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hua1229
第4楼2009/07/09
楼上的这个问题在药典附录里都有:正文中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条件除固定相种类、流动相组成、检测器类型不得任意改变外,其余如色谱柱内径、长度、固定相牌号、载体粒度、流动相流速、混合流动相各组成的比例、柱温、进样量、检测器的灵敏度等,均可适当改变,以适应具体的色谱系统并达到系统适用性试验的要求。但对某些品种,必须用特定牌号的填充剂方能满足分离要求,可在该品种项下注明。
在欧洲药典HPLC附录里也有类似规定:EP6 2.2.46 chromatographic separation techniques里的Liquid chromatography。有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