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
第1楼2010/06/11
三、瘦肉精的毒性研究
经大量试验结果证实,瘦肉精的毒性并不很强,但因其半哀期长,在体内代谢慢等原因,人体对其的耐受量非常小,治疗用药时也都十分慎重,一般说来一次口服用量应在20~40pg内,用量过大或无病用药则会导致肌肉震颤、心悸、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特别对于有高血压。心脏病、甲亢、青光眼、前裂腺肥大等病人或老人儿童危害性更大,甚至会导致死亡。而在生产上,一些不法生产者在育肥猪(60~70kg以上)饲料中添加,连用至宰前。由于盐酸克仑特罗饲用浓度是治疗用量的10倍以上,停药期短(如果停药造成受体调节减弱,脂肪在皮下和内脏补偿性蓄积,瘦肉率下降),同时其化学结构比较稳定,因此残留量很大,主要在肝、肺等内脏器官。另外瘦肉精能耐受100℃高温,经126℃油煎5min才会破坏减半,常规烹调对肉食品中瘦肉精残留起不到破坏作用,因而人类食用后会发生中毒。
四、业界对瘦肉精的查禁
1986年开始,欧美等发达国家已严禁在畜牧生产中应用瘦肉精,并与世界卫生组织一起制定了其在动物产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肉、肝、肾脏、脂肪、奶中分别为0.2、0.6、0.6、0.2、0.05μg/kg。我国政府一直把健全饲料法规,严禁在饲料中滥用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作为保证饲料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措施。农业部在 1997年3月以[农牧发(1997)3号文明令]禁止公肾上腺素能激动剂在动物生产中的应用。另外在2000年4月,农业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联合发出《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药品的紧急通知》;但目前国内外非法使用情况仍非常严重。
快乐
第2楼2010/06/11
五、我国在瘦肉精查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主管部门职责不清,责任追究分配不合理。违禁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好多部人很多环节,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谁主抓、谁辅抓,在实际操作查处过程中各管一方,推委扯皮。目前,从饲养者到屠宰,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联系十分紧密,一但发生中毒事件,养殖户要对添加“瘦肉精”造成的后果负经济、法律责任,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自食其果、罪有应得,但却末对屠宰场、肉商进行连带责任,所以远不足以杜绝滥用瘦肉精问题。
2.养殖生产者唯利是图,瘦肉精的生产源头追查困难。大多数的养殖生产者都意识到使用瘦肉精的危害,因而拒绝使用瘦肉精,但还有一少数养殖场为了追求当前利益,还在挺而走险,顶风作案。同时随着国家查禁瘦肉精力度的加大,一些不法商贩的制售手段也日益高明隐秘,他们上门推销,不留姓名,不留地址,更有甚者和养殖户订立攻守同盟,让养殖户承但一切因中毒引起的经济损失,这样在查处时,养殖户也不配合,因而源头追查也就无法落实。
3.检验时间过长。猪尿中克伦特罗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方法是猪尿中克伦特罗的残留常规快速筛选检测方法,酶联免疫试剂盒成本较贵、国产质量还不过关,德国产的试剂盒一般需要3000~4000元,做样品时不可能只做一个样品,一般一批近40个猪尿样品一起做,最快也要1~2天。其它的动物组织如猪肝、猪肉的残留测定因一般单位均没有气相色谱——质谱仪(每台仪器约150万元左句,而用酶联免疫法测定,一批样品要2~3周(此标准还没有正式公布)。饲料中“瘦肉精”残留用高效液相测定,一个样品最快也需要1~2天。等检验结果出来,抽检的同批猪肉、猪肝早已成为人们的腹中之物了。
4.对有关瘦肉精滥用而导致的细菌耐药性的研究和检测还不到位,无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监督。目前,我国尚无统一有效快速的违禁药品检测方法标准,导致检测结果没有可比性。同时,多数基层检测机构缺少必要的检测仪器,不具有快速检测违禁药品的能力。所以使有关瘦肉精的检测工作比较难以开展。
快乐
第3楼2010/06/11
六、“瘦肉精”检测方法的研究进展
目前,检测瘦肉精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气相色谱一质谱法(GC-MS)、毛细管区带电泳法(CE)和免疫分析技术(IA)。而我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2001年农业部首先组织制定了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标淮。该标准选择确定了两种:即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气相色谱一质谱法(GC-MS)。其中将HPLC法作为检测瘦肉精的半确证性方法,其最低检测限为 0.05μg/kg,优点是检测精确度高,而且假阳性率低;缺点是检测过程烦琐、检测时间长,需贵重仪器、难于操作、价格昂贵。而GC一MS法优点是能在多种残留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对某种特定的残留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GC-MS法与HPLC法相比,检测灵敏度更高,假阳性率更低,已将GC-MS法定为检测瘦肉精的确证性方法。GC-MS法的缺点同HPLC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