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
第2楼2010/05/27
楼主的公司和之前那个坛友的争执似乎已经上升到必须走法律途径解决的方式,因此呢,建议还是如实走法律的方式吧!倾公司之力和一板油去斗,不明智。当然对于如果需要借助网上平台的公正性声明的话,建议楼主的公司还是提供执业者的相关信息,以便佐实承诺的可信。
substance_13
第7楼2010/05/27
这是我的原回帖,麻烦版主先别删,让大家看看是否算是人身攻击。
回击一下吧。
李某人,你不用在这里惺惺作态了。之前两次你给我打了两次电话,还假装调解人的样子,这下子狐狸尾巴露出来了吧。你究竟是不是岛津公司的?你和吉弘的龚XX究竟是什么关系?不需要我多说,想必大家都清楚了。
我都明确给你说了,直接去告好了,不要在这里唧唧歪歪的,没意思。我们公司也有律师,正好今天在,有兴趣我也可以和他谈谈。你要告,我奉陪,往后退一步,我就不是男人!
"否则必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
我劝你啊你也不用“否则”了,直接去告,看最后是你诈骗还是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