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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期:2009-2-24 15:41:38 为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五、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特此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二月六日
在野生果蔬中,芦荟属于含有较为丰富营养物质的一种,但即便是可以食用的芦荟,也不能乱吃。近日,卫生部、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公告,规范芦荟食品生产加工。在公告中还定下期限:自今年9月1日起,生产和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公告规定内容。 公告指出,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若无法确保消费者的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企业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的警示语。 另外,考虑到孕妇和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的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专家指出,芦荟这种具有天然保健功能的古老植物,可供食用的品种很少。即使是“可食用芦荟”,也可能对特定人群的健康造成伤害。大量盲目食用、使用芦荟,会出现过敏反应,出现皮肤红肿、皮肤粗糙等现象,甚至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孕、经期妇女、体质虚弱者、痔疮出血、鼻出血患者,都不可服用芦荟。
芦荟(学名:Aloe vera)芦荟属,为百合科多年生常绿草本植物,叶簇生、大而肥厚,呈座状或生于茎顶,叶常披针形或叶短宽,边缘有尖齿状刺。花序为伞形、总状、穗状、圆锥形等,色呈红、黄或具赤色斑点,花瓣六片、雌蕊六枚。花被基部多连合成筒状。芦荟原产于地中海、非洲,因其易于栽种,为花叶兼备的观赏植物,颇受大众喜爱。据考证野生芦荟品种300多种,而可食用的品种只有六种,有药用价值的芦荟品种主要有:洋芦荟 ,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元江芦荟等。芦荟是集食用、药用、美容、观赏于一身植物新星。其泌出物(主要有效成分是芦荟素等葱醌类物质)已广泛应用到医药和日化中。芦荟在中国民间就被作为美容、护发和治疗皮肤疾病的天然药物。芦荟胶对蚊叮有一定的止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