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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size=16px][color=#434343]大佬们,跪求《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颗粒物、SO2、NOX、HCl、C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检测作业指导书)》电子版,我的邮箱是547633127@qq.com,先谢谢啦。[/color][/size][/font]
问题:针对区环保局提出的问题:广东地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对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进行了要求,然而却没有明确检测方法,请问是否可以采《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的方法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检测?而检测分析方法是根据之前国家环保部2018年10月31日答复的“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可以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所以急需省环保部给我们一个答复是否可以用,谢谢!回复: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均未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分析方法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1810/t20181031_672042.shtml),以及后续出台的标准(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GB 4915-201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等)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方法作出的规定,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已于2023年1月5日起实施,《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已被HJ 1263-2022替代。故在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可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监测。
平时做验收监测,做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我们都是按TSP监测。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有颗粒物的排放限值,都是用“颗粒物”这个名称。但实际上没有颗粒物的采集及分析方法标准,有TSP 、PM10等。广泛讲,颗粒物包括PM10、PM2.5、降尘等,但测PM10是用了切割头的,降尘被排外。后来有同事提出这个问题,个人倾向GB16297-1996中所指的颗粒物应该是指TSP,这样与排放标准比较吻合,但标准对“颗粒物”确实有些语焉不详,没有定义,导致我们的争论。请教大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