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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是否该获赔?

  • 小鸟飞翔
    2010/07/01
  • 私聊

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

  • 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一小伙子,买到一箱过期4天的喜糖,要求超市按法律规定退一赔十。超市发现,此男子两三个月内,类似索赔已是第三次,怀疑遭到恶意消费,只答应退一赔一--
    近日,小刘在超市买到过期的产品,向超市方提出“一赔十”,却遭到拒绝。超市方认为,对于知假买假这类的恶意消费者,他们不能一再妥协。而小刘则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不肯退让。这位自称是为消费者打抱不平的小刘拨通了热线电话,希望媒体能够参与监督。

    网友观点:
    1、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应当处罚,处罚金额是货值的十倍,上缴国库。
    2、超市与生产企业间,罚款负担比例由超市与企业间自行根据责任大小协商。
    3、购买者“小伙子”没有因为知道该产品已经过期,没有因为购买造成损失,不予赔偿。前面二次超市给予的赔偿可视为不当得利,予以追回,上缴国库。
    4、“小伙子”第三次购买的过期产品应销毁,因其明知过期依然进货,损失由“小伙子”承担。
    5、其它类似“维权”视情况,如果购买目的是证据保全,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看根据货值,按有关规定(如《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给予奖励。如仅仅为了索赔则可视为敲诈,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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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咳喘

    第1楼2010/07/01

    4、明知是过期产品还卖,超市责任,十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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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咳喘

    第2楼2010/07/01

    首先考虑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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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鸟飞翔

    第3楼2010/07/01

    事件回顾:

    “知假买假”,是动机不纯还是监督维权?

    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一小伙子,买到一箱过期4天的喜糖,要求超市按法律规定退一赔十。超市发现,此男子两三个月内,类似索赔已是第三次,怀疑遭到恶意消费,只答应退一赔一--

    近日,小刘在超市买到过期的产品,向超市方提出“一赔十”,却遭到拒绝。超市方认为,对于知假买假这类的恶意消费者,他们不能一再妥协。而小刘则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不肯退让。这位自称是为消费者打抱不平的小刘拨通了热线电话,希望媒体能够参与监督。

    买到过期食品,要求一赔十

    小刘,20多岁的年轻男子,操着外地口音。小刘称,6月12日上午9时多,他在解放南路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一箱诗帝牌喜糖,价格为215元。喜糖是朋友结婚用的,他帮忙买。

    “付完款后,我发现外包装盒上,标明的保质期为‘常温下12个月',而我购买的这箱喜糖生产日期是2009年6月8日,今天是2010年6月12日,明显是过了保质期。”小刘说,“喜糖回家还得放上几天才用,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婚礼上送给亲朋好友,那是很没面子的事情。”

    当记者问及,为何在购买时没有仔细看生产日期,而付钱后就马上发现呢。小刘告诉记者,他以前在这页新虻焦谑称罚愿读饲侣ズ蠡故亲邢缚戳松掌凇?

    小刘表示,根据2009年6月2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市应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我花了215元买的东西,那么至少赔偿我2000元吧。”

    他的这一要求遭到了超市方拒绝。

    当天上午10时左右,记者来到超市,他们双方就此事正在协商。小刘要求超市赔偿2000元,而超市只愿按“退一赔一”的标准进行赔偿,只要小刘接受协商就给他500元,也就是退还买喜糖的215元,再赔偿小刘200多元。

    当天,两者分歧过大,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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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鸟飞翔

    第4楼2010/07/01

    超市方认为是恶意消费,不予认同

    “如果是真正的消费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做出退一赔十的处理,我们可以接受这样的赔偿。”该超市客服部的负责人刘经理对记者说。

    “但他不是一般的消费者,存在恶意消费,我们赔不起。”超市方面显得十分委屈。刘经理说,超市愿意协商解决,给出适当的赔偿,但这位顾客就是揪住不放。

    小刘并非一般的消费者?恶意消费?这从何说起。

    超市方就此事进行了解释。

    刘经理认为,其一,查看了监控录像,发现该顾客在收银台付完钱后,就马上到了客服中心,告诉工作人员“这个东西过期几天,你得给我赔偿”.他是有备而来的。一般来说,真正的顾客,不会来超市只买一件商品,如发现过期了,可能是回到家之后,不应该恰巧是在刚刚付完钱后。

    其二,近两三个月内,这位顾客在他们超市提出类似赔偿已是第三次了。曾在杭州超市工作过的员工反映,这名顾客在杭州也有好几次买了东西,提出10倍赔偿的要求。

    其三,事后工作人员去检查,发现货架上的货品离保质期最近的也还有6个月。该顾客在第一次过来要求赔偿时,发现他有超市管理人员才持有的出入门卡,这次他进入仓库拿了下架的过期食品,也说不准。不过,由于某些位置是监控死角,这个说法没有直接证据。

    刘经理说,“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导致过期食品没有及时下架,是超市存在过错,我们向顾客表示歉意。不过,大超市里,仅食品就有上千种,要做到万无一失,很难。希望消费者发现后能够做出善意提醒。”

    刘经理认为现在有一批人,专门盯着食品,知假买假索赔。“今后加强货品管理外,对恶意消费的’神秘顾客‘也得特别小心,以防惹出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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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鸟飞翔

    第5楼2010/07/01

    如何看待“另类”监督,各方说法不一

    对于超市方面认为的职业买假人的身份,小刘笑了笑,未作正面回答。他对记者这样说:“不管怎么说,我买了你超市的东西,就是消费者。超市出售过期食品,错在先,为什么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这样做,并没有触犯任何法规。”

    据记者了解,随着去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新规让一部分人从中看到了“商机”;与以往“退一赔一”相比,“退一赔十”诱惑更大,于是出现了一批职业打假人。近一年来,有关食品“知假买假”的消费索赔案增加不少,与职业打假人不无关系。

    不少商界人士提出,职业打假人动机不纯,“知假买假”不应该鼓励,更别说奖励了。普通市民对此也意见不一,有的支持,有的反对。

    有人认为,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非法收入。“知假买假”的,不应该得到赔偿。

    也有人认为,买了问题食品然后索赔,只要是合理合法的,也是一种有助于改善整个食品消费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副主任夏卫民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从目前的消费环境和有关案例来看,即使明知是“知假买假”,也不能认为他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监督,有助于促进商家自律。

    夏卫民提到,消费者买到假冒产品或过期食品,索赔后商家往往要收回,这样做的话,此类商品有可能重新流向市场,损害其他消费者,希望消费者发现或者买到假冒产品或过期食品,能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据了解,工商部门在处理食品“买一赔十”纠纷中,也发现了打假者有意造假、恶意索赔的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说,依法维权应该提倡,如果使用“调包”等伎俩来制造索赔,那就变成敲诈了,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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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ffee8

    第6楼2010/07/01

    消费者的利益不容侵害!
    小伙子的做法也确实有不妥之处,应该通过别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还有好多消费者可能买到过期产品也不知道,除了应该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还有保护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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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鸟飞翔

    第7楼2010/07/01

    这个观点好鄙视:
    一个消费者有“超市管理人员才持有的出入门卡”,看来这个超市的管理水平确实不咋地。万一被恐怖分子拿到了“超市管理人员才持有的出入门卡”,那后果不堪设想。
    食品过不过期还要让消费者来提醒,看来超市的工作是有很大空间需要提高,或者整改。

    xiaobird(tonyding) 发表:超市方认为是恶意消费,不予认同

    其三,事后工作人员去检查,发现货架上的货品离保质期最近的也还有6个月。该顾客在第一次过来要求赔偿时,发现他有超市管理人员才持有的出入门卡,这次他进入仓库拿了下架的过期食品,也说不准。不过,由于某些位置是监控死角,这个说法没有直接证据。

    刘经理说,“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导致过期食品没有及时下架,是超市存在过错,我们向顾客表示歉意。不过,大超市里,仅食品就有上千种,要做到万无一失,很难。希望消费者发现后能够做出善意提醒。”

    刘经理认为现在有一批人,专门盯着食品,知假买假索赔。“今后加强货品管理外,对恶意消费的’神秘顾客‘也得特别小心,以防惹出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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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鸟飞翔

    第8楼2010/07/01

    个人认为只要是正常从超市,商场买回来的东西,遇到假货,都应该索赔。毕竟商家要把握好自己的进货渠道,管理好自己的货架。如果自己超市没有过期货、假货,职业打假人也无法进行索赔。

    xiaobird(tonyding) 发表:如何看待“另类”监督,各方说法不一

    不少商界人士提出,职业打假人动机不纯,“知假买假”不应该鼓励,更别说奖励了。普通市民对此也意见不一,有的支持,有的反对。

    有人认为,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非法收入。“知假买假”的,不应该得到赔偿。

    也有人认为,买了问题食品然后索赔,只要是合理合法的,也是一种有助于改善整个食品消费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副主任夏卫民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从目前的消费环境和有关案例来看,即使明知是“知假买假”,也不能认为他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监督,有助于促进商家自律

    夏卫民提到,消费者买到假冒产品或过期食品,索赔后商家往往要收回,这样做的话,此类商品有可能重新流向市场,损害其他消费者,希望消费者发现或者买到假冒产品或过期食品,能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据了解,工商部门在处理食品“买一赔十”纠纷中,也发现了打假者有意造假、恶意索赔的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说,依法维权应该提倡,如果使用“调包”等伎俩来制造索赔,那就变成敲诈了,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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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ey Wolf

    第9楼2010/07/01

    支持第四种观点,当然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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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hcily

    第10楼2010/07/01

    4、明知是过期产品还卖,超市责任,十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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