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环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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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环评检测相关的仪器

  • 雷磁DZS-708L多参数分析仪(pH检测套装)主要特点采用7英寸高清彩色液晶触摸屏,显示清晰支持中英文温度单位可选:℃ 和 °F。支持开机自诊断、自动关机、断电保护和恢复出厂设置等功能支持固件升级功能,允许功能扩展和个性化要求支持IP54防护等级分为基础套装、pH检测套装、离子检测套装、电导检测套装、溶解氧检测套装、多参数检测套装 模块化、多通道 4个测量通道支持6个测量模块:pH测量模块、pX测量模块、EC-T电导测量模块(二环电导测量模块)、EC-F电导测量模块(四环电导模块)、DO-F溶解氧测量模块(荧光法溶解氧测量模块)、DO-P溶解氧测量模块(极谱法溶解氧测量模块)自由组合,自动识别,即插即用结合测量通道,支持多种测量项目:pH、ORP、mV、pX、离子浓度、电导率、电阻率、TDS、盐度、灰分、溶解氧浓度、溶解氧饱和度、温度智能操作、自动识别、批量检测智能操作系统,具有用户管理方法管理、方法管理、样品管理、电极管理、数据管理、GMP管理等功能支持用户三级权限管理,支持密码管理支持方法管理功能,内置16种方法,支持自定义测量方法智能判别终点,支持自动读数、定时读数、定时间隔读数、手动读数支持标定提醒和强制标定功能支持标液核查和强制核查功能支持标定和测量报警限值设置支持连接自动进样器 ,实现样品的自动测量和批量检测 数据管理,信息追溯符合GLP规范,支持数据存储1000套、查阅、删除、统计、分析、传输和打印支持多种查阅方式,查阅结果以列表或曲线方式显示支持GMP管理,支持GMP操作日志查阅,实现数据的完整溯源和追踪具有RS-232接口,支持连接标准RS-232串口打印机,直接打印测量结果,打印格式可选具有USB接口,通过专用通信软件与PC连接,实现数据传输;支持连接LIMS系统。支持U盘导出和导入测量方法支持U盘导出测量结果,支持CSV格式、PDF格式保存结果支持连接扫描枪 pH测量模块支持测量电位值、pH值、ORP值;具有pH标液组管理功能,自动识别GB、DIN、NIST、USA、MERK、JIS等多组pH缓冲溶液;支持存贮pH测量结果各1000套、标定数据100套,支持存贮pH标液核查数据1000套。 参数技术指标型号DZS-708L型多参数分析仪(pH检测套装)模块pH测量模块pH级别0.001级mV范围(-2000.00~2000.00)mV最小分辨率0.01mV电子单元示值误差±0.03%或±0.1mVpH范围(-2.000~20.000)pH最小分辨率0.001pH电子单元示值误差±0.002pH温度范围(-10.0~135.0)℃/(14.0-275.0)℉最小分辨率0.1 ℃/0.1℉电子单元示值误差±0.1 ℃仪器的示值误差±0.3℃(0.0℃-60.0℃);±1.0 ℃(其他范围)使用环境环境温度:(0~40) ℃相对湿度:≤85%供电电源电源适配器(输入AC:100V~240V,输出:DC20V)仪器的外形尺寸(l×b×h),重量(kg)240mm×310mm×98mm,约2.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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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磁DZS-708L多参数分析仪(离子检测套装)主要特点l 采用7英寸高清彩色液晶触摸屏,显示清晰l 支持中英文l 温度单位可选:℃ 和 °F。l 支持开机自诊断、自动关机、断电保护和恢复出厂设置等功能l 支持固件升级功能,允许功能扩展和个性化要求l 支持IP54防护等级l 分为基础套装、pH检测套装、离子检测套装、电导检测套装、溶解氧检测套装、多参数检测套装 模块化、多通道l 4个测量通道l 支持6个测量模块:pH测量模块、pX测量模块、EC-T电导测量模块(二环电导测量模块)、EC-F电导测量模块(四环电导模块)、DO-F溶解氧测量模块(荧光法溶解氧测量模块)、DO-P溶解氧测量模块(极谱法溶解氧测量模块)l 自由组合,自动识别,即插即用l 结合测量通道,支持多种测量项目:pH、ORP、mV、pX、离子浓度、电导率、电阻率、TDS、盐度、灰分、溶解氧浓度、溶解氧饱和度、温度 智能操作、自动识别、批量检测l 智能操作系统,具有用户管理方法管理、方法管理、样品管理、电极管理、数据管理、GMP管理等功能l 支持用户三级权限管理,支持密码管理l 支持方法管理功能,内置16种方法,支持自定义测量方法l 智能判别终点,支持自动读数、定时读数、定时间隔读数、手动读数l 支持标定提醒和强制标定功能l 支持标液核查和强制核查功能l 支持标定和测量报警限值设置l 支持连接自动进样器 ,实现样品的自动测量和批量检测 数据管理,信息追溯l 符合GLP规范,支持数据存储1000套、查阅、删除、统计、分析、传输和打印l 支持多种查阅方式,查阅结果以列表或曲线方式显示l 支持GMP管理,支持GMP操作日志查阅,实现数据的完整溯源和追踪l 具有RS-232接口,支持连接标准RS-232串口打印机,直接打印测量结果,打印格式可选l 具有USB接口,通过专用通信软件与PC连接,实现数据传输;支持连接LIMS系统。l 支持U盘导出和导入测量方法l 支持U盘导出测量结果,支持CSV格式、PDF格式保存结果l 支持连接扫描枪 离子测量模块:l 支持测量电位值、pH值(或pX值)、ORP值、离子浓度;l 支持多种离子浓度测量模式,包括直读浓度法、标准添加法、样品添加法、GRAN测量法;l 仪器随机提供多种常用的离子模式,如:Ag+、Na+、K+、NH4+、Cl-、F-、NO3-、BF4-、CN-、Cu2+、Pb2+、Ca2+、I-、Br-等,支持建立自定义离子模式;l 支持pH/pX 1-6点标定,支持pH电极诊断功能;l 支持ORP 标定;l 具有pH标液组管理功能,自动识别GB、DIN、NIST、USA、MERK、JIS等多组pH缓冲溶液;l 支持存贮pH、ORP、pX、离子浓度测量结果各1000套、标定数据100套,支持存贮pH标液核查数据1000套。参数技术指标型号DZS-708L型多参数分析仪(离子检测套装)模块pX测量模块pH/pX级别0.001级mV范围(-2000.00~2000.00)mV最小分辨率0.01mV电子单元示值误差±0.03%或±0.1mVpH范围(-2.000~20.000)pH最小分辨率0.001pH电子单元示值误差±0.002pHpX范围(-2.000~20.000)pX最小分辨率0.001pX电子单元示值误差±0.002pX离子浓度范围( 1.000e-9~9.999e+9),可选单位 mol/L, mmol/L, g/L, mg/L, μg/L, ppm, ppb最小分辨率4位有效数字电子单元示值误差±0.3%温度范围(-10.0~135.0)℃/(14.0-275.0)℉最小分辨率0.1 ℃/0.1℉电子单元示值误差±0.1 ℃仪器的示值误差±0.3℃(0.0℃-60.0℃);±1.0 ℃(其他范围)使用环境环境温度:(0~40) ℃相对湿度:≤85% 供电电源电源适配器(输入AC:100V~240V,输出:DC20V)仪器的外形尺寸(l×b×h),重量(kg)240mm×310mm×98mm,约2.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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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磁DZS-708L多参数分析仪(离子检测套装)主要特点l 采用7英寸高清彩色液晶触摸屏,显示清晰l 支持中英文l 温度单位可选:℃ 和 °F。l 支持开机自诊断、自动关机、断电保护和恢复出厂设置等功能l 支持固件升级功能,允许功能扩展和个性化要求l 支持IP54防护等级l 分为基础套装、pH检测套装、离子检测套装、电导检测套装、溶解氧检测套装、多参数检测套装 模块化、多通道l 4个测量通道l 支持6个测量模块:pH测量模块、pX测量模块、EC-T电导测量模块(二环电导测量模块)、EC-F电导测量模块(四环电导模块)、DO-F溶解氧测量模块(荧光法溶解氧测量模块)、DO-P溶解氧测量模块(极谱法溶解氧测量模块)l 自由组合,自动识别,即插即用l 结合测量通道,支持多种测量项目:pH、ORP、mV、pX、离子浓度、电导率、电阻率、TDS、盐度、灰分、溶解氧浓度、溶解氧饱和度、温度智能操作、自动识别、批量检测l 智能操作系统,具有用户管理方法管理、方法管理、样品管理、电极管理、数据管理、GMP管理等功能l 支持用户三级权限管理,支持密码管理l 支持方法管理功能,内置16种方法,支持自定义测量方法l 智能判别终点,支持自动读数、定时读数、定时间隔读数、手动读数l 支持标定提醒和强制标定功能l 支持标液核查和强制核查功能l 支持标定和测量报警限值设置l 支持连接自动进样器 ,实现样品的自动测量和批量检测 数据管理,信息追溯l 符合GLP规范,支持数据存储1000套、查阅、删除、统计、分析、传输和打印l 支持多种查阅方式,查阅结果以列表或曲线方式显示l 支持GMP管理,支持GMP操作日志查阅,实现数据的完整溯源和追踪l 具有RS-232接口,支持连接标准RS-232串口打印机,直接打印测量结果,打印格式可选l 具有USB接口,通过专用通信软件与PC连接,实现数据传输;支持连接LIMS系统。l 支持U盘导出和导入测量方法l 支持U盘导出测量结果,支持CSV格式、PDF格式保存结果l 支持连接扫描枪 EC-T电导测量模块(二环电导测量模块)l 支持测量电导率、电阻率、总固态溶解物(TDS)、盐度值和灰分值;l 仪器在全量程范围内,具有自动温度补偿、自动量程切换等功能;l 支持1-5点标定;l 具有电导标液组管理功能,自动识别GB标准和国际标准;l 支持多种电导率补偿方式,包括线性补偿、非线性补偿、纯水补偿和不补偿;l 支持存贮电导率、电阻率、总固态溶解物(TDS)、盐度和灰分值测量数据各1000套测量结果,支持存贮标定数据100套、标液核查数据1000套。参数技术指标型号DZS-708L型多参数分析仪(电导T检测套装)模块EC-T测量模块(二环电导测量模块)电导率级别0.5级电导率范围0.000 μS/cm~3000mS/cm最小分辨率0.001μS/cm,根据量程自动切换电子单元引用误差±0.5% (FS)电阻率范围5.00Ω.cm~100.0MΩ.cm最小分辨率0.01Ωcm,根据量程自动切换电子单元引用误差±0.5% (FS)TDS范围0.000 mg/L~1000g/L最小分辨率0.001mg/L,根据量程自动切换电子单元引用误差±0.5% (FS)盐度范围(0.00~8.00)%最小分辨率0.01%电子单元引用误差±0.1%温度范围(-10.0~135.0)℃/(14.0-275.0)℉最小分辨率0.1 ℃/0.1℉电子单元示值误差±0.1 ℃仪器的示值误差±0.3℃(0.0℃-60.0℃);±1.0 ℃(其他范围)使用环境环境温度:(0~40) ℃相对湿度:≤85%供电电源电源适配器(输入AC:100V~240V,输出:DC20V)仪器的外形尺寸(l×b×h),重量(kg)240mm×310mm×98mm,约2.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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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环评检测相关的方案

  • 离子色谱检测瓶装水中痕量溴酸盐
    目的:摸索国产仪器对于瓶装水中溴酸盐的测定方法以及国产仪器对于瓶装水中痕量溴酸盐检测的贡献;方法:采用青岛盛瀚CIC-200型离子色谱仪,选用Shodex IC SI-52 4E型分析柱,进样体积为300μl;采用吉大小天鹅溴酸盐快速检测仪器,对样品浓缩后进行检测;结果:溴酸盐浓度在10~100μg/L范围内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r=0.9996),RSD4%,样品加标回收率为78% ~97%。对从超市购买的瓶装水样品进行测定均符合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10μg/L),并且与快检仪器结果吻合。结论:国产仪器价格低廉,操作简单,分析快速,虽然灵敏度达不到国外仪器的灵敏度,但是对于瓶装水中溴酸盐的检测具有一定作用。
  • 青岛盛瀚:离子色谱检测瓶装水中痕量溴酸盐
    目的:摸索国产仪器对于瓶装水中溴酸盐的测定方法以及国产仪器对于瓶装水中痕量溴酸盐检测的贡献;方法:采用青岛盛瀚CIC-200型离子色谱仪,选用Shodex IC SI-52 4E型分析柱,进样体积为300μl;采用吉大小天鹅溴酸盐快速检测仪器,对样品浓缩后进行检测;结果:溴酸盐浓度在10~100μg/L范围内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r=0.9996),RSD4%,样品加标回收率为78% ~97%。对从超市购买的瓶装水样品进行测定均符合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10μg/L),并且与快检仪器结果吻合。结论:国产仪器价格低廉,操作简单,分析快速,虽然灵敏度达不到国外仪器的灵敏度,但是对于瓶装水中溴酸盐的检测具有一定作用。
  • 瓶装饮用水的TOC检测
    国内市场上越来越多瓶装饮用水的出现,极大方便了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现代人民生活。通常,其洁净程度都能得到保证。用总有机碳TOC(Total Organic Carbon)方法,可以方便快捷地检测其有机污染情况。市场上销售的瓶装饮用水,其洁净程度通常都能得到保证。用TOC方法,可快速、准确检测其有机物总量,从而监测其有机污染情况。

家装环评检测相关的论坛

  • 【讨论】环评现状监测数据有可比性吗

    我们做环评现状监测一年多了,怎么看那些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小时均值没什么规律,像现在一天四次,七天共28次,做个对比图,没有什么规律可言。大家的有这种情况吗?

  • 新旧地下水环评导则“环境现状监测”对比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有关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的变化2016年1月7日,环保部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公布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替代HJ 610-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这是该标准的第一次修订,现将该标准涉及“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章节主要变化总结如下:HJ 610-2016HJ 610-20118.3.8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8.3.4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8.3.3.18.3.4.18.3.3.2(新增条款)8.3.4.2(被删除)8.3.3.3 现状监测点的布设原则8.3.4.3 现状监测点的布设原则8.3.3.3 a)监测点布设删除“主要现状环境水文问题”的地点;对于“当现有监测点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深度要求”的情况,由原来的“Ⅰ类和Ⅲ类改、扩建项目”扩大到所有项目。8.3.4.3 a)8.3.3.3 b)删除“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 8.3.4.3 b) 8.3.3.3 c)8.3.4.3 c)8.3.3.3 d)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1)新增内容;2)“一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点/层”中含水层改为潜水含水层;删除“评价区面积大于100 km2时……”的相关要求;新增“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3-5 个。”3)“二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点/层”中含水层改为潜水含水层;删除“评价区面积大于100 km2时……”的相关要求;新增“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2-4个。”4)“三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点/层”中含水层改为潜水含水层;新增“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1-2个。”;“项目场地及下游影响区水质监测点”改为不得少于1个(原来为不得少于2个)。8.3.4.3 d)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1)2)3)8.3.3.3 e)(新增条款) 8.3.3.3 f)(新增条款) 8.3.3.4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取样要求8.3.4.4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点取样深度的确定8.3.3.4 a)将原有的“定深水质取样”改为“样应根据特征因子在地下水中的迁移特性选取适当的取样方法。”,且不限于Ⅰ类和Ⅲ类项目。8.3.4.4 a)1)(被删除)2)(被删除)8.3.3.4 b)“评价级别为二级、三级的Ⅰ类和Ⅲ类建设项目和所有评价级别的Ⅱ类建设项目,只取一个水质样品”改为“一般情况下,只取一个水质样品”。8.3.4.4 b)8.3.3.4 c)(新增条款) 8.3.3.5 明确了监测因子,将监测因子分为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确定了pH等21项基本因子。8.3.4.58.3.3.6 将水位和水质监测频率分开描述8.3.4.6 8.3.3.6 a)1)将“至少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改为“若掌握近3 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地下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内至少开展一期地下水水位监测”,并根据“分布区、评价等级”对监测频率进行详细规定,详见“表4”。2)将原规定改为“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 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地下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可不再开展现状地下水位监测;若无上述资料,依据表4 开展水位监测。”3)修改同第“2)”条。8.3.3.6 b)将于原“8.3.4.6 a)、b)、c)”对水质监测频率的规定移到本条,并修改为“基本水质因子的水质监测频率应参照表4,若掌握近3 年至少一期水质监测数据,基本水质因子可在评价期补充开展一期现状监测;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需至少开展一期现状值监测。”8.3.3.6 c)(新增条款)8.3.4.6 a)8.3.4.6 b)8.3.4.6 b)8.3.3.7地下水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8.3.4.7地下水水质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8.3.3.7 a)8.3.4.7 a)8.3.3.7 b)8.3.4.7 b)8.3.3.7 c)现场测定的项目增加一个“Eh(氧化还原电位)”。8.3.4.7 c)原文地址:新旧地下水环评导则“环境现状监测”对比

家装环评检测相关的耗材

  • 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
    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为四环素类(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快速检测卡,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用于定性、半定量检测液态奶、奶粉(含婴儿奶粉),蜂蜜、水产、畜禽组织中中四环素类残留,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整个检测过程只需要5~8分钟左右。检测灵敏度达到50pbb。【检测原理】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应用竞争抑制免疫层析的原理,样本中的四环素类在侧向移动的过程中与胶体金标记的特异性单克隆抗体结合,抑制了抗体和NC膜检测线上四环素-BSA偶联物的结合。如果样本中四环素类含量大于50pbb,检测线不显颜色,结果为阳性;反之,检测线显红色,结果为阴性。【产品组成】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40份/盒);说明书(1份/盒);塑料吸管(40个/盒);【使用步骤】(1)测试前请完整阅读使用说明书,并将未开封的检测卡和待检样本溶液回复至常温;(2)从包装袋中取出检测卡后请尽快使用;(3)将检测卡平放,用滴管吸取待检样品溶液,滴加3滴(约75 μL) 于加样孔中,加样后开始计时;(4)结果应在5~10分钟读取,15分钟后判读无效;(5)读取结果时,检测卡水平置于观察者正面,如右图所示。【结果判断】s 阴性(-): T线显色(测试线,靠近加样孔一端),表明样品中四环素类浓度低于检测限或不含四环素类残留。s 阳性(+): T线无显色,表明样品中四环素类浓度高于检测限。s 无效:未出现C线,可能操作不当或检测卡已失效。在此情况下,应再次仔细阅读说明书,并用新的检测卡重新测试。【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注意事项】⑴请勿触摸检测卡中央的白色膜面;请勿使用过期的检测卡。⑵本公司提供的滴管请勿重复使用;本公司提供的试剂请勿食用。⑶若需直接检测标准品,请用我方提供的PBS缓冲液进行配制。⑷自来水、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不能作为阴性对照。⑸由于样本的差异,有的检测线颜色可能偏淡或偏灰,但只要出现条带,就可判定为阴性结果。⑹出现阳性结果,建议用本卡复查一次。气质联用法是四环素类检测的确证方法。⑺样本中的固体杂质颗粒会导致假阳性结果,取样时弃去肉眼可见的颗粒部分,有条件时请离心后取上清液做检测。【储存及有效期】原包装在4-30 ℃阴凉避光干燥处储存,有效期为12个月,批号和有效期见包装盒
  • ACQUITY双酚A色谱柱及检测方法套装
    ACQUITY双酚A色谱柱及检测方法套装ACQUITY UPLC双酚A色谱柱和方法套装完全符合ASTM方法D7574-09。沃特世ACQUITY UPLC解决方案为检测水中的双酚A提供了最优分辨率和灵敏度。色谱柱套装包括ACQUITY BEH C18柱和ACQUITY UPLC分离柱。方法套装还包括Oasis HLB固相萃取小柱和经LCMS认证的样品瓶。订货信息:ACQUITY 双酚A色谱柱分析包176001955包括:ACQUITY UPLC BEH C18, 1.7 μm, 2.1 x 50 mm186002350双酚A捕集柱186004476ACQUITY 双酚A方法分析包186004932包括:ACQUITY UPLC BEH C18, 1.7 μm, 2.1 x 50 mm186002350双酚A捕集柱186004476Oasis HLB 5cc(200mg)玻璃材质186000683经LCGC认证的样品瓶组合包(隔垫预开口)186000307c双酚A方法应用光盘715002203
  • ACQUITY双酚A色谱柱及检测方法套装
    ACQUITY双酚A色谱柱及检测方法套装 ACQUITY UPLC 双酚A色谱柱和方法套装完全符合 ASTM 方法D7574-09。沃特世ACQUITY解决方案为检测水中的双酚A提供了最优分辨率和灵敏度。色谱柱套装包括 ACQUITY BEH C18柱和 ACQUITY 分离柱。方法套装还包括 Oasis HLB固相萃取小柱和经 LCMS 认证的样品瓶。 订货信息: ACQUITY 双酚A色谱柱及检测方法套装 产品描述 货号 ACQUITY 双酚A色谱柱分析包,包括 176001955 ACQUITY BEH C18,2.1 x 50mm 186002350 双酚A捕集住 186004476 应用光盘 ACQUITY 双酚A方法分析包,包括 186004932 ACQUITY BEH C18,2.1 x 50mm 186002350 双酚A捕集住 186004476 Oasis HLB 5cc(200mg)玻璃材质 186000683 经 LCMS 认证的样品瓶 186000307c 应用光盘

家装环评检测相关的资料

家装环评检测相关的资讯

  • 建设单位可自行环评 环评监测市场迎新变化
    p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此次对环评法的修订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环评,也可以自行开展环评。也就是说,环评监测未来面对的客户不仅包括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 /p p   但环境影响评价毕竟是一项系统性的技术工作,建设单位如果自行开展环评需要有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一般建设单位可能会存在技术实力不足的情况,仍会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技术单位。而某些大型集团,如果长期开展项目的话,可能会组建自己的环评团队,甚至开设环评分公司。 /p p   无论如何修改,环评的监管会越来越严,环评监测的要求也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修炼扎实的内功才是监测单位立足之本。 /p p   新环评法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目  录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p p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p p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p p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p p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p p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p p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p p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p p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p p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p p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p p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p p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p p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p p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建设项目概况 /p p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p p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p p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p p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p p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p 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p p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p p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p p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p p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p p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p p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p p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p p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p p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p p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p p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p p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p p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p p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p p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p p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 p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p p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p p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p p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p
  • 又一重磅文件发布!严肃查处环评、监测弄虚作假行为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污染防治的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二)工作原则——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巩固拓展“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成果,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接续攻坚、久久为功。——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以解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最严格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政策、管理创新力度,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扩大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纳入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大力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强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打造雄安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样板之城”。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深化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粤港澳大湾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八)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九)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十一)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东北地区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天山北坡城市群加强兵地协作,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参照重点区域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科学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构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到2025年,全国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十四五”时期,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十四)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十五)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1年完成。
  • 环保部对全国千家环评机构专项检查
    中国科技网北京1月28日电 福建PX项目因环评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被环境保护部叫停,这使环评再度引起公众关注。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通报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分别作出了取消资质、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该负责人说,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63家,其中甲级机构191家,乙级972家。环保部从2011年8月起,在全国开展了为期3年以“资质、人员、质量”为重点的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分为环评机构自查、省级环保部门检查、环保部抽查、复查和总结五个阶段。   该负责人说,检查发现,部分环评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存在不足。表现为质量管理体系仍不健全,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负责制,环评文件签字、用章、用证不够规范,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公众参与材料等缺失影响了环评过程追溯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尚需提高,部分机构环评人员专业素质、处理复杂项目能力不强 部分机构借用外单位人员拼凑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与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有较大差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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