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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实验室的设备进行强检的范围,欢迎讨论

  • 蓝鹰之舞
    2011/03/29
  • 私聊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本来是因工作需要而发的一个求助贴,结果自己边找资料边回贴,现在好像已经变成一个分享讨论贴了哦,呵呵,帖子名称就改成这个吧


    最新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已经出台了,但是里面还是只说了实验室可以进行内部校准以及进行内部校准的程序,我们最关注的哪些仪器是需要强制检定,哪些可以进行内部校准,还是没有说清楚
    计量法规定的是用于贸易结算的\安全防护的\医疗卫生的\环境监测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那除了环监\药监\疾控之外的实验室理论上都不属于上述类别,那是不是我们所有仪器设备都可以进行内部校准了?有没有明确一点的说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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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hua1981

    第1楼2011/03/29

    应助达人

    没必要强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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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冬天

    第2楼2011/03/29

    测量仪器类是需要强检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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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鹰之舞

    第3楼2011/03/29

    自己又找到一点资料,大家一起探讨

    文件名:印发《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工作而列

    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范围是:

    (一)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在进行国内外商贸活动中,用于收购、销售、结算及用来测定商品的量值、品位时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医疗卫生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在化验、诊断、治疗、防疫、保健活动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三)安全防护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在保护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保护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活动中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环境监测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为在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中进行监测、测量和控制活动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这个范围应该是自上而下规定下来的,下面低级别的机构一般不会进行调整
    按照这个范围之规定,第一个很好理解,包括菜市场\商店的称,都属于这范围
    第二个里面的化验就有点模糊了,但是至少前提有了是医疗卫生
    第三个这下非常清楚了,保护劳动者人身健康而不是人民群众健康,所以常见的食品检测实验室不属于这范围
    第四个就是指的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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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鹰之舞

    第4楼2011/03/29

    http://jls.aqsiq.gov.cn/flfg/bmgz/200610/t20061026_4653.htm
    强制检定设备99年增补的有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http://jls.aqsiq.gov.cn/flfg/bmgz/200610/t20061026_4656.htm
    01年新增的有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http://jls.aqsiq.gov.cn/flfg/bmgz/200610/t20061025_3200.htm
    02年 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

    http://jls.aqsiq.gov.cn/flfg/gfxwj/200610/t20061020_1283.htm
    关于对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质检量函[2003]793号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质监局量函[2003]15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上使用的压力表是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
    此复。
    二〇〇三年十月八日
    `
    `
    `
    `
    `
    `
    `
    按03年复函内容,实验室常用的高压灭菌锅的压力表属于强检范围(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
    此外,如果完全遵照压力容器的相关规程的话,高压灭菌锅还需要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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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普丽儿

    第5楼2011/03/29

    只要是企业最高或对外出具数据就要求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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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鹰之舞

    第6楼2011/03/29

    重头的来了~~不是找不到,是没到需要找的时候就没关心这些
    原来都是找熟人去联系计量,直接拉个单子交给他们就行了。去年检测工作整顿之后管理规范了,现在得我自己去联系了,还得考虑他们的能力范围和我们的检定校准成本,才想到要来找这些资料,这下应该算是明确了吧!

    http://jls.aqsiq.gov.cn/flfg/bmgz/200610/t20061020_1132.htm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总局网站上还挂着的,也就是说现行有效没有作废的

    其附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见 ,baidu搜到其他结果也都一样的,这个是表格式的最方便阅读了
    http://www.szjl.com.cn/jls/A/?C-1-922.Html

    重点来了:
    第3项 玻璃液体温度计
    用于安全防护:易燃、易爆工艺过程中温度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婴儿保温箱、消毒柜、血库等温度的测量。

    个人理解为常规理化操作中涉及加热的温度计,干燥箱、培养箱的温度计需强制检定

    第9项 天平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

    第25项 压力表 用于安全防护: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

    第44项 酸度计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pH的测量。

    第47项 火焰光度计 用于医疗卫生:监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这里有个问题,气相色谱的火焰光度监测器是否属于这个范围?

    第48项 分光光度计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里面包括紫外、可见光、红外、荧光(个人认为含原子荧光)、原子吸收

    一个常规的实验室(非环监部门)只有上述设备需要强制检定,综合归结下来就是:

    温度计(仅限玻璃温度计,电子式和其他形式的不含)
    天平(不含秤)
    灭菌器的压力表
    ph计
    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原子荧光

    可能需要强制检定的有GC的FID监测器


    其他设备都可以进行内部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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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鹰之舞

    第7楼2011/03/29

    欢迎大家提出意见看法,也欢迎大家把自己手里的相关资料分享出来

    我顺便维普了一圈,整理了一些相关有用的文献传到了资料中心

    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64170.shtml
    检定和校准的区别 (共有11个附件,总1042K)

    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64169.shtml
    对检定与校准、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的认识和探讨 (共有2个附件,总484K)
    作者分别为计量科学院王为农和总参63所王金山

    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64168.shtml
    关于“检定”、“校准”和“测量不确定度”的理解与应用的探讨 (共有2个附件,总278K)
    作者分别是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助理巡视员金华彰和河南周口技术监督局张歌红

    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64171.shtml
    应当重视对校准证书的确认工作 (共有1个附件,总17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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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疯子哥〓

    第8楼2011/03/29

    整理的挺好~楼主是做什么的?有没有兴趣当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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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鹰之舞

    第9楼2011/03/29

    疯子哥谢了,我工作任务比较杂,平日里都比较忙,来坛子里的时间很不稳定,而且计量这块也都只是刚接触,主要是来向大家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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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0楼2011/03/30

    应助达人

    按规定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定期送检,例如玻璃液体温度计、天平、流量计、压力表、分光光度计等。当地不能检定的,可送上一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于1991年、1999年及2001年三次颁布了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归纳起来目前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61项、118种,见下表:

    颁发日期 颁发部门 文 号项别数量 种别数量

    1991年8月6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55

    111

    1999年1月20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

    4

    5

    2001年10月26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2001]162号

    2

    2

    合计





    61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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