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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针对区环保局提出的问题:广东地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对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进行了要求,然而却没有明确检测方法,请问是否可以采《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的方法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检测?而检测分析方法是根据之前国家环保部2018年10月31日答复的“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可以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所以急需省环保部给我们一个答复是否可以用,谢谢!回复: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均未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分析方法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1810/t20181031_672042.shtml),以及后续出台的标准(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GB 4915-201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等)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方法作出的规定,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已于2023年1月5日起实施,《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已被HJ 1263-2022替代。故在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可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监测。
[font=&][size=16px][color=#434343]大佬们,跪求《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颗粒物、SO2、NOX、HCl、C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检测作业指导书)》电子版,我的邮箱是547633127@qq.com,先谢谢啦。[/color][/size][/font]
医废焚烧炉,烟气通过布袋除尘与水喷淋后排放,处理设施正常,布袋试用过多种,仍然出现颗粒物排放超标的情况,求教大家,造成这种结果的可能原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