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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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标准相关的仪器

  • 详细介绍1、产品简介ZR-3731型恶臭气体采样器,采用气袋法采集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恶臭污染,以及其它适合气袋法采集的有毒有害气体。 2、 执行标准 GB/T 14675-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臭袋法》 HJ 905-2017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技术特点 采用抽负压被动采样法,样气从采样管直接进入气袋,避免样品污染; 内置高性能锂电池,可在无外接电源情况下进行采样,续航时间大于6小时; 内置大流量采样泵,采样速度快,克服负载能力强; 内置惰性材料电磁阀,实现气路密闭性自动检测、自动清洗、清洗次数可设置等功能; 具有探测气袋压力,气压自动保护功能,超过气袋压力设定值,自动停止采样功能 气路管路全采用惰性材料聚四氟乙烯,保障样品无吸附; 具有调速功能,三档位调速以满足不同工况污染物采样要求; 适用于1L-10L多型号采样气袋; 配有过滤功能的气体采样管,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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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 EXPEC 2000 恶臭八项在线监测系统,针对国标规定的8种恶臭气体监测而推出,方法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GB14554-2018)等相关标准要求,可设置在园区企业厂界进行恶臭气体的监测预警,也可用于区域环境质量评价 系统组成 性能优势国标方法采用符合标准的监测方法(硫化氢采用紫外荧光法,氨采用化学发光法,甲胺、二甲胺、三甲胺等采用GC-NPD法,甲硫醇、甲硫醚、二硫化碳、二甲二硫等采用GC-FPD法,苯乙烯采用GC-FID法),具有更低的灵敏度和更高的准确度检出限低检出限可低至0.1ppb性能稳定 软件采用智能化设计,支持断电自启、自动校准和远程维护维护方便采用19”标准机柜设计,现场安装维护方便 应用领域工业园区企业厂界恶臭在线监测大型石化企业恶臭在线监测环境空气恶臭组分监测工业园区/环境空气异味溯源移动监测 科学研究应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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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植环境领域多年,作为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恶臭自动在线监测预警仪器开发及应用示范”的牵头单位,联合天津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研发出了面向大气恶臭自动在线监测及预警的技术和科学仪器,建立了恶臭气体组分/浓度与气味感官关系的定量模型,研制出了先进的超高灵敏激光恶臭传感器和复合恶臭气体嗅辨传感器,开发了多信息融合的恶臭自动在线监测预警仪器,并形成了恶臭在线自动监测仪器产业化所需的标准、核心软硬件、加工、质量控制等能力。本方案的目标是协助有恶臭困扰的诸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生物制药等存在恶臭排放的地区、企业、工业园区,建立一种区域性的恶臭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在典型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连续自动监测和远程监控的应用,形成多层次、多点位的监控、预警系统和质控系统。此系统既支持本地数据库存储,也可以实现先进的云平台功能。系统可将多个区域、多个点位的恶臭在线检测设备,统一在区域恶臭在线监控平台上进行实时监测。系统通过显示恶臭浓度、超标报警、样品存留,可以成为环保部门的得力助手,实现对恶臭排放的有效监控。一旦恶臭污染事件发生,系统第一事件会将污染事件信息发送至平台,通知相关人员,应对即将发生的恶臭投诉事件和未来对恶臭污染的精准控制。系统架构系统组成恶臭在线监测系统包括恶臭在线监测系统、中心监测平台、恶臭污染源追溯三部分。【在线监测系统】负责数据的监测以及数据传输,并在预警发生后自动留样;【中心监测平台】将前端设备采集的数据进行监测、显示、分析、统计,为决策部门提供有效的依据;【恶臭污染源追溯】恶臭气体超标时,对气体成分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恶臭“指纹谱”对恶臭气体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追溯。系统特点恶臭扩散分析,该系统结合现场风速、风向、温湿度等气象参数,利用恶臭扩散模型,可预测恶臭扩散范围,影响区域,为环保部门应急联动指挥提供决策依据;根据恶臭在线监测系统预警后留存的采样气体进行分析,可以对恶臭的排放进行溯源;实时在线监测,一旦有恶臭污染事件,系统能快速响应;使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对恶臭污染源排放浓度24小时无间断监测和数据远程传送。实现与环保局监管平台实时通讯;环保监管部门可通过监管平台查询数据列表、数据统计列表、臭气检测结果走势图来了解监管区域内的臭气物质特征;可自动保存120天数据,断网情况下,数据不丢失。产品类型恶臭在线监测仪TY-ECM-001设备特点检测对象:复合恶臭,香气,温度,湿度,压力;显示项目:臭气浓度(无量纲)、温度、湿度、压力、模块工作状态;实时显示臭气测量结果;使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对恶臭污染源排放浓度24小时无间断监测和数据远程传送。实现与环保局监管平台实时通讯;可远程访问设备,实现远程在线运维;环保监管部门可通过监管平台查询数据列表、数据统计列表、臭气检测结果走势图来了解监管区域内的臭气浓度特征以及超标预警,及时处理。技术参数恶臭在线监测仪TY-ECM-002设备特点检测对象:复合恶臭浓度(无量纲)、多种恶臭气体(实际情况进行气体传感器配置);溯源:根据恶臭指纹图谱对恶臭排放超标的气体进行具体气体成分的溯源;传感器量程: 0-20PPM或0-100PPM(依据气体不同,量程随之不同);内置长寿命的电驱空气泵;较大的温度操作范围:温度:-30度至+70度(指处理器部分);检测周期(可调):24小时连续运行,连续自动监测, PWM流量智能控制;具有独特监控模块,温度,湿度自动补偿,系统稳定性高;核心控制模块设计,具有标准对比功能;采用工业RS232或RS485接口;支持GSM/GPRS,SIM卡接口,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到控制室。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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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修订

    [b][size=4]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size][/b]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征集意见单位名单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详见:[url]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002/t20100201_185223.htm[/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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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空采样瓶3L 臭氧取样瓶1L恶臭气体样瓶10L
    真空采样瓶3L 臭氧取样瓶1L恶臭气体样瓶10L由上海书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真空臭气采样瓶1L 3L 10L玻璃制品 密封性好 、弹性好、无味,规格齐全,产品介绍:品名:真空采样瓶/臭气采样瓶规格:臭气采样瓶1L/3L/10L材质:玻璃制品用途:用于臭气采样瓶密封,弹性好,无味适用型号:臭气采样瓶1L—10L所有规格产品特点:一:规格:1L,3L,10L二:参数:小号采样器(容量1L), Φ75×460mm 中号采样器(容量3L), Φ120×490mm 大号采样器(容量10L),Φ180×650mm 三:材质及特点:采用优质高硼硅3.3玻璃,膨胀系数是3.3士0.1×10-6/K,耐酸耐碱耐水,抗腐蚀性能优越,拥有良好的热稳定性、化学稳定性和电学性能,故具有抗化学侵蚀性、抗热冲击性、机械性能好、承受高温等特性。四:密封口及阀门:瓶口采用食品级硅胶塞,无毒,无气味,柔软,弹性好,耐扭结不变形,拥有良好的密封性。阀门口采用进口聚四氟乙烯螺纹接口,摩擦系数极小,每个四氟阀门上配有3个密封圈,保证密封性,耐腐蚀,对大多数化学药品和溶剂和气体,表现出惰性、能耐强酸强碱、水和各种有机溶剂。五:使用方法:在实验室内,用真空排气处理系统将采样瓶排气至瓶内压力接近负1.0×105pa,采样时打开采样瓶阀门口,使样品气体充入采样瓶内至常压后拧好瓶塞,避光运回实验室,24小时内测定。产品相关规格介绍表格:名称规格单价恶臭气体采样瓶 真空取样瓶样瓶1L 3只+箱子1400恶臭气体采样瓶 真空取样瓶采样瓶2L 2只+箱子1400恶臭气体采样瓶 真空取样瓶采样瓶3L 2只+箱子1500恶臭气体采样瓶 真空取样瓶采样瓶5L 2只+箱子1700恶臭气体采样瓶 真空取样瓶样瓶10L 1只+箱子1400采样瓶100ml425采样瓶250ml425采样瓶500ml425采样瓶1L450采样瓶2L600采样瓶3L600采样瓶5L680采样瓶10L1150采样瓶塞配套使用22采样袋配套1L 3L8采样袋配套10L55
  • 污染恶臭采样袋 10L
    带不锈钢卡套(1/4in×10mm)的10L聚酯臭气采样袋;可用于固定污染源恶臭的采样;(需配合负压采样器) 退还不锈钢卡套及特氟龙管可以抵扣5元/只货物费用 品牌:德霖 容量(L):10 尺寸(cm×cm):40×40 连接管尺寸:10×12mm
  • 污染恶臭采样袋 10L
    带不锈钢卡套(1/4in×10mm)的10L聚酯臭气采样袋;可用于固定污染源恶臭的采样;(需配合负压采样器) 退还不锈钢卡套及特氟龙管可以抵扣5元/只货物费用 品牌:德霖 容量(L):10 尺寸(cm×cm):40×40 连接管尺寸:10×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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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就“恶臭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记者从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获悉,环境保护部近日发文,征集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修改意见。此举旨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恶臭标准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需要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这次征集意见中,主要是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解:一、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调整,如需调整,应如何调整?三、是否保留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级方式?四、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有何具体建议?是否应增加或减少污染物项目?五、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六、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的建议。七、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是否增加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八、《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引用的监测方法等内容有哪些地方需要明确、细化或调整?   据了解,现行的恶臭排放标准1994年1月15日正式实施,目前,屠宰厂、化工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食品加工厂和发酵型制药厂等行业都存在恶臭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恶臭问题逐渐成为环保投诉的热点话题。有关部门表示,恶臭并不是人们传统认知上的臭味,对人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只是一个方面,它的定义类似于噪声。恶臭实际上是一种异味,它能影响人们主观感觉,让人在主观意识上产生厌恶感。比如高浓度的香水,也会给人不愉快的感觉。因此,在评价恶臭时,是以感受到的浓度强弱为准,而不是以“香”和“臭”来划分。   恶臭对人类健康有危害,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等,对精神状态也有影响。我们欢迎各界人士把你们的建议告诉我们。
  • 专家解读《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恶臭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邹克华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strong 问: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必要性是什么? /strong /p p   邹克华:恶臭污染是典型的扰民污染,与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1993年颁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是我国恶臭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固定源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改善人居空气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要求不断提高,GB 14554-9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与今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p p   一是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偏低。GB 14554-93实施20多年来,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对于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标准中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已不能满足当前和未来人民群众对于周边生活环境的空气质量要求,有时会出现企业达标排放但公众依然有投诉的情况。 /p p   二是排放限值分区设置已不适应现在环境管理的需要。GB 14554-93标准依据1982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中划分的一类、二类、三类区标准,将恶臭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区域的排污单位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GB 3095-82历经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GB 3095-82已不能作为依据。更重要的是,恶臭污染是对于人的嗅觉感官的扰民污染,人的嗅觉通常不会因为区域的不同而产生明显的变化,对于分区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原则需要修订。 /p p   三是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不够。GB 14554-93中缺少对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缺乏密闭生产、废气收集和处理以及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规定,不能适应我国强化排污者责任、减少无组织排放方面的管理要求。 /p p   四是引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有待更新。GB 14554-93中引用的部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已经废止,一批新发布的标准分析方法没有引用到标准中,需要更新。 /p p   问:《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p p   邹克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恶臭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p p    strong 问:《恶臭标准》修改了哪些内容? /strong /p p   邹克华:与GB 14554-93相比,《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是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 四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 五是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 六是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p p    strong 问:《恶臭标准》的可行性如何? /strong /p p   邹克华:目前我国恶臭污染物控制技术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掩蔽法、水洗法、吸附法逐步发展到直接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催化燃烧法、冷凝法、生物法、等离子体法等,从单一的处理单元发展为多种技术组合式应用,恶臭气体的去除率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这些控制技术为提高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了技术支撑。企业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采用合理、有效的控制技术,加强自我管理,保障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按修订的标准限值要求,可以使恶臭气体排放降低到较低水平,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p p   同时,新标准将给予现有企业1-2年的过渡期,为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全面达到新标准要求预留合理时间。 /p
  • 征集修订国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调整,如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三、是否保留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级方式?   四、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有何具体建议?是否应增加或减少污染物项目?   五、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七、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是否增加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八、《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引用的监测方法等内容有哪些地方需要明确、细化或调整?   九、对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建议。   附件三:   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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