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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关于药品GMP证书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 去年冬天
    2011/06/23
  • 私聊

化学药检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下称《实施通知》)要求,现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实施通知》要求,依企业提交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期满自查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符合要求的原认证范围,向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延续其原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但不另发新证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延续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并将延续信息按照《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见附件)格式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整理后在国家局政府网站(www.sfda.gov.cn)汇总发布。

      联系人:王嘉君 翁新愚
      电子信箱:ajgmp@sda.gov.cn
      电  话:010—88330830 88330812

      附件: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

    省局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公布日期

    省局网站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公布页面链接

    序号

    原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批准延续的认证范围

    批准延续日期

    有效期延续至

    备注

    中文

    英文

    中文

    英文

    中文

    英文



    注:1.“省局网站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公布页面链接”指向的页面应当包含本期延期企业的信息。
    2. 英文信息用于在国家局网站另行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英文数据查询。
    3. 电子信箱:ajgmp@sda.gov.cn,电话:010—883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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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 私聊
  • 影子

    第1楼2011/06/23

    对检查符合要求的原认证范围,向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延续其原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但不另发新证书。

    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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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 私聊
  • mengzhaocheng

    第2楼2011/08/08

    应助达人

    有点乱,不过还是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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