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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储存场所建设规范标准(Cnonline实验室危废暂存柜)一、废矿物油暂存间建设规范标准1.选址远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区域2. 根据每年产生量(一般以最大储量考虑),正规建设废矿物油暂存间,房屋基础高于室外地面 20cm,屋顶防雨、防晒、防风 3.室内地面硬化防腐、防渗,地面有一定坡度(不大于3%),低处建有泄漏后的导流沟、收集池(容积不小于 4m3) 4.室内墙裙 1.2米高,涂刷防腐、防渗涂料 5.室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墙面明显处张贴制度、职责牌,并摆放含有危废信息的危险废物标签标牌 放置物品柜内放应急处置工器具和出入库台帐记录,随时记录备查 6.室外门入口处墙面张贴危废警告标志和储存场所标识,建有散水及雨水排水地沟,防止暴雨进入室内 7.室外放置灭火器及消防沙、锹、桶等应急消防器材 二、转化器废触媒、除汞器废活性炭、含汞污泥滤饼、污水处理场污泥滤饼暂存间建设规范标准1.选址远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岗位区域、拉运车辆便于进出 2.根据每批次产生量(一般以最大储量考虑),正规建设危废暂存间(不小于400m2),房屋基础高于室外地面20cm,硬顶防雨、防晒、防风 3.室内地面硬化防腐、防渗,室内墙裙 1.2米高,涂刷防腐、防渗涂料 4.室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小高窗),墙面明显处张贴制度、职责牌5.不同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设有隔离间隔断,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并分类对应摆放含有危废信息的危险废物标签标牌,在包装物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6.室内放置物品柜,内放应急处置工器具和出入库台帐记录,随时记录备查 7.室外墙面张贴危废警告标志和储存场所标识,建有散水及雨水排水地沟,防止暴雨进入室内 8.室外放置灭火器及消防沙、锹、桶等应急消防器材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2号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环境管理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处罚恶意排污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8年5月印发了《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具体运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可以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意见》的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二、案件的移送程序及证据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应当附有案件移送书、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协调。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受理情况,并跟踪案件办理过程。对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在案件移送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调查或者要求参加案件讨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严肃责任追究机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切实做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逃脱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第8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附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2751]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url]
齐二药事件让人痛心,已说该厂化验员及负责人与厂领导一起被有关部门拘留.我们是否可以来设想一些问题:1化验员是否分析了药品含量,如果分析了,是否如实出具结果?2如果未分析,她(或他)只是工作失职呢?3由于化验员的工作造成的后果,又要承担多大的责任?4在权力与利益面前,化验员在生产过程中又能起多大的作用?5可以分析药品的含量,但是否分析测试过良心的纯度有多少?欢迎大家发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