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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烟尘分析仪(执行标准HJ/T 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JJG 968-2002《烟气分析仪》JJG 680-1990《烟尘测试仪》烟气烟尘分析仪(适用范围锅炉、炉窑烟尘排放浓度、折算浓度和排放总量测量配油烟、沥青烟取样管,可进行油烟、沥青烟采样烟气连续在线检测系统(CEMS)的准确度评估和校准脱硫除尘设备效率的测定烟气烟尘分析仪(主要特点一机多用(可测烟尘、烟气、油烟、沥青烟)高性能长寿命烟气采样泵,负压高达60KPa烟气恒流抽取,测定值更加稳定准确实测NOx=NO+NO2二氧化碳(CO2)浓度可计算,可实测(NDIR)先进可靠的SMT工艺数字版大容量数据存储(1000组)内置打印机,打印更方便坚固外壳,可在恶劣环境下使用
[b]烟尘类仪器常见故障及解决方案[/b][hr/][b]一、采样过程中,采样泵停止运转仪器处于保护停机界面。[/b] 故障判断:堵塞、漏气、设置、参数、电压。 可能的原因:1、堵塞类:凡堵塞类造成的停机,应当都能从采样界面的计压和功率上体现出来,比如计压升至很高、功率达到100%。滤筒或滤膜被浸湿后形成堵塞;滤筒或滤膜安放不正确造成堵塞;取样管与主机之间的连接管路弯折;取样管与主机之间的连接管路内沉积积水导致阻力过大;气水分离器或干燥筒中的过滤网被异物堵住;主机上的滤芯因长时间未清洗和更换导致灰尘沉积;气水分离器或干燥筒与主机连接的管路弯折;2、漏气类:凡漏气类造成的停机保护,应当也能从采样界面的计压和功率上体现,比如计压显示不高但流量达不到采样要求、功率达到100%。仪器内部压力传感器连接管脱落;仪器内部尘泵进气口与流量计之间的管路脱落;仪器尘泵的出气口堵塞、尘泵故障(卡泵、没有启动电压、部分泵头叶片没有甩出、电刷接触不良等);3、设置类:对仪器的现场操作不当造成的停机。确定采样方式(等速、恒流)是否符合现场要求;如果是等速跟踪采样,是否提前进行预测流速流程并按照流程结果选择正确的采样嘴;如果是恒流采样,所设定的流量值是否超过或接近仪器量程上限;烟温设置方式(测量、输入)是否符合采用要求,输入状态时在温度处应有“*”注释,测量状态时应连接可正常工作的温度测试传感器;检查湿度测量状态及结果是否正确;烟气密度参数被修改;4、参数类:仪器前往现场前没有进行正确的质量控制标定。仪器维护界面中的相关参数被改动或者长时间未进行校准,如:烟温、湿度、压力(动压、静压、计压、流压等)、流量等;如上次标定时对维护参数已进行保存,则可通过恢复出厂设置方式进行变更;5、电压类:较明显的现象是尘泵不能正常工作或忽高忽低,始终无法达到采样要求,但仪器的显示界面及正常按键操作均为正常。现场交流电压有问题造成仪器不能正常工作;仪器部件损坏造成尘泵供电电压未达到正常工作电压;外接的直流电源箱电容量不足,不能带起尘泵正常工作;外接的直流电源箱电压与仪器正常使用的电压不匹配。[hr/][b]二、烟气温度显示异常。[/b]故障判断:器件、设置、参数。可能的原因:1、器件损坏:主要包括主机内器件、温度测试传感器(在取样管上)、烟温信号线三个方面,如果现场有同型号多台烟尘仪,可以选择将上述三者分别交叉连接的方法进行故障判断,确定故障所在后可以临时选用未损坏的部分进行临时替换完成采样;信号线两端的插头与相应插座接触不良,建议每次连接时都应选用锁紧螺母进行紧固,采样结束后拔下插头时应垂直于插座平面且不能太过用力;现场有较大静电或大功率设备对仪器的干扰影响,采样时应按照要求对取样管进行良好的接地;2、设置有误:烟气温度的测量方式选择不正确,输入状态时在温度处应有“*”注释,测量状态时应连接可正常工作的温度测试传感器;3、参数不正确:维护界面中的烟温参数被改动或者没有进行正确的质量控制标定。[hr/][b]三、没有动压或者没有流速显示。[/b]故障判断:操作、位置、漏气或堵塞、放水、工况、参数。可能的原因:1、操作:仪器在执行所有采样操作之前应进行压力的悬空校零,所有与设备连接的气路都应当去除,如果现场横风比较严重时还需在校零时对△P±接嘴处进行有效的遮挡;2、位置:取样管安放的位置开孔不符合国标要求,距离弯管、风机等距离不够造成旋涡,可尝试更换采样点或选取其他开孔;3、漏气或者堵塞:首先,分别检查取样管的皮托管、橙蓝连接管是否有漏气或者堵塞的情况,注意:1、应每根管单独检查而不是一同检查;2、除了气密性还应当检查通透性;其次,检查主机的动压是否正常,可以通过用手指对△P﹢端进行按压,判断是否有数值变化,如无变化则可能为机内漏气或堵塞以及压力传感器损坏;4、放水:有一种情况是采样初期动压和流速正常,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动压和流速越来越低,这种情况就应当及时对主机再次进行压力校零,再者需要对取样管及橙蓝管及时排水,避免因为冷凝水重力造成的压力偏差;5、工况:有一种工况是没有风机,只靠烟气重力自然排放,这种工况本身就没有动压或者动压很低,无法使用皮托管法进行测量压力和流速;6、参数:1、维护界面的压力参数异常,没有进行有效的质控校准;2、大气压、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设置或测量不正确;3、烟气密度系数被更改为异常数值;[hr/][b]四、烟温较高时,仪器的跟踪率达不到采样要求。[/b]可能原因:目前烟尘测试仪采样时选择的模式均为烟温、静压模式,即所选择的流量点为工况烟道内取样管进气嘴处的状态。因此当温度较高时可能会造成传递到仪器尘泵处的实际流量偏低甚至达不到尘泵的正常工作状态,因此会出现跟踪率不符合标准的情况。我单位烟尘仪内含烟温静压和计温计压两种计算模式,如遇上述情况可在系统设置中选择计温计压模式即可,既能保证尘泵正常工作又不会影响最终的采样浓度;[hr/][b]五、肉眼能够看到工况的烟尘,但实际采样结果中却很低甚至采不到。[/b]故障判断:位置、漏气、设置、参数、操作。可能的原因:1、位置:布点及开孔位置不符合采样要求,距离弯管、风机等距离不够造成旋涡,可尝试更换采样点或选取其他开孔;2、漏气:分段检查滤筒(膜)到主机(包括主机自身)之间的所有连接部分的气密性,尤其是取样管、气水分离器(干燥筒、缓冲器)、主机上的透明罩等是否存在漏气的情况;3、设置:选用的采样方式不正确,尽量满足等速跟踪采样;没有经过预测流速,导致采样流量不匹配;4、参数:仪器维护界面中的相关参数被改动或者长时间未进行校准,如:烟温、湿度、压力(动压、静压、计压、流压等)、流量等;5、操作:采样结束后在取样品的时候,造成了样品损失或者未将全部样品收集完全,其中包括残留在弯管组件中的样品以及滤筒(膜)破损、粘连的部分,都应当收集在内;[hr/][b]六、烟尘仪送检流量不合格。[/b]故障判断:参数、设置。可能的原因:1、参数:仪器维护界面中的相关参数被改动或者长时间未进行校准,如:烟温、湿度、压力(动压、静压、计压、流压等)、流量等;2、设置:检定流量时,所有的环境参数(环境温度、大气压等)都应当与校准器以及当前检定条件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烟气温度项目,如果是在测量的模式下则必须将信号线、烟温传感器一并送检并在检验时正确连接;如果烟温项目是在输入模式下,则应当手动输入为与当前环境温度相一致。[hr/][b]七、人工手动计算的采样体积结果与仪器自动出具的数据不一致。[/b]可能的原因:1、烟尘仪的数据是实时测量所得,而人工计算均为以最终出具的大约平均值进行计算,两种计算的方式原本会存在一定误差;2、人工计算的环境参数多为操作者以其他标准器(如:气压计、温度计等)单独测量的实际参数为准,而仪器则是使用自身测量的内部参数来计算,两种算法的相对位置不同,结果自然也不一致;3、人工计算多为取数值的整数或固定小数点位数来计算,而仪器是以数值的真实值进行计算,在有效数字的位数保留及数字修约方式上会存在误差。综上所述,即便是选用同样的公式进行计算,人工计算与仪器显示的数值肯定会有所区别,建议以仪器实际显示的数值为准,只要保证采样过程的操作正确,仪器的数值理应比人工计算的更为准确。[align=center][img=,690,13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291255_01_3254867_3.jpg!w690x138.jpg[/img][/align]
开封市城市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城建、城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食业烟尘、油烟实施管理。 第四条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烟尘、油烟的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五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灶,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户外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应逐步分期分批进店经营。禁止露天烧烤。 第六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所排放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禁止烟尘、油烟和异味的无组织排放。 第七条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用房。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在楼房开设饮食业,操作间必须设在一层或不与楼上居民毗连的楼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申请环保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九条 饮食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第十条 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经营者,在向工商、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排放烟尘、油烟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 (二)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的设施未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四)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 经营露天烧烤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饮食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烟尘、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放烟尘、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发生污染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包括宾馆、饭店、酒楼、酒吧、咖啡屋、茶楼、户外营业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待所、食堂等经营和服务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