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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注册计量师资格—你会考试吗?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注册计量师资格,如果开考—你会考试吗?





    人 事 部 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人部发[2006]40

    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将《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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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楼2010/07/12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英文分别译为: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六条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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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楼2010/07/12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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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楼2010/07/12

    第四章执业





    第三十一条注册计量师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各级注册计量师只能在聘用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内,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进行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指导、检查同一专业项目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工作。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

    第三十四条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技术工作,正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准确无误;

    (四)具有较强的本专业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工作。

    第三十五条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业量值传递(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等技术工作;

    (三)能正确出具本专业计量技术报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

    第三十六条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形成的计量技术报告,应当由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注册计量师追偿。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九条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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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冬季=

    第4楼2010/07/13

    非计量人员是不能参加考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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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ng-xing

    第5楼2010/07/13

    这个就看咋操作了,实验室人员都和计量有些关系

    冬季(lylsg555) 发表:非计量人员是不能参加考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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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nxy204

    第6楼2010/07/18

    参加考试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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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狼

    第7楼2010/07/18

    注册计量师,和计量法修改一样,都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三五年内是不会实施的,国家质监总局网站对何时实施注册计量所的解释是:注册计量师考试收费标准,尚在等待发改委和国家财政部审核批准;批准了收费标准后,即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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