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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08/01/20
附件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新改扩建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前的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由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涉及防病改水工程的,要对项目落实到病区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饮水安全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在与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计划。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工作组,根据工程进度,通过参与工程技术审查、检查、验收和专题论证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评价结束后,专家工作组应当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第七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卫生学评价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覆盖的范围和病区类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即工程卫生风险性评价;建成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分析。
第九条 卫生学评价中的水质卫生检测包括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全部常规指标。
第十条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水质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覆盖的病区村、病区受益人口数、水源水质、水处理工艺、输配水系统的卫生风险性评价、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分析及评价、供水单位水质分析能力评估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文本,由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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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08/01/20
附件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试行)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质,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通过开展监测,掌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动态,为预防控制水性疾病和应对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提供可靠依据,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相关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对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当地水性疾病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及信息发布。
监测范围为《规划》中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式供水单位,对分散式供水分类抽取不少于1%。
(一)水质卫生监测。
供水工程基本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饮用水污染事件等基本信息。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检测频率;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1份。水样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监测指标包括:
1.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2. 毒理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3. 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 /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 /100mL)。
4.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mg/L)、臭氧(mg/L)、二氧化氯(mg/L)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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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08/01/20
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指标。
(二)水性疾病监测。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监测;
2.饮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3.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三)监测信息报告及通报。
监测信息报告实行统计报表(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上报)逐级汇总报告制,由省级爱卫办组织技术力量形成本省份报告后于每年9月底以前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形成国家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分析报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定期通报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管理工作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监测经费,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样水质检测、数据上报、核实汇总及分析工作,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加强卫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切实保证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期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