口海运、空运、报检报关、清关、仓储、驳船、、拖车、配送等服务为一体的国际采购,搬迁打包式的国际综合物流进口服务。多年来,久益诚充分利用香港、深圳、东莞、广州四大港口作为中国对外贸易重要窗口的优势及珠三角地区进出口产品加工基地的有利条件,积极开拓业务渠道,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使业务得到了迅速稳定的发展。目前为止,已与欧美、非洲、越南、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且在广东、江苏、浙江、温州、上海、山东、海南等省市等各行业的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深受业界的好评。 通过多年的发展和各种案例的积累,有能力为大中型企业量身打造完善的进口物流方案,真正解决企业实现进口代理、进口报关等进口物流外包的夙愿!天浩诚国际进口报关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研究如何最快最省的帮企业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通关速度,最安全的通关方式把货物通关进口,宏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是您长期战略的进口合作伙伴!久益诚服务团队,秉承“推人及己、视野开阔、灵活务实”之服务态度,一直以来默默耕耘,辛劳付出。久益服务团队,胸怀长远的朴素的事业目标,在国内首个提出“标准进口物流”产业理念,有志成为进口物流领域的规模化经营者。 久益公司价值体现:“专业、快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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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晟通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主营:木材进口报关,木材进口清关,木材进口代理,木材进口需要的资料,木材进口手续办理。于2003年2月落户东莞,前身为香港晟通全球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网络覆盖东南亚、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在汉堡、东京、洛杉矶世界各大港口曾设立办事机构,在国际采购、国际商务咨询、进出口清关、国际外汇结算、码头中转服务、国际海空运订舱业务方面有长足发展并初具规模。东莞市晟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托香港晟通强大的国际网络平台、成熟的业务模式、完善及稳健的一线操作管理服务。在国际大环境里,随着中国进口贸易的长足发展,东莞晟通日益成长为中国企业与全球各国业务往来的窗口,切实为中国中小企业进出口外包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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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系统相关的仪器

  • Rainin Disp-X&trade 瓶口分液器&mdash &mdash 安全简单操作试剂到梅特勒托利多公司官网详细了解 美国瑞宁RAININ DISP-X瓶口分配器/瓶口分液器 Rainin Disp-X 手动瓶口分液器是一种快速、可靠并且安全等分试剂的实用工具。内置安全功能可保护用户免受液体的意外溢出,并可确保分液器平稳顺畅运行。Disp-X 可与包括腐蚀性与易燃性液体在内的多种相容的液体一起使用,现已在生物、制药、临床、化学以及法医实验室中广泛应用。Disp-X 不仅可与多种液体试剂一起使用,而且在不同的温度与粘度下具有卓越的密封性能。Disp-X 具有 4 种不同容量范围:0.5 &ndash 5 ml、1 &ndash 10 ml、2.5 &ndash 25 ml 与 5 &ndash 50 ml。技术参数:产品特点和优势 绝佳的化学兼容性Disp-X 采用高级惰性材料,确保从第一次至最后一次分液试剂的纯度。Disp-X 既可用于各种量程液体分液,也可用于生物实验时进行高压灭菌。 内置安全功能Disp-X 分液器内含一套带有排液管与安全帽的安全系统,可防止意外分液或溢出。开槽式排液管可始终确保正确安装与安全操作。内置玻璃活塞装在一个惰性聚丙烯套筒中,可防止损坏以及确保操作顺畅。 操作清晰且简单使用可调节式容量控制旋钮可在 Disp-X 上轻松设置容量。只需在所需容量处作标记即可。由于位于活塞与套筒之间的液膜起到润滑作用,因此仅需很小用力即可上下移动活塞。排液阀易于清洁与更换。 灵活分液配件使用 Disp-X 时,您可以根据您的应用工作流程更换配件。更换配件快速并且简便。排液管与进液管有多种尺寸,可满足您的各种需求。提供固定与灵活排液管供选择。Disp-X 瓶口分液器适用于 0.5&ndash 50 ml 容量。到梅特勒托利多公司官网详细了解 美国瑞宁RAININ DISP-X瓶口分配器/瓶口分液器更多信息: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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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器简介:COW-D集装箱超载识别系统是梅特勒托利多(中国)针对港口、铁路、物流等集装箱运输车辆使用频次较高的场合而开发的新产品。该产品由QMMT组合型静态电子汽车衡、车型匹配软件和ScaleWin® CW集装箱超载识别管理软件(或集装箱超载识别动态库)组成。 COW-D集装箱超载识别系统主要功能:一次过衡称重就能检测双箱运输车辆前、后集装箱重量,提高了港口、铁路、物流等集装箱运输行业的工作效率;对集装箱进行超载预报警。确保港口吊具、铁路货车、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营;组合秤同时具备标准汽车衡的称重功能,并达到静态准确度III级要求;既可对运输车辆进行单箱称重,也能双箱称重。 COW-D集装箱超载识别系统拥有两项发明专利:《基于数字传感器多秤台静态车辆衡的称重方法》《集装箱车辆运载双箱的分箱计算方法》。如需更多信息,请查看 来电咨询:主要特点:一次过衡、双箱检测实施的必要条件: (1) 根据集装箱运输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型收集登记运输车辆的型号。包括牵引车车号、牵引车 车型、半挂车车号以及半挂车车型等信息; (2) 通过&ldquo 车型匹配&rdquo 软件将车号与牵引车车型、挂车车型进行关联,自动生成车型参数。在车型匹配软件中无法获得车辆技术数据的特殊车型,则需要现场测量车辆数据; (3) 通过&ldquo 车型匹配&rdquo 软件,对每一辆集装箱车进行空载称重,获取空车轴(轴组)重数据和空车总重,完善车型数据。 (4) 将完整的车型参数导入服务器作为基础数据库。 (5) 集装箱称重方式: a) 集装箱运输车按要求行驶到位。 b) 司磅员输入代号(唯一识别该车的车号或者卡号等),系统根据代号自动调出该车型的所有参数。 c) 系统读取重车重量,获取3个重车轴重数据和重车总重。通过集装箱超载计算公式,结合相关的车型参数进行计算,最终获取前、后箱的重量。 d) 称重完毕,保存、打印称重数据。 SCS/ZCS-MM组合型静态电子汽车衡 1.整个多秤台汽车衡称重系统按静态方式操作:集装箱汽车只要一次静态停在秤台上就可实现集装箱车的总重、轴重的称重计量,计量精度应达到OIML III级。 2.通过T800仪表可显示汽车总重及汽车各轴(或轴组)重量,仪表采集的重量信息可上传至计算机。 3.预留功能:通过在计算机上编制车型数据库及双箱重量计算软件以便得出两集装箱的各自自重。 4.能适应多种集装箱车型的称重(按交通部行业标准规定的车型) 5.仪表与传感器智能通讯,可以逐一编址,判断传感器故障并可上传故障信息; 6.采用不锈钢焊接外壳数字式称重传感器,防水,防尘,防化学腐蚀,适用于各种恶劣的工作环境 7.数字信号输出,可远距离传输,传输距离达280m 8.采用数字化自动补偿技术,防作弊效果显著 9.更换数字式传感器不用标定 10.TraxDSPTM抗振动数字滤波技术 11.称重超载日志记录 12.2个串行口(COM1:RS232(计算机通讯接口),20mA电流环 COM2:RS232、RS-422/RS-485) 13.整个数字式称重系统防二次雷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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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IN全自动夹杂物分析系统是一款由蔡司应用型扫描电子显微镜、大面积高速能谱探测器及相关配套全自动夹杂物分析软件为一体的综合性分析系统。该系统采用多接口的大样品室和完备的电子光学系统于一体的扫描电子显微镜EVO系列,可对各种金属材料进行表面形貌观察,并结合业界领先的X射线分析技术,将自动实现对于夹杂物的综合研究分析。其产品的高性能、高质量、高精度以及高稳定性能已得到全世界广大用户的信赖与认可。 系统功能介绍——最快速、最准确的夹杂物自动分析系统?可精确检测亚微米级别至1um以下的夹杂物?直观显示各种分类方法中夹杂物的形貌表征与元素组成。?对夹杂物进行分类统计、尺寸分布、位置分布等各类信息。?对复合型夹杂物进行相识别,对该夹杂物用SmartMap相分析。?符合各类夹杂物标准的要求,并出具评级报告。?分析速度大大提高?分析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软件功能更强大?操作更加便利 ?所有信息一次性得到!每个夹杂物均可重新定位观测?丰富的报告模板?绘制复杂的三元图权威的标准保证品质控制美国ASTM E2141 瑞典SS111116 德国DIN 50602 国际标准ISO 4967 倍耐力标准等。系统优势高端的硬件配置,稳定的分析性能ASIN全自动夹杂物分析系统采用蔡司高端的EVO系列扫描电镜,EVO系列电镜是集高性能、高分辨、功能强大于一身的应用型扫描电子显微镜。系统采用多接口的大样品室和艺术级的物镜设计,提供高分辨的成像功能,可对各类钢铁样品作快速分析。并且结合业界领先的X射线分析条件,将现代化准确的夹杂物分析成为现实。全系统自动化对于钢材多种复合型夹杂物通过手动分析是非常耗时的,且要求用户具有很强的技术经验,也极易导致不同用户分析得到不一致的结果。而ASIN则为用户解决了这一难题,实现自动化的专业夹杂物分析,结果快速准确。权威的国际标准保证全系统所得数据均可通过各类国际标准设定分类方法,并可实现专业化评级,出具评级报告。选择超大样品室——选择大样品室电镜的重要性:样品室的大小决定您的效率可一次性观察9个样品或直接观察较大样品;可实现样品在腔体内自由无限制移动,可以观察到较大样品的全貌;可具备更多的接口位置,提升系统升级空间;可享受到高端配置的减震系统及真空系统,保证硬件的稳定性能;可放置全自动五轴马达载物台,可实现样品全方位全自动多角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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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系统相关的资讯

  • 三德科技机器人制样系统、自动存查柜系统、样品自动传输系统在国内首个港口煤炭全链无人采制化平台投用
    据市场一线反馈,近日,三德科技4套机器人制样系统、4套自动存查柜系统、2套样品自动传输系统在国家能源集团数智科技自主研发的国内首个港口煤炭全链无人采制化平台投用。这一方面标志着我国港口煤炭采制化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进入煤炭采制化业务全工艺链无人化生产阶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三德科技的自动化/无人化系统在港口煤炭领域取得突破。机器人制样系统在珠海港现场该平台可实现煤炭采样、转运、制样、传输、存查、化验全流程标准化、无人化、智能化作业,达到“人与煤样隔离、人与数据隔离”,从根本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干预,有力保障数据准确性,减少煤炭产运销储用化验环节,降低煤炭销售流通成本,为企业实现绿色、低碳、智能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为我国能源行业煤质检测业务智能化转型助力,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开创性意义。
  • 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
    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为提升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计量对港口能源物流产业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依托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筹建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是我国港口能源贸易的重要支撑,涉及“国家战略能源存储”“节能减排”“质量基础提升”等国家重大政策。船舶舱油品压力、球形金属罐壁面温度、可燃冰甲烷含量、浊度、黏度、危险气体浓度等关键参数的测量事关工业生产调度和民生计量计费,对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将集聚优势资源,研究解决计量测试技术问题,为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有效解决产业发展中“计量国际互认”“贸易纠纷”“船只压港”等“卡脖子”问题,助力国家主要港口的国际航运中心或航运枢纽建设,不断提升我国港口能源物流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筹建,将打造便捷高效的港口能源物流服务、强化智慧港口建设、持续优化港航营商环境、推进建设绿色安全港航的计量测试体系,助力突破关键物流环节在线参数测量瓶颈,推动专用测试设备的开发、计量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制定,建成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创新平台、成果和标准应用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有力保障港口能源物流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288.50万元采购共聚焦显微镜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09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SPGGK-20240809002 项目类型: 设备类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公告类型: 资格后审公告 规模: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资金来源: 自筹 备注: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招标人联系人: 陈祥鹏 招标人联系人电话: 18963031256 招标人地址: 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09号 代理机构: 山东港口阳光慧采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 马工 代理联系电话: 0633-8383206 代理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石臼街道上海路917号 标段(包)信息1 标段(包)编号: SPGGK-20240809002001-01 标段(包)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标段1 控制价(元): 2885000.00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08-10 08:30到2024-08-30 08:30 答疑澄清截止时间: 2024-08-20 08: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08-30 08:30 文件开启时间: 2024-08-30 08:3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1、注册登录山东 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并下载,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文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1、登录山东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上传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加密文件3、解密方法: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云直播开标大厅”等待开标时间过后主标人公布投标人,在线远程解密 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山东港口阳光慧采e平台(https://yghc.sd-port.com)发布,推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ygcgfw.com/)。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标段包内容描述: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同类项目定义:至少1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门座式起重机无人化改造业绩),需提供有效的合同及对应部分发票扫描件且每项合同至少提供一张清晰可辨、无遮挡的开票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发票原件扫描件,要求发票可查验。 3.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门座式起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点击下载附件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共聚焦显微镜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288.50万元采购单位: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港口阳光慧采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09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SPGGK-20240809002 项目类型: 设备类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公告类型: 资格后审公告 规模: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资金来源: 自筹 备注: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招标人联系人: 陈祥鹏 招标人联系人电话: 18963031256 招标人地址: 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09号 代理机构: 山东港口阳光慧采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马工 代理联系电话: 0633-8383206 代理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石臼街道上海路917号 标段(包)信息1 标段(包)编号: SPGGK-20240809002001-01 标段(包)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标段1 控制价(元): 2885000.00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08-10 08:30到2024-08-30 08:30 答疑澄清截止时间: 2024-08-20 08: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08-30 08:30 文件开启时间: 2024-08-30 08:3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1、注册登录山东 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并下载,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文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1、登录山东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上传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加密文件3、解密方法: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云直播开标大厅”等待开标时间过后主标人公布投标人,在线远程解密 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山东港口阳光慧采e平台(https://yghc.sd-port.com)发布,推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ygcgfw.com/)。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标段包内容描述: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同类项目定义:至少1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门座式起重机无人化改造业绩),需提供有效的合同及对应部分发票扫描件且每项合同至少提供一张清晰可辨、无遮挡的开票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发票原件扫描件,要求发票可查验。 3.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门座式起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点击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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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

    [align=center]《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align]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59条,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作为全国第一部港口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为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空白,标志着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同时,《条例》进一步压实了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时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在污水处理、固废处理、扬尘防治、装卸存放货物、港口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责任。《条例》加强了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督管理,专设两章分别对港口建设各环节和港口运营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如港口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航道设置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等具体要求;细化全链条监督管理,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储、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同时,《条例》健全了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相应处罚。[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font][font=仿宋_GB2312]20[/font][font=仿宋_GB2312]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7[/font][font=仿宋_GB2312]月2[/font][font=仿宋_GB2312]8[/font][font=仿宋_GB2312]日河北省第十[/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届人民代表大会[/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常务委员会第三十[/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仿宋_GB2312]次会议通过[/font][font=仿宋])[/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font=仿宋]目[/font] [font=仿宋]录[/font][/font][/align][font=仿宋] [/font]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 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港口污染,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港口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港口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港城协同、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font=仿宋_GB23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辖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font]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font=仿宋_GB231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管辖港口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以上有关部门统称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font]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font=仿宋_GB2312]前款所称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font]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港口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对港口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港口污染防治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第八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港口污染防治。[font=仿宋_GB2312]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的宣传,并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九条 港口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港口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font=仿宋_GB2312]港区建设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优化污染治理模式,推进生产生活污水、雨污水净化处理后循环利用。[/font]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font=仿宋_GB2312]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font]第十一条 港口的航道设置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开主要水生生物保护区域。确实无法避开主要水生生物保护区域或者对水生生物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修复和补偿等措施。第十二条 港口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font=仿宋_GB2312]港口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font]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粉尘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将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第十四条 港口疏浚施工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疏浚物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当依法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注明的倾倒数量、期限和条件等,到指定的区域倾倒。[font=仿宋_GB2312]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港口疏浚物资源化综合利用。[/font]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并加强接收设备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依法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已建码头应当依法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但油气化工码头除外。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码头岸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及时修复,使其保持良好状态。[/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和收集,并及时清理码头前沿水域的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过港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者依法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生活垃圾、海洋垃圾、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分类清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对危险废物按照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第二十一条 在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font=仿宋_GB2312](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机械化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二)露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根据货物种类采取相应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封闭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水力冲洗设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font][font=仿宋_GB2312](六)码头堆场出口应当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出;[/font][font=仿宋_GB2312](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font]第二十二条 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油气、化工等液体散货码头作业,采取挥发性气体控制、油气回收处理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font=仿宋_GB2312]对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货物在装卸、存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font]第二十四条 散装粮食、木材及其制品等需采用熏蒸工艺的,熏蒸作业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艺、药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二十五条 港口作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font=仿宋_GB2312]港口作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港口经营人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港口经营人采取绿色方式运输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font]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合理调整港口生产计划,加强对港口作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集疏运车辆的管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配备专用应急设备、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港口经营人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font]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止污染证书与文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海事管理机构对在本省港口航行、停泊、作业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实施排污设备铅封管理。符合铅封要求的船舶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海事执法人员开展船舶铅封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如需启封排污设备或者发现铅封有损坏现象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必须启封排污设备的,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启封情况应当在配备的《轮机日志》或者相关船舶文书中如实记载。[/font]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分类储存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三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font=仿宋_GB231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留存至少二年。[/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font]第三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转运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三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进行管理;残油和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产生的废矿物油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三十五条 船舶化学品洗舱水的排放、接收、转运、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font=仿宋_GB231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化学品洗舱水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经过处理后满足向环境水体排放要求的,按照废水进行管理;不能按照废水进行管理的,根据所含化学品属性按照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管理。[/font]第三十六条 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在进行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布设围油栏,并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人员,按照安全防污染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作业。第三十七条 船舶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排放。[font=仿宋_GB2312]对有装卸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整体或者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font][font=仿宋_GB2312]油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蒸气排放收集系统,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font]第三十八条 船舶应当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鼓励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第三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航行、作业时,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措施,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font=仿宋_GB2312]在特殊时段、特殊区域,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更为严格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font]第四十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三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岸电。船舶靠泊不足三小时的,鼓励使用岸电。第四十一条 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油污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财务担保的船舶,应当持有相关证明文件。[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五章 监督管理[/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三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font]第四十四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font=仿宋_GB2312]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污染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五条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能力培训。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六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港口环境风险监控系统,建立健全港口环境风险应急体系,提高港口环境风险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防控并及时处置港口环境风险事故。[/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七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更好服务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港口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予以淘汰。[/font]第四十八条 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违法案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情况。[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九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港口污染防治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港口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font][font=仿宋_GB2312]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font][font=仿宋_GB2312]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font][font=仿宋_GB2312][url=https://www.pkulaw.com/chl/44f6acd556635276bdfb.html?keyword=%E4%B8%BE%E6%8A%A5%20%E5%8F%8D%E9%A6%88&tiao=9]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url][/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六章 法律责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五十一条 港口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的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font=仿宋_GB2312](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font]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七章 附 则[/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五十八条 旅游码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url]http://temp.pkulaw.cn:8101/FullText/ViewFullText?library=lar&gid=1761607991&match=Exact[/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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