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在线监测信息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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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迪信泰检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北京百泰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检测平台,主要提供生物、食品、环境、药物等多领域的检测服务。公司以液相/气相为依托,组建HPLC/GC及LC-MS等检测平台,致力于为各科研院所,高校,药企,生物工程类企业提供高效、准确、高性价比的小分子化合物检测技术包裹。 百泰派克检测平台HPLC检测平台:采用HPLC检测法,目前可实现氨基酸类、维生素类、脂肪类、糖代谢类、TCA循环类、神经递质类、激素类等多种物质的靶标检测。LC-MS检测平台:采用液质联用LC-MS检测法,目前可实现氮代谢类、脂肪酸代谢类、植物激素类等多种物质的靶标检测。生化检测平台:采用生化检测法,结合相应的试剂盒,目前可实现淀粉类、辅酶类、土壤酶类、土壤常规八项类、糖酵解类、糖异生类等多种物质的靶标检测。 联系我们科研服务电话:010-58222780手机:181-0124-5990QQ:1516961311微信:181-0124-5990网址:www.biotech-pack-analytical.com邮箱:info@biotech-pack-analytical.com地址:北京市亦庄生物医药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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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概述 中国赛宝实验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又名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始建于1955年,是中国最早从事可靠性研究的权威机构。实验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占地面积17万平方米,科研生产用房面积5万多平方米;拥有各类试验、分析测试和计量等仪器设备2300多台(套);现有职工1000多人,各类科技人员700多人,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70% 。 实验室可提供从元器件到整机设备、从硬件到软件直至复杂大系统的产品检测试验、分析评价、认证计量、信息服务、技术培训、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开发等技术服务。实验室具有多项认证、检测资质和授权,建立了良好的国际合作互认关系,可在世界范围内开展认证、检测业务,代表中国进行国际技术交流、标准和法规的制订。同时,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为部的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每年服务企业过万家。 赛宝环境试验设备中心是中国赛宝实验室属下专业研发、生产环境试验设备的部门。目前拥有一支长期从事环境试验设备与试验系统研制和生产的专业技术队伍,先进的钣金加工设备,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已广泛应用于电子、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机械、化工、医药等行业。 ● 1959年研制出潮热箱、盐雾箱、暴露试验记录仪等中国第一套环境试验设备和测试仪器 ● 1986年成立了国家环境试验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 1993年研制出8m3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等七种试验设备并通过了国家产品设计定型鉴定 ● 2000年研制出国内最高技术水平的温度-湿度-低气压-振动四综合环境试验系统,获国防科技二等奖 ● 2002年研制出国内第一台满足GJB360要求的吹尘试验箱 ● 2003年研制出国内最大型的步入式复合盐雾试验室 ● 2004年建成了国内第一套带摇摆台的汽车淋雨试验系统 ● 2005年研制出国内第一台满足GJB150要求的带风源淋雨试验箱 ● 2006年研制了国内第一套海上综合环境试验系统2. 产品种类 ● 气候环境试验设备 高温试验箱、高低温试验箱、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 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快速温度变化交变湿热试验箱、温度冲击试验箱 步入式高低温试验室、步入式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室、高低温低气压试验箱 温度-湿度-振动三综合试验箱、全天候(温度-湿度-淋雨-日照-风速)试验室 ● 特种环境试验设备 盐雾试验箱、温度湿度盐雾复合试验箱 步入式温度湿度盐雾复合试验室、腐蚀性气体试验箱、砂尘试验箱 液槽温度冲击试验箱、淋雨试验箱(室) ● 其它相关仪器设备 温度湿度巡检仪3. 业务范围 ●我中心根据客户需求,生产制造各类型标准和非标准环境试验设备。 ●承接环境试验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项目,并提供相关的免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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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860-5168转3215
    北京宝利恒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为生态、环境科研及应用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方案规划、仪器设备销售、集成、安装和培训等服务。业务领域包括动植物生态监测、土壤理化性质监测、大气环境监测和水文水质监测等。宝利恒所有的咨询和销售工程师都具备生物、土壤、气象、水文水质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6至10年生态环境监测仪器从业经验,走遍中国大江南北,服务过科研院所、大学及水利、农业、气象等相关监测部门约200家单位,拥有必要的科研基础和丰富的仪器设备规划、选择、使用经验,能很快理解用户的科研或监测目标,为用户做出优秀的仪器设备规划、选用方案。2011年起,宝利恒与德国ADCON公司携手合作,进军中国农业信息化建设和水利化建设领域,推广建设远程、无线农业墒情监测网络,农业病虫害防治系统,农业远程智能灌溉控制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网络,远程抄表系统,远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水利信息化工程。竭诚欢迎广大用户、单位咨询、洽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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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在线监测信息化平台相关的仪器

  • 土壤在线监测信息化平台v3.0近日,常州外国语学校因地处化工污染重地,而导致学生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的新闻备受关注。调查显示,常州外国语学校先后有641名学生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有493人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的还被查出了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学校原址旁是三家相邻化工厂,临近土地污染严重,在一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上,这片地块土壤、地下水里以氯苯、四氯化碳等有机污染物为主,萘、茚并芘等多环芳烃以及金属汞、铅、镉等重金属污染物,普遍超标严重,其中污染最重的是氯苯,它在地下水和土壤中的浓度超标达94799倍和78899倍,四氯化碳浓度超标也有22699倍,其它的二氯苯、三氯甲烷、二甲苯总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也有数千倍之多。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土壤污染事件,显示了我国目前在土壤环境监管方面的缺失。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说,我国把治理土壤污染确定为向污染宣战的三大行动计划之一,目前环保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 根据检测的目的,土壤环境监测有4种主要类型:区域土壤环境背景监测、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监测和土壤污染事故监测(参见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在线监测信息化平台,可以实现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的各类土壤调查、监测、治理数据的信息利用及共享,结合地理信息系统,推进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着重源头预防,尽量避免“先污染,再治理”的恶性循环,为有效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逐步推进建立国家土壤环境动态监测预警系统,为实现对全国土壤资源科学化、精确化、差别化的管理和全面监测提供信息化手段支持。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系统内对土壤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住宅用地的土壤进行监测的采样分析。根据不同的土壤分类,对土壤进行不同的监测指标考察,如土壤养分、有机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同时将监测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共享,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区域土壤背景值或部门(专业)质量标准对土壤进行污染指数评价或其他有关评价,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统筹安排。在出现异常数值时,如污染泄露,系统可报警,便于监测人员及时了解危害情况。建立土壤在线监测信息化平台,将全面掌握监管范围内土壤环境情况,避免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污染悲剧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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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背景《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2年)》明确未来两年将对461处中型灌区实施改造,主要包括渠首工程、输配水工程、骨干排水工程、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及灌区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系统概述 平升电子灌区信息化管理系统,灌区信息化平台,智慧灌区 灌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灌区的渠道水位、流量、水雨情、土壤墒情、气象等信息进行监测,同时对泵站、闸门进行远程控制,对重点区域进行视频监控,实现了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控制等功能,达到了节约灌溉用水和科学、高效管理灌区的目的。为确保灌区工程安全运行、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系统构成 系统功能 泵站智能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bull 远程或自动控制水泵启动、停止; &bull 远程监测水泵运行电流、电压、耗电量和运行状态; &bull 可扩展水源水位、出水流量、压力监测。闸门测控一体化——保障灌溉水均衡分配 &bull 智能控制渠道进水闸门、节制闸门或重点支渠、水源的渠首闸门 远程控制:通过中心软件远程控制闸门升降、调节闸门开度; 本地控制:通过现场闸门控制站触摸屏控制,方便调试时临时开关闸。 &bull 远程监测闸前后水位,流量,闸位及闸门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渠道水位、流量监测——实现水资源取水计量,促进农业水价改革 &bull 实时监测灌溉全过程的水位、流量,为灌区管理中心提供数据支撑,及时调配水; &bull 流量监测:实时监测渠道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为计量收费提供依据; &bull 水位监测 : 实时监测渠道水位,水位异常立即报警,保障灌溉输水正常。墒情、气象监测——为水循环规律研究、水资源合理利用提供基础数据 &bull 土壤墒情:监测土壤含水量、温湿度; &bull 气象:监测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雨量等气象要素。视频监控 &bull 直观查看闸站、泵站的运行工况、是否有人非法闯入,渠道水势情况; &bull 管理人员能够实时了解和掌握现场实际情况。 系统优势 通讯方式灵活&bull 根据现场情况可以灵活选择4G、5G、 NB-IoT或光纤等通讯方式;&bull 保障数据传输的稳定。供电方式灵活&bull 市电供电、太阳能供电、电池供电三种方式可选择;&bull 适应灌区复杂的野外环境,保障设备供电稳定。设备工业级设计&bull 设备内部元器件为工业级品质,抗高温、耐严寒,完全适应西北、东北地区的野外恶劣环境。多种上报协议可选&bull 支持标准水文、水资源、MQTT、环保等对上通信规约/协议 &bull 其它通讯协议可定制。智能运行&bull 灌溉各环节互联互通,泵、闸、阀智能联动,保障灌溉水均衡分配。异常自动报警&bull 水位、流量、环境量越限;&bull 闸门故障、供电异常、通信中断等;现场监控终端报警至监控中心,中心软件和巡检人员手机APP同步弹窗提示。 监控设备 监控平台 典型案例 新疆-灌区信息化系统测点规模:渠道监测128处;闸门监控24处;大江大河监测9处。项目需求:智能控制闸门开关;远程监测渠道、闸门、江河情况;水位、流量、环境量越限;视频/图像监控现场实况。通信方式:4G/光纤上报平台:通过平升协议上报至平升闸门管理平台通过水文协议上报至水利局灌区综合管理系统软件黑龙江-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测点规模:90处流量监测站、35处水位监测站、20处闸门测控站、30处气象墒情监测站。通信方式:4G上报方式:数据库对接上报平台:黑龙江省灌区管理平台应用效果:此项目实施以来,175个监测站运行良好。全面提升了灌溉用水管理水平,实现了计量用水,提高了灌溉用水的效率,为农业水价改革奠定了基础。内蒙古-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信息化系统测点规模:闸门控制站33处、泵站监控站82处项目需求:闸站:闸前/后水位、闸位、流量;控制提、落闸。泵站:监测水泵运行、故障状态,远程控制水泵启动、停止;预留水源水位、出水流量监测。通信协议:平升协议通信方式: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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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系统背景  随着智慧农业的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逐渐运用到了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大大提高了劳动力、资本等各项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效率。  借助物联网,智慧农业构建了集环境监控、精准调节为一体的农业生产系统,可对不同的农业生产环境及对象进行监测监管,通过传感设备检测环境的物理参数,对土壤、虫情、气象、苗情等生产环境状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使之符合农业生产环境标准,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将大大改善农产品品质,使其符合市场需求,可以实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农业生产精细化、高效化、现代化发展。同时系统配备了风吸式杀虫灯,可高效杀虫,绿色无污染。  二、系统组成  该系统由管式土壤墒情监测仪、虫情测报灯、气象站、视频监控、围栏、风吸式杀虫灯、云平台组成。  该系统可对农业大田的土壤温度、土壤水分,病虫状况(病虫种类、病虫数量等),气候状况(空气温度、湿度、雨量、光照度、二氧化碳、风速风向等环境参数),作物长势进行系统监测和管理,通过GPRS/4G或网口将数据上传至测报平台,管理人员可远程实时查看各环境参数数据及趋势,节省人力,并根据数据反馈作出相应调整,以保证农作物良好的生长态势,助力农业生产。  三、平台介绍  1.农业四情测报平台是集虫情、气象、墒情、苗情监测为一体在线监控平台。虫情监测具有Al害虫自动识别、远程实时查看虫情、虫情在线分析、害虫种类自动识别、区域虫情统计、虫情变化趋势分析、设备监测等功能。气象监测具有远程实时查看气象、在线分析气象历史数据的功能。墒情监测具有远程获取土壤墒情(如土壤温湿度、水分、PH)数据、在线分析土壤墒情历史数据的功能。苗情监测可实时查看作物长势画面。  2.监控主页显示设备列表、大屏可视化、地图展示等菜单信息。显示土壤墒情、虫情、气象监测图标及设备的运行状态。  3.虫情监测包括实时虫情、虫情分析、害虫种类、实时状态、操作记录五部分。  4.虫情分析:可查询到所选时间范围内的图片。  5.虫情统计包括区域统计和趋势分析。  区域分析:选择区域,选择时间后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出所选时间段区域内虫情设备的害虫数量。  趋势分析:选择区域,选择时间后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出区域内各害虫种类数量的曲线变化。  6.气象监测包括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两部分。  7.墒情监测包括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两部分。  8.系统管理包括设备管理、用户管理、区域管理、系统日志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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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在线监测信息化平台相关的资讯

  • “土十条”出台:土壤监测迎重大利好
    “土十条”出台:土壤监测迎重大利好 修复市场短期带动有限  土壤污染治理行业翘首盼望的“土十条”终于出台了。  5月31日下午,国务院公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土十条”),至此大气、水、土污染防治都有了行动计划。  “土十条”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环保部解读称,“土十条”将推动形成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实施“土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2.7万亿元,可新增就业人口200万人以上 到2020年,预计可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4500亿元。  不过,多家从事土壤修复业务的企业表示谨慎,因为从整体基调来看,“土十条”更注重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短期内对土壤修复市场不会有太多刺激作用。  “土壤污染防治首先要‘摸清家底’,短期内利好的是土壤监测和调查市场,而土壤修复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选择静观其变。”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22.SZ)总经理宋海农分析称。  拉动2.7万亿元GDP增长  我国土壤修复企业从2010年的10多家增加到近1000家,从业人员从约2000人增加到约1万人。但还存在技术储备不够、人员队伍不足等问题,产业发展基础较为薄弱。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总体上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应用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说。  国外土壤修复已有40年到50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专业化和实用化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完备的修复产业链和修复市场。而我国土壤修复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应用,只有短短10年时间,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  “土十条”提出,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  “这些政策利好,是我们期盼已久的。‘土十条’加快了土壤治理的进程,加大了市场容量。随着更多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的落地,相信土壤治理和修复行业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正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环保部预期,“土十条”落实后,到2020年,可使7000万亩受污染耕地得到安全利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城乡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在优化经济发展方面,实施“土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2.7万亿元,可新增就业人口200万人以上。到2020年,预计可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4500亿元。  不过,在业内看来这“过于乐观”。在商业模式不清,技术、管理和人才都缺乏的情况下,企业对此持谨慎态度。  此前,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2016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表示,“土十条”治理土壤污染,是个“大治理”过程,不是要投入几万亿元。他表示,“土十条”强调的是风险管控,要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不是简单依靠巨大的资金投入,对污染的土壤要加强监测监控,不让污染继续发展。  修复市场缓慢释放  “土十条”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90.89亿元,虽然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53.89亿元,增长145.6%,但摊派到每个省份仅3亿元左右。与“土十条”提出的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土十条”还要求,地方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  据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主任王夏晖介绍,一般来说,农用地治理与修复成本每亩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成本每立方米从几百元到几千元。  一家环保企业负责人认为,土壤治理要花费巨额资金,但“土十条”中,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和创新力度都不够。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从财政角度分析也认为,“土十条”并不是大型土壤修复项目的机遇。  “不管是通过PPP项目,还是地方政府自筹资金,地方政府支付大规模土壤修复工程的能力都有限。”薛涛表示。  “‘土十条’的重点在于风险防控,谈不上什么商机,短期内国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而且说实话,商业模式确实不太清晰。”宋海农认为,土壤治理和修复行业不会有万亿级,可能会经历一个百亿级或千亿级市场慢慢释放的过程。  “我们当然希望有更多钱投入这个市场,但还是更倾向于静观其变。土壤修复行业目前交织着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多重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宋海农表示。  多位环保分析人士表示,在环保资金中,治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已经占了大头,留给土壤治理的资金十分有限。以水污染治理为例,近两年各地政府治理黑臭水体的压力非常大,频频有大项目出现,比如北京计划到2020年为通州安排总投资456亿元治水。  在这种背景下,土壤治理资金从何而来?  “土十条”指出,应发挥市场作用。除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外,还要发挥绿色金融的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土壤监测和调查迎利好  虽然对土壤修复态度谨慎,但业内人士和分析机构都认为,土壤监测和调查市场将迎来重大利好。  “土十条”第一条便提出“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给出了具体时间表。  第一,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第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第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  对此,申万宏源认为,这些目标时间节点的制定代表着整个土壤修复行业尚处于起步初期,在未来3年内修复部分仍将以试点为主。  民生证券环保团队表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共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31367个,已覆盖90%县(市、区)。2016年拟再增加7000个风险点位,农业部门计划设立15.2万个产地安全检测国控点。而“土十条”明确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监测点位的增加及监测网络的建设利好监测企业。  “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工业园区土壤监测点,完善土壤信息系统,建立大数据平台,有望打开百亿市场空间。”E20研究院研究员郭慧分析。  不过,她同时表示,混乱的场地调查市场,低价竞争现象层出不穷,耕地修复等商业模式不清晰等都是当前面临的问题。千亿市场开启,还需要更多配套文件引导市场发展方向。
  • 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是康达检测的发展方向——访康达检测技术总监李冠华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康达检测已经成立十年了,十年来经历了三次实验室搬迁,每一次的搬迁都见证了公司坚实的发展足迹。康达刚刚启用的新实验室及办公区域面积已达20000平米,仅色谱、质谱、光谱和质谱联用仪等就有近200台套,其中岛津的气相色谱和气质联用仪就有68台,可见康达检测业务发展之快,以及在投入方面的决心之大。 br/ /p p   日前,仪器信息网编辑采访了康达检测技术总监李冠华,就公司的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c6038343-aaff-4077-8bad-5cc0a9764063.jpg" title=" 康达检测.jpg" alt=" 康达检测.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康达检测技术总监 李冠华 /strong /p p    strong 土壤和固废检测增长较快 /strong /p p   康达检测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水和废水检测、空气和废气检测、土壤与地下水检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固废检测与危险废物鉴别检测、生活饮用水检测、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服务,通常说的环境检测领域的水、土、气、固废检测等都已经囊括在内。“我们公司2009年刚成立的时候是以职业卫生评价和检测为主,从2011年左右开始以环境检测为主要发展方向。目前,相比职业卫生评价和检测,环境检测业务占更大份额。”李冠华介绍到。 /p p   康达检测2016年在新三板上市,当年的营收和利润增长就超过了50%。近几年公司的营收和利润增长率也一直在50%以上。谈到如此快速发展的原因时,李冠华觉得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公司领导制定的战略方向比较正确 另外一方面是正好赶上了利好政策机会,第三方检测特别是环境第三方检测近年来发展比较快。”国家对环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相关的监管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检测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 /p p   目前单说环境检测业务,康达检测的业绩规模能排到业内前三。今年公司营业收入近两个亿,其中环境检测业务占到80%以上。“最近两年,康达检测在其特色领域土壤检测和固废检测方面表现优秀。”李冠华说到,“土壤检测需求未来会持续一段时间。我们参与的土壤检测项目比较多,经验也比较丰富,不但有江苏地区也有国内其他地区的。因为与水样、空气样品相比,土壤样品的时效比较长,所以实验室覆盖的地域范围更大。最近我们也入围了两个土壤详查项目的检测实验室名录。” /p p   当谈及另一项特色业务即固废检测时,李冠华自信地表示:康达在固废检测领域是非常有竞争力的!原来社会上对固废污染特别是危险废弃物污染并不是太关注,但现在已经越来越重视 而且固废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也会越来越完善。康达检测的固废检测业务虽然2014年才开始起步,但是在固废“大热”之前,康达检测就已经提前做了战略规划,包括人员、技术储备和设备投入,所以抓住了机会,业务增长非常快,目前已经服务了全国近30个省市和地区,在近年来多起热点环境案件中都有康达固废与废物鉴别检测的身影。 /p p   在康达检测的业务架构中,还有一项极具特色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康达检测是江苏省第一批拿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之一。并且,去年康达检测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合作成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研发中心。“最近几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比较多,特别是一些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的较多、社会关注度也很高,如长江垃圾倾倒、太湖垃圾倾倒、湖州市病死猪掩埋事件等。”李冠华说。 /p p   2019年,康达检测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司新址新建成了二噁英检测实验室。李冠华介绍到,“二噁英检测对分析仪器和实验室环境要求比较高,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投入比较大。近年来二噁英检测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具备二噁英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并不多。康达检测在这个领域顺势而为,未雨绸缪,对此早已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p p    strong 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是方向 /strong /p p   “我认为‘技术’和‘质量’是康达检测未来的核心竞争力和快速发展的基础。如果想要长久发展,必须要关注技术研发和质量控制,要不然是没办法领先竞争对手的!”李冠华说到。经过几年的发展,康达检测的研发中心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其中,最显著的是已经投入运行的样品智能化管理系统和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 /p p   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是第三方检测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谈到康达检测为什么要开发样品智能化管理系统时,李冠华介绍到,对于第三方检测公司来说,特别是规模比较大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样品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存在效率低,易出错,不规范等问题。实验室必须对样品的接收、清点、存放、流转、处置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控制,所以急需借助信息化、自动化的手段来实现样品的高效管理。 /p p   康达检测的样品智能化管理系统通过物料运送AGV(自动导引运输车)、仓储AGV实现了样品的自动入库、出库、借用、归还、运送等任务,既提高了样品管理效率,也减少了错误出现几率。“项目启动之初,调研寻找合作方以及与合作方商讨确定技术方案比较困难,因为大部分自动化技术企业没有接触过我们这个行业,他们不太了解我们行业的特殊要求,所以一开始的相互沟通花了很多的时间精力。”李冠华说到,“这个项目从开始有这个想法,到最后能够完全的正常运行,经历了大半年时间,期间发生了很多波折。在调试和试运行阶段,就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意想不到情况。比如,物料运送AGV运行线路单一,繁忙时会出现多辆AGV排队等待的情况,需要调整优化路线 使用过程中发生过物料运送AGV和样品交接平台掉线情况,导致样品运送任务失败等等。 经常需要我们双方坐下来一起研究解决办法、并进行大量的测试验证。” /p p   为了开发样品智能化管理系统,康达检测投入了大量资金。“项目投入前期不会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来看肯定会有的。”李冠华介绍,目前康达还只是在样品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尝试,未来会考虑逐步在更多的领域和工段实现自动化。如样品瓶的准备,试剂和保存剂的添加,还可以把实验室检测工作拆分成一些简单的步骤,尝试用自动化的设备逐步去取代人工,如样品称量、土壤样品制备、取液、移液等环节,康达检测也会逐一尝试实现自动化。“随着康达业务发展越来越快,人员成本也越来越高,对智能化、自动化的需求非常急迫。” /p p   康达检测与软件公司合作研发了一套自主知识版权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LIMS)——康达检测智慧运营管控平台,并于2019年年初开始使用。“现在市场上有很多成品的LIMS系统,但是每个检测公司有自己的工作流程、有自己的检测记录和报告格式,成品LIMS系统不可能适合所有公司,导致很多购买LIMS成品的实验室最后没有真正把它使用起来。”所以,2018年康达检测决定自己开发康达检测智慧运营管控平台。该系统已于2019年1月1号正式开始使用,至今已经运行了快一年的时间。现在康达检测大部分业务环节都通过康达检测智慧运营管控平台完成。“我们的平台是真正的‘量身定制’,如一些原始数据的记录格式,都是按照我们的需求进行设计的,整个业务流程也是按照康达检测的流程进行设计的。这个平台目前覆盖了从销售、采样、检测到电子报告、审核签发等业务全流程,在仪器管理、各种技术记录、质量记录、质控数据等方面做到了自动化、透明化、规范化,保证结果溯源,提高工作效率,属于内业领先开创。” /p p   接下来,李冠华介绍到,康达检测智慧运营管控平台还将与岛津公司的网络版工作站进行深度对接和融合。“网络版工作站的溯源性、公正性更高,对实验室的要求也更高。而网络版工作站在药物检测领域是必须使用的,在环境检测等领域却几乎没有应用。康达检测应该是环境检测领域最先开始使用网络版工作站的第三方检测公司。使用网络版工作站也是为了更严格地管理我们的数据,提高我们的数据质量。”李冠华谈到,“现在很多实验室分析仪器的数据只能人工录入到LIMS系统,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工作量。如果我们和岛津公司的网络版工作站对接,岛津仪器的检测数据和谱图会直接上传到康达检测智慧运营管控平台,就省掉了这个环节,不仅可以节约人力也将大大减少出错几率。”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采访编辑:刘丰秋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后记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9年11月22日,康达检测与岛津公司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成立“康达-岛津环境科学合作实验室”。其实,在此之前,康达检测与岛津公司就已经开展了多项合作,如二噁英检测、开发PPCPs的检测方法等。“为此,我们还专门采购了一台岛津比较先进的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李冠华说到,“今后双方的合作将会越来越多,如双方马上要开始合作研发117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同时检测方法(采用Twinline MS系统)等。” /span /p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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