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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气液两用液氮罐的贮存效率和降低液氮的消耗量是当前工业领域面临的一项重要技术难题。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些解决方案,以实现这一目标。 1. 优化保温材料与结构设计 在液氮贮存过程中,有效的保温措施对减少液氮的蒸发损失至关重要。因此,使用高效的保温材料(如高导热性硅胶、复合材料等)和优化的结构设计可以显著提高罐体的保温性能,减少液氮的消耗量。[img=液氮罐,467,33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2/202312251100487698_3562_3312634_3.jpg!w467x334.jpg[/img] 2. 应用先进的气液两用液氮系统 采用先进的气液两用液氮系统可以提供更高的贮存效率和更低的液氮消耗量。该系统可以根据需求提供恰当的液氮供应,避免过度供应或浪费。它还可以监测液氮的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以进行分析和优化。 3. 引入智能控制和自动化技术 通过引入智能控制和自动化技术,可以实现对气液两用液氮罐的精确控制和监测。例如,利用传感器技术实时监测液氮罐内的温度和压力,并将这些数据与预设的参考值进行比对,以及时调整液氮供应和保温措施,从而提高贮存效率并降低液氮消耗。 4. 优化液氮贮存管理策略 合理的液氮贮存管理策略也对提高贮存效率和降低液氮消耗量起着关键作用。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充液氮计划和使用规范,可以避免过度补充和浪费。此外,定期检查和维护液氮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也十分重要。 5. 利用废热回收技术 废热回收技术是另一种能够提高气液两用[url=http://www.yedanguan1688.com/]液氮罐[/url]贮存效率和降低液氮消耗量的有效方法。通过安装废热回收装置,可以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来提供罐体保温所需的热源,从而减少外部能源的消耗和碳排放。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ABC通过采用上述技术解决方案,成功提高了气液两用液氮罐的贮存效率和降低了液氮的消耗量。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贮存效率提高了30%,液氮消耗量降低了20%。这一技术创新使得企业ABC在行业竞争中具备了显著的优势。 [url=http://www.mvecryo.com/chartmveduwaping/]杜瓦瓶[/url] [url=http://www.mvecryoge.com/]金凤液氮罐[/url] [url=http://www.cnpetjy.com/yedandiwenguandao/]液氮管道[/url] 综上所述,采取优化保温材料与结构设计、应用先进的气液两用液氮系统、引入智能控制和自动化技术、优化液氮贮存管理策略以及利用废热回收技术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气液两用液氮罐的贮存效率和降低液氮的消耗量。这些技术创新对于提升工业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保护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25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2013年12月30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六)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所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第八条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四)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五)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辐射监测计划、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等;(六)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从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少于三千万元的注册资金;(二)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处置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三)有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三名;(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以及必要的辐射防护器材;(六)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七)建立记录档案制度和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能记录和管理所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等。第十条申请从事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低于一亿元的注册资金;(二)有二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五名。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造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四)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五)财务担保证明;(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文件等;(七)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许可证审批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期限内,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三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前款所指准予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是指贮存或者处置废放射源,低、中、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α放射性固体废物;规模是指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空间的容积。第十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二)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贮存或者处置活动总结报告;(三)辐射监测报告;(四)原许可证复印件;(五)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原许可证复印件;(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第十六条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七条持证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持证单位应当于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发许可证。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内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第十九条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收贮放射性固体废物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贮存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贮存、清洁解控、送交处置、辐射监测等内容。第二十条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档案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处置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接收、处置设施运行、辐射监测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
(1)贮存库是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仓库式贮存设施。贮存库污染控制要求: ①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 ②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1/10(二者取较大者);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或贮存分区应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满足渗滤液的收集要求; ③贮存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2)贮存场是用于贮存不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的,具有顶棚(盖)的半开放式贮存设施。贮存场污染控制要求: ①贮存场应设置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贮存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淋危险废物,避免增加渗滤液量; ②贮存场可整体或分区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可以容纳对应贮存区域产生的渗滤液、废水等液态物质; ③贮存场应采取防止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措施; ④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3)贮存池是用于贮存单一类别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的,位于室内或具有顶棚(盖)的池体贮存设施。贮存池污染控制要求: ①贮存池防渗层应覆盖整个池体并对池体进行基础防渗; ②贮存池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地面径流等进入,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贮存池内; ③贮存池应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4)贮存罐区是用于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和防护系统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贮存罐区污染控制要求: ①贮存罐区罐体应设置在围堰内,围堰应保证能满足防渗、防腐性能要求; ②贮存罐区围堰容积应至少满足其内部最大贮存罐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要的危险废物收集容积要求; ③贮存罐区围堰内收集的废液、废水和初期雨水应及时处理,不应直接排放。 (5)贮存点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 ①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 ②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③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 ④贮存 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 ⑤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 3 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