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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 环保志士
    2011/04/07
  • 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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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1月11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决定利用3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此举旨在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目前,国务院已成立由回良玉副总理担任组长得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 2010-12-18 京政发〔201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务发展状况,提高水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要求,本市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市水务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一)普查目的。查清本市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务行业能力建设状况,查明供排水设施情况,建立基础水信息平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

      (二)普查意义。搞好水务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务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建立详细的管网信息系统,解决城市运行的薄弱环节,确保城市涉水运行安全;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市境内的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供排水设施、水务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二)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务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务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七是灌区情况,包括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等;八是地下水取水井情况,包括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地下水源地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等;九是供水设施情况,包括管网位置、管径、材质、年代等;十是排水设施情况,包括排水、再生水管网位置、管径、材质、年代等。

      三、普查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市政府成立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负责本市水务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具体承担本市水务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部门联动、数据共享、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各区县政府及市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务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普查职责和经费

      (一)工作职责。市级普查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所需专业设备购置;基础数据和软硬件环境建设;全市宣传方案编制及组织实施;培训教材编制和市级、区县级普查人员培训;全市基础数据的汇总整理与填表上报;质量抽查及成果开发利用。区县普查机构主要负责区县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所需专业设备购置;基础数据和软硬件环境建设;区县宣传方案编制及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普查人员培训;区县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区县基础数据的汇总整理与填表上报。

      (二)工作经费。市和区县普查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本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凡在本市水务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水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得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附件: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关注 私聊
  • 超级无敌睡神

    第1楼2011/06/29

    。。。。。。。
    北京的呗~还好石家庄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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