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侠一点红
第3楼2008/02/10
第四,执法体系存在权限不清、职能不清等问题
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存在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现象。目前,国务院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职能,实际上是行政授意,而不是法律授权。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同一层次的多个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因缺乏法律支持,存在综合协调责权分离的困惑,使综合协调工作形成了一个非抓不可,抓难奏效的两难命题。如果难以形成合力,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法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有些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或者受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如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和判罚者。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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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08/02/10
第五,法律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目前,由于食品安全执法主体多元化,相关部门职能交叉,导致了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命令,相关部门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食品又重新泛滥起来。这种执法主体多元化、食品安全职能交叉的现行体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对策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良好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到巨大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从以下5个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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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2008/02/10
首先,应制订食品安全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其次,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完善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部门法、单行法对食品安全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全面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 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要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着眼于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订和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相互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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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2008/02/10
四要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食品安全工作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因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我国已对米、面、油等28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看,还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或处罚不到位等问题。
五要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整合执法力量,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步明晰,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将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和执法人员整合为一,解决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消除政出多门的监管格局。另外,还应在此基础上,组建一个统一高效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包括农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这一部门对食品安全从源头到餐桌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力,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真正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