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机动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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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机动车检测相关的仪器

  • XY-101手持式林格曼黑度仪 汽车黑烟识别器抓拍仪 机动车检测站产品介绍XY-101林格曼黑度仪(又称黑烟车手持式抓拍仪,黑烟识别器),是用于检测压燃式(柴油)发动机排气 (排烟)中可见污染物的智能化仪器。用于判别机动车尾气是否有黑烟,并在显示屏上显示林格曼等级、车牌号等数据。广泛应用于道路机动车检测站路检、非道路机械检测、车检上线初检、环境生态局路检等单位使用。执行标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产品特点1、符合国家GB3847-2018和GB36886-2018标准2、便捷性强,整个设备由采集摄像头及平板组成,安装简单、携带方便。3、分体式结构,采集与分析单元分开,设备轻巧,单人即可轻松操作。4、分析速度快,拥有强大软件加持,能即时计算出林格曼黑度等级值。5、加长2.1m伸缩连杆,采集孔尺寸≥9cm ×9cm适用多种排烟口位置,并使操作员远离尾气。6、采集摄像头自带8颗LED专业补光灯,可日夜进行烟气检测。7、0.3秒自动对焦、85°视角、30帧超高清采集摄像头,采集视频更清晰。8、全新安卓系统、多核处理器、超高清三防平板,操作方便流畅不卡顿。9、内置强劲算法软件,精确到0.01级,功能强大,识别精准。10、平板电池容量大,整机操作可连续使用6小时以上。11、设备内置采集腔体,用于采集尾气及屏蔽环境干扰。12、采集腔体内置补光单元,补光单元发光面积≥20cm² 13、设备内置灰度参考板,且具有灵活结构,能快速对参考板进行清洁14、智能终端分析、显示,完整呈现整个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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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Y-101手持式林格曼黑度仪汽车黑烟识别器抓拍仪机动车检测站路检产品介绍XY-101林格曼黑度仪(又称黑烟车手持式抓拍仪,黑烟识别器),是用于检测压燃式(柴油)发动机排气 (排烟)中可见污染物的智能化仪器。用于判别机动车尾气是否有黑烟,并在显示屏上显示林格曼等级、车牌号等数据。广泛应用于道路机动车检测站路检、非道路机械检测、车检上线初检、环境生态局路检等单位使用。执行标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产品特点1、符合国家GB3847-2018和GB36886-2018标准2、便捷性强,整个设备由采集摄像头及平板组成,安装简单、携带方便。3、分体式结构,采集与分析单元分开,设备轻巧,单人即可轻松操作。4、分析速度快,拥有强大软件加持,能即时计算出林格曼黑度等级值。5、加长2.1m伸缩连杆,采集孔尺寸≥9cm ×9cm适用多种排烟口位置,并使操作员远离尾气。6、采集摄像头自带8颗LED专业补光灯,可日夜进行烟气检测。7、0.3秒自动对焦、85°视角、30帧超高清采集摄像头,采集视频更清晰。8、全新安卓系统、多核处理器、超高清三防平板,操作方便流畅不卡顿。9、内置强劲算法软件,精确到0.01级,功能强大,识别精准。10、平板电池容量大,整机操作可连续使用 6小时以上。11、设备内置采集腔体,用于采集尾气及屏蔽环境干扰。12、采集腔体内置补光单元,补光单元发光面积≥20cm² 13、设备内置灰度参考板,且具有灵活结构,能快速对参考板进行清洁14、智能终端分析、显示,完整呈现整个证据链技术参数测量对象压燃式发动机机动车车辆和机械测量范围林格曼黑度 0-5 级测量误差±0.01 级测量时间≤1s显示屏 10.1寸电容式触摸屏采集腔800W像素超高清摄像头,0.3S自动对焦;内置灯光 8 颗 LED 灯,可调亮度;采集孔尺寸≥9cm ×9cm ;补光单元发光面积≥20cm² ;采集杆0.8-2.1m可伸缩可调操作终端安卓系统10.1寸工业级平板电脑;电 源AC220V 50Hz;1.5A打印机蓝牙热敏打印机证据链自动录制保存视频数据记录检测日期、检测时间、检测单位、被测单位、车牌号、检测地点、林格曼级别等标准配置平板电脑、采集杆、蓝牙打印机、锂电充电器、铝合金箱、移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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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YC7500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系统产品系列是皖仪科技在多年气体分析领域技术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研发而成的先进、高效、便捷的尾气遥测产品。能在0.7秒内准确的测量出车辆排放的一氧化(CO)、二氧化碳(CO2)、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氮(NO)的含量。机动车尾气遥测产品包括:YC7500-H型水平固定式、YC7500-W型垂直固定式以及YC7500-V型移动车载式。性能特点:1、遥测主机遥测主机包括发射端,接收端,分别测量CO、CO2、HC、NO不透光度。遥测外壳采用不锈钢304材质,防水发,防尘,防腐蚀可在雨雪天正常工作。2、遥测辅机遥测主机将测量激光返射回遥测主机,完成系统测量,通过采用高精密加工发射镜片,防腐镀膜工艺,保证测量光路准确稳定可靠。3、速度/加速度测量系统通过采用高精度测速雷达,实时测量车辆速度,加速度,结合遥测主机激光测量系统,可测量车辆通过时间,车长等信息,为更精确的测量车辆排放指标提供有效数据支持。4、环境气象参数测量系统环境气象参数通过采用高精度传感器,实时测量风速,温度,湿度,气压等环境参数,为遥测数据分析提供设备运行环境气象信息,保证设备稳定可靠运行。5、智能车牌识别系统通过采用高清视频抓拍摄像机,高清镜头,补光灯,通过智能车牌识别算法,可实现车牌抓拍,视频捕获视频存储等功能。6、机动车尾气数据信息控制平台实现尾气参数系统硬件设备控制驱动,传感器数据采集,信息分析处理,数据保存联网上传等功能,可实现对机动车辆筛查,尾气测量,车牌抓拍,超标执法等功能。应用范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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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机动车检测相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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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地方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被查

    [font=&][size=16px][摘要][/size][/font][font=&][size=16px] 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价格串通行为进行调查。[/size][/font][font=&][size=16px]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经营行为,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价格串通行为进行调查。据介绍,连日来,部分市民通过微信朋友圈、今日头条等渠道反映呼和浩特市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检测费于11月1日统一上涨,小型载客汽车(非营运)机动车检测费用由现行每辆280元涨到380元,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通过不同方式散布涨价信息。为维护其他经营者和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刻组成检查组,对呼和浩特市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串通涨价行为进行调查,初步掌握了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证据,调查取证还在进一步深入中。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督促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落实价格自律,对此次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保障自治区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有序发展。[/size][/font]

  • 最新版CMA机动车检测对人员的新要求

    [align=center][size=20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b][/size][b]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市监检测函〔[/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font]111[font=仿宋_GB2312]号[/font][/size][/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font=&] 2022[/font]年[font=&]12[/font]月[font=&]29[/font]日[/size][/font][/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7px]2[/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实验室人员组成[/b][/color][/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7px][font=黑体] [/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font][/size][font=&][size=17px]1、登录员[/size][/font][font=&][size=17px]2、外观检验员[/size][/font][font=&][size=17px]3、底盘部件检验员[/size][/font][font=&][size=17px]4、引车员[/size][/font][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5、[/font][font=&]OBD[/font][font=仿宋_GB2312]查验员[/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6、排放检验员。[/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3[/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检测人员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4[/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人员数量[/b][/color][/align][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5[/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同等能力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size][/font][size=17px]6[/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引车员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size][/font][size=17px]7[/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劳动关系要求[/b][/color][/align][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font][/size]

  • 【原创】厂内机动车检测设备

    厂内机动车检测设备及仪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踏板力操纵力计,转向参数测试仪,非接触速度测试仪,前轮定位测量仪,单滑板侧滑试验台,透光率计,微电脑油耗测试仪,机动车综合测试仪1、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概 述WYD-A型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是山东淄博仕达机动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手持式路试测试仪。采用的高性能微控制器和嵌入式操作系统;智能化设计,使其操作方便;仪器采用液晶显示,可显示多项测试数据、曲线,清晰直观;测试项目采用菜单式操作,简单易用,并且可对测试结果进行存储(可存储80组),供以后对测试数据进行查看分析;整机设计符合人机工程学,便于操控,该仪器是汽车制造、汽车检测、汽车维修、科研部门、道路交通部门以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理想检测设备和高等院校汽车方面的理想教学设备。系统配有标准RS232接口,可以配接外置式打印机方便的将测试结果以及测试数据动态曲线打印出来,也可将测试结果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发送给其它设备或计算机,由上位机进行处理,灵活构成联机测试系统。整机采用便携式设计,外形小巧,外置式传感器上装有强力磁铁,便于安装,也适合在空间狭小的车辆上进行测试;可录入7位数的车牌号码或车架号;可采用两种测试方法,尤其适合大型汽车、汽列车进行路试检测用。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内置电源:DC9.6v (1.2v 1200mAH镍氢电池 8节)RS232接口:波特率9600,数据位8位,停止位1位,无校验。具体数据见附表说明。(3脚信号输出,2脚信号输入,5脚信号地)。外形尺寸:205 X 145 X 55 mm重 量:1 kg(包括内置电池)。测量范围:加速度≤±1.5g 时间≤10s分辨率: 加速度:0.01m/s2速度:0.01km/h2、踏板力操纵力计

庐阳区机动车检测相关的耗材

  •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等4种β-激动剂药物残留检测,样品处理推荐固相萃取小柱GH-cleanext-SPE-SCX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等4种&beta -激动剂药物残留检测,样品处理推荐固相萃取小柱GH-cleanext-SPE-SCX 分析四种&beta -激动剂药物: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莱克多巴胺,北京绿百草可以提供固相萃取小柱及其分析方法。 需要详细的信息请联系北京绿百草:010-51659766. 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 www.greenherbs.com.cn
  • 汽车尾气监测 环保标准气体
    汽车尾气监测用标准气体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量急剧增长,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环境和人们身体健康的产生严重危害。机动车污染已引起了社会关注,国家也开始抓紧防治和控制,精确、稳定、具有溯源性的标准气体,是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我公司可提供满足大部分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控制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35~30(10-2mol/mol)1%(k=3)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002一氧化氮 100~499(μmol/mol)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丙烷 100~999(μmol/mol)1.5%(k=2)一氧化碳 0.5%~0.99%二氧化碳 0.1%~0.99%一氧化氮 500~5000(μmol/mol)1%(k=2)丙烷 1000~50000(μmol/mol)一氧化碳 1%~10%二氧化碳 1%~15% 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二氧化碳10~2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59) 丙烷10~5×104(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一氧化碳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0~2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丙烷 10~5×104(μmol/mol)一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氮10~1000(μmol/mol)氮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50.1~80(10-2mol/mol)1%(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氦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6 30~50(10-2mol/mol)1%(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481~9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100~1×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515~499(μmol/mol) 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500~5×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910~1×103(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72~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885~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810~1×103(μmol/mol)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6781~4999(μmol/mol) 2%(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0~3×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BW(DT0160)大于1.00(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BW(DT0107)大于1.00(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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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通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河 北 省 公 安 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各资质认定审查部,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2〕74号)安排,2022年8月至11月,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了全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共同抽取10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其中石家庄市(10家)、张家口市(10家)、承德市(5家)、秦皇岛市(5家)、唐山市(10家)、廊坊市(10家)、沧州市(10家)、保定市(14家)、衡水市(5家)、邢台市(10家)、邯郸市(10家)、雄安新区(1家)。2020、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已对定州、辛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了检查,未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在检查过程中三部门根据全省疫情情况,实时对检查方式、时间进行动态调整,其中石家庄、承德、保定、邢台、邯郸、雄安新区辖区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衡水、沧州辖区机构由属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事实确认单反馈受检机构,并组织技术专家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经综合研判,15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16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设备设施管理问题。二、主要问题(一)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减少、遗漏标准规定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唐山市桦忻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三轴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检验第二轴加载制动性能;涞源县盛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三轴重型仓柵式货车未检验第二轴加载制动性能,外检人员对未经检验的小型普通客车提前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内容,且对无需检验的项目进行判定;邢台巨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检三条线侧滑检验台工作状态存在滑动受限,插入安全锁销,检验重型牵引车的检测线底盘间隙仪已损坏,检验过程未使用底盘间隙仪辅助检验;晋州交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无极县恒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霍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畅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邯郸鸿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空车质量称重中未摘除挂车,另邯郸市霍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校车,未检查发动机舱灭火装置、车内外监控、校车标牌、轮胎规格、发动机号;邯郸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内载有货物、厢体开裂、后防护装置右侧缺失;邯郸市丛台万合北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大型普通客车、大型专用校车,一、二轴制动曲线不能体现起始值和峰值,使用无效数据测算行车制动率、不平衡率;邢台运输集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的轻型栏板货车前杠破损变形、车身多处有坑;晋州市盛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柴汽混合线柴油采样探头固定部位至探头末端不足400mm;安平县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引车员驾驶证不满足实际受检车辆驾驶证要求,检测的10年车型未检验底盘动态和车辆底盘部件;承德市盛凯国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引车员驾驶证不满足实际受检车辆驾驶证要求;保定市元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辆双怠速,实时过程数据显示该车怠速采样时发动机处于非怠速状态(转速在800-1900r/min范围)。(二)场所(环境)问题。检验工位缺少标识标牌、路试车道未标出中心线、路面破损、各种标线不清晰、业务大厅缺少检验流程、服务流程等公示内容、检验场地内与其它经营场地却少有效隔离。沧县鸿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驻车坡道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监督台公示的举报电话不完整;石家庄新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外观检验区标有“查验区”字样、对外公示的检验检测现行依据标准中含已作废或不适用标准;邯郸市丛台万合北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场地内停放多辆无需检验的校车,与外部相邻区域无有效隔离设施。(三)车辆登录信息问题。后处理装置、驱动形式、额定转速等车辆基本信息登录错误。宽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填写环保报告单DPF信息错误;秦皇岛市山海关博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填写基本信息额定转速错误;霸州市瑞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录入环保报告单发动机排量、SCR型号、燃油型式错误;保定市安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填写的环检报告催化转化器型号内容缺项,额定转速与受检车型公告不一致。(四)人员能力问题。缺少关键岗位人员能力确认表、检验人员操作不熟练。邯郸市安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缺少授权签字人岗位能力确认表;保定市保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查的部分外观检验人员,不准确或不熟悉回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五)人工检验记录和外检问题。安全性能检验原始记录表中检验项目结果应判定未判定或缺项、记录项未填写数值、检验人员不规范签字,尾气排放检验记录表的内容填写不规范、随意变更检验方法、缺少签字确认。检验项目漏检、检验操作不规范、未有效核查车辆信息。河北知己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注册登记检验,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轴距、栏板高度未填写检验结果;不适用项未划“-”;在用车检验,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轮胎花纹深度填写不规范。唐山丰润区佳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联网查询 损伤情况”无信息内容,检验人员建议栏无填写意见,“方向盘自由转动量”无填写内容,备注栏无内容。涞水恒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外检员查看仓栅式货车不规范,棚杆固定、间距未检查;邯郸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个别车辆缺少副制动视频照片,安全带未显示紧扣状态,轻型栏板货车车辆外观前脸破损,使用白色胶带遮盖。(六)视频录像问题。摄像头安装角度不能显示检验全过程、存储时间不符合要求。大厂回族自治县全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底盘动态检验摄像头未覆盖底盘动态检验区区域,无法完全显示检验全过程;玉田县玉一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视频截屏无法显示机动车尾气插入或拔出过程;保定市冀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视频资料保存不足1年。(七)资质能力问题。新标准变更后,不适用的旧标准未及时取消;未及时变更已更换的关键岗位人员;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影响公正性的经营项目;透射式烟度计溯源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滦州市中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办理变更GB38900-2020标准,未报送不适用方法撤销申请;邯郸市邯山区振山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1月24日,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二手车经纪、二手车经销;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昌黎县众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未办理离职的授权签字人撤销申请。(八)设备设施问题。标准气体气瓶和砝码存放不符合要求、使用摄像头类型不符合要求、仪器设备性能不正常、仪器设备校准证书未确认或未明确确认依据、排气分析仪取样管长度不符合要求。武安市交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底盘部件检验摄像头未按规定使用球机的问题;宁晋县茂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标准气体气瓶未固定分区存放,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取样软管用三通连接;青县宝瑞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2号线底盘间隙仪现场无法正常使用;安平县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温湿度大气压力探测仪的校准证书仅对15、20、30℃三个点进行了校准;青县安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透射式烟度计日常检查记录未使用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值,汽车尾气分析仪的日常检查记录中标准气体编号不规范。三、结果处理(一)移交公安交管部门行政处理机构。共移交9家机构。唐山市桦忻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涞源县盛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邢台巨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霍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万合北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邢台运输集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平县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德市盛凯国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请辖区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对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调查处理。(二)移交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理机构。共移交2家机构。保定市元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晋州市盛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请辖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调查处理。另督促机构限期改正11家。石家庄畅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县路捷机动车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安平县西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平县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平县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保定市冀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涞源县盛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保定市元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万合北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邢台巨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青县安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请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跟踪验收机构尾气排放采样软管更换情况。(三)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机构。共移交4家机构。晋州交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无极县恒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畅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邯郸鸿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请辖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调查处理。另责令机构限期改正5家。晋州交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晋州市盛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无极县晋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邢台巨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保定华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请辖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跟踪验收机构透射式烟度计检定情况。同时提醒各检验检测机构务必高度重视、重点关注,审慎选择计量、校准单位,从源头上有效消除质量偏离,使测量设备、标准物质能一直保持应有的技术性能和测量准确度,为出具高质量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提供基础性支持。四、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信息互通和联查联处,充分运用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手段,严肃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资质认定、出具数据及结果虚假或不实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提升检验检测公信力。(二)依法依规做好后处理。各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通报要求,对于辖区内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专项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其他交办的处理意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对联合检查组移交的事实确认单其他问题,辖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逐条逐项督促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三)及时报送处理结果。各受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本单位事实确认单,及时梳理汇总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报告,按照问题涉及的领域,分别报送辖区市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验收。各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处理结果于2023年01月13日前报送对应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2022年12月15日
  • 质检总局领导视察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10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带领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谢军等一行,在上海市质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黄小路陪同下前往在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对在中心基础上筹建的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视察指导。   孙大伟一行在中心广场上对由一汽、长安、上汽集团研发、并由中心实施检验的9辆新能源轿车样车进行考察。孙大伟仔细查看了燃料电池、纯电动以及混合动力轿车,详细询问新能源轿车的技术性能和发展趋势。在亲自驾驶上汽集团研发的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轿车后,孙大伟对这些新能源轿车给予了高度评价。   随后,孙大伟先后考察了中心汽车被动安全碰撞试验室和电磁兼容性EMC试验室,详细询问了新能源车辆安全行驶的标准要求和技术措施,并全面查看由上汽集团研发的燃料电池轿车的电磁兼容性EMC试验。   在听取中心开展机动车及新能源汽车的检验及技术能力建设工作汇报后,孙大伟对中心所具备的综合检测技术能力和水平予以充分肯定,同时要求中心瞄准国际先进汽车检测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综合检测技术能力的投入,使中心技术能力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不断发展壮大,确保中心在行业的领先地位。
  • 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罚!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2年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5类警示案例,5类案例涉及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却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车辆检验过程中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等情形。据悉,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应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严惩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查处16起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案件。案例一:合江增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却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案2022年7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川EL**69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但通过视频发现,该车在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2022年10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元。案例二:宣汉兴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过程中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案2022年6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渝AW**9C、渝DC**11、川SW**62、川ST**10等4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通过视频发现,在检验渝AW**9C、渝DC**11车辆过程中,检测人员存在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等行为,同时,这4辆车在检验过程中还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4.2“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2022年9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7.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0元。案例三:自贡市蓝天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汽油车未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案2022年2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双怠速法对川CC**70、川CG**68、川CU**53等3辆汽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川CC**70车辆为前驱车,川CG**68、川CU**53车辆为可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四驱车辆,3辆车均可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验。以上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等规定。2022年5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4.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案例四:宜宾鸿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柴油车未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案2022年1月,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编号为新车02**95、新车P3**22、新车P2**09等3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以上3辆车的驱动方式均为两驱,可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使用加载减速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等规定。2022年3月,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0元。案例五:绵阳市正青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过程数据异常、检验操作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案2022年5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川BT**19、川BQ**67、川BU**44等3辆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以上车辆发动机转速曲线异常,工作人员在进行排放检验时缓慢踩油门踏板,检验操作严重不规范。同时,该公司在进行外观检验时未核实排气后处理装置,检验报告上载明的车辆环保关键信息严重错误。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4.2“进行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A.4.3“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s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连续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大供油量”等规定。2022年6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严格进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是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只有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才能“诊断”出 “生病”车辆,进而精准开展尾气维修治理,最终降低污染排放。然而,一些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让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放任“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持续排污,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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