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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13px][color=#000000]各位老师好,有个问题向大家求助一下,北京地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488-2018 ,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标准为10.0mg/立方米,其推荐的检测标准(HJ 38-2017) 9.2结果表示:当测定结果小于1mg/m3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当结果大于等于1mg/m3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color][/size][/fon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211148423949_7837_2438009_3.png[/img][font='宋体'][size=13px][color=#000000]DB11/ 1488-2018标准5.5公式给出其折算排放浓度计算公式,请问大家这个折算排放浓度的结果位数保留,怎么来做? 生态环境部已明确回复基准灶头数n按照修约规则,至小数点后1位,这个折算排放浓度的位数保留是根据非甲烷总烃测试浓度进行传递的吗? 即按照非甲烷总烃测试浓度的有效位数来保留? 请教各位站内前辈高人指点迷津。[/color][/size][/font]
非甲烷总烃的环境质量、排放标准1.非甲烷总烃,以色列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短期5.0mg/m3,长期2.0mg/m3。我们现在对NMHC进行现状监测,都是一天采样四次,一次装满100ml,所得结果可以理解为小时浓度均值。该用2.0?还是5.0来评价?2.而我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NMHC厂界标准是4.0mg/m33.若预测一小时NMHC落地浓度增量后,又该用什么来评价呢?若1.用5.0mg/m3评价,一般厂界标准都应该大于质量标准的,不是矛盾了吗?现在只能用2.0mg/m3当成质量标准,4.0mg/m3为厂界标准。大家说呢?
近日,生态环境厅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四川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后期将按程序报送审批发布。通过实施《标准》,全省玻璃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将大幅降低。《标准》在借鉴国家和国内其他省(市)相关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不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行业治理现状、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以及玻璃行业不同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特征,分区域、分工段制定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明确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相比,《标准》具有排放限值更严格和控制指标更全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了我省玻璃行业深度治理的实际,加严了有组织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以及无组织排放中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同时,针对玻璃熔窑废气脱硝过程中存在氨逃逸,氨的装卸、贮存、输送等过程存在无组织排放的情况,明确了无组织氨排放限值。《标准》发布后,生态环境厅将及时开展政策解读,积极推进《标准》实施等相关工作,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