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冬天
第1楼2011/05/19
声明的标准格式载于欧盟委员会法规(EU)No 284/2011附件内,香港及中国内地的贸易商必须遵从。声明必须以进口目的地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撰写。此外,声明必须附上实验报告,内容如下:
(a) 聚酰胺厨具:分析结果显示,厨具不会释放可检测数量的一级芳香族胺到食品或食品模拟物内。一级芳香族胺的检测极限为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0.01毫克。
(b) 三聚氰胺厨具:分析结果显示,厨具释放到食品或食品模拟物内的甲醛量不超过每千克食品15毫克。
上述欧盟委员会法规亦加入其他责任:若付运货品原产自或来自中国内地及香港,进口商或其代表必须于货品抵达欧盟第一输入地点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主管当局通报预计抵达日期及时间。成员国主管当局或会为上述付运货品订明第一输入地点,并在互联网公布上述地点的最新名单。
成员国主管当局将执行管制措施,详情如下:
主管当局在货品抵达后两个工作天内,查核所有付运货品文件;
进行确认检查(确保文件内容与货品相符);以及
进行实物检查,包括随机抽样10%货品进行试验分析,进口商或其代表因此不可预估被抽样检查的货品批次。
欧盟委员会法规(EU)No 284/2011毋须再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国家法例,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在各成员国生效,有关条文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077:0025:0029: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