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金星
第2楼2008/08/20
抛砖引玉:
作为检测和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是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采样时应尽量取得被监测单位的配合,主动要求其派员到场,同时还应对采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严格按环境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不能为了图省事而违反规定程序。
二是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能影响勘验的真实性、客观性时,可在有第三者见证或拍照、摄像等其他方式证明的情况下,先进行勘验再通知当事人到场完善手续。
三是设计类似监察记录的几联采样单,在现场采样时,采样人、当事人应当在采样单上签名,并将一联留置给当事人。
四是要将监测数据及时提供给当事人,规定当事人可以在2~3日内提出异议,否则就可直接用于行政处罚等类似的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sahon
第7楼2008/08/21
我们的做法是这样的:
第一,监测人员采样时,要求企业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在场,并签名确认。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会配合。
第二,有些企业有拒绝签字的情况,这种一般是问题比较严重的山寨厂。可以要求当地街道或者其他在现场的人员签名,并注明企业拒签。现场留下照片或者视频。只要有证明是现场有采样的证据,拒签并不影响结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三,最麻烦的是一些企业不愿意接受监测,拖延时间甚至拒之门外。目前来看,似乎没有有效的办法应对。需要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对于拒绝签字,拒绝进门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其厂区外面的排污口处采样,拍照或者录像,但是整个过程要让该企业知道。最好与环境监察的同志一起行动。因为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事先基本也可以估计到。
minhf
第8楼2008/08/22
当事人对环境监测采样结果证据效力的争议的解决,一方面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律法规中关于监测采样和监测报告证据效力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果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则需要政府和立法部门解决);另一方面也要求监测采样的样品具备“五性”要求(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还有监测分析过程应当采取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一般交有资质部门进行监测分析),以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公正,具备法律效力。
可是在现实中,上述要求要完全做到还是比较困难的:比如执法采样的瞬时性,有时就无法达到“五性”要求,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误解,这就要求适当延长采样时间(最好跨越2-3个排放周期),增加采样频次(执法人员好像没有这么好的耐性哦);还有,现在的环境监测站一般是服从环保局管理的,这时的环境监测站就有扮演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角色的嫌疑,其监测结果的公正性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怀疑,这是我国现有行政体制决定的,在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