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杀的狼
第1楼2011/10/08
在采购活动中应依法界定采购人
在一般的采购项目中,要确定谁是采购人,首先得看谁是采购主体。例如,某县教育局为所属各学校采购电脑,教育局是采购人还是各学校是采购人,这得区别对待。如果教育局是采购主体,负责筹集采购所需资金,组织采购,对所采购的电脑具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即所采购的电脑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教育局,由教育局无偿分配给所属学校使用,各学校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时的采购人就应是教育局。但如果采购所需资金是各学校的,教育局在这个过程中只是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将各学校所筹集到资金集中起来,实施统一采购,所采购的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各学校,各学校拥有电脑的财产所有权,并且具有管理权有使用权,这时的采购人就应该是学校。在这个项目中,可能还要涉及到采购资金性质问题,即教育局或者是各学校采购电脑所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还是非财政性资金。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资金应该属于财政性资金,因为教育局属于国家机关,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和公务活动的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学校的经费也是来源于各级财政或收取的学杂费,不管是哪种渠道,都应是财政性资金。所以,如果按照采购资金来源渠道来界定采购人,也是有两种结果,即全部由教育局来投资,教育局具有电脑的采购权、所有权,学校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则教育局就是采购人;如果全部由各学校投资并具有电脑的采购权和所有权,教育局只负责组织、协调,则学校就是采购人。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教育局只负责组织招标或者委托其它机构组织招标,确定电脑的供应商和价格、供货条件等,采购合同由各学校与教育局通过招标确定的供应商来签订,这时的采购人也应该是学校,教育局就成了学校的委托代理人了。
从笔者前述某中学采购校园网的案例来看,县政府及其所成立的领导小组和教育局都不应该是采购人,真正的采购人应该是学校。这个案例特殊的地方就在于首期支付的采购资金是通过县政府协调、教育局负责向当地银行贷款取得的,在项目建成后,学校将分三年偿还贷款和支付合同款项,所用的资金主要是财政拨款和学校收取的学杂费;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以及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校园网及其设备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也是属于学校,学校理所当然应该是采购人。至于后来经过县政府及其领导小组协调,教育局最终成了采购人,学校倒成了局外人的结果,也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
被追杀的狼
第2楼2011/10/08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也会经常遇到,就是上级主管部门为基层单位统一采购设备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市公安局为县区公安局统一采购警用车辆和器械或公安信息网络、市计生局为县区计生局统一采购计划生育设备、市财政局为县区财政局统一采购计算机,等等。这里也存在着如何界定谁是采购人的问题。从实际来看,大多数是县区单位将采购资金统一交到市级主管部门(有些是县区交一部分,市级补贴一部分),市级主管部门或者自主进行采购,或者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而绝大多数市级主管部门都愿意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者作为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这样倒也简单,方便了基层单位,且发挥了集中采购的优势,但实际上带来的问题也不少:一是基层单位不能参与具体采购过程,自己的采购意图无法实现;二是采购合同由上级主管部门与供应商签订,而所采购的设备、服务又是县区单位自己的,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不明,设备及服务质量出现问题也无法解决;三是在项目验收上容易出现责任不明问题,采购过程和合同签订都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但这些部门对项目验收环节疏于管理,或者根本不组织验收,给供应商不完全履行合同造成可乘之机;四是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因采购过程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合同也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基层单位只负责接收设备、接受服务,使账务处理、资产登记、财产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失去必要的监督管理,进而造成资产流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这样的例子已屡见不鲜,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把县区单位作为采购人,使县区单位拥有真正的采购权,但为了监督县区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把县区单位的同类项目集中起来,实施部门采购,或者委托具备采购能力的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这样,上级主管部门在整个采购活动就成了县区单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对集中在一起的采购项目自主进行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县区单位作为采购人的身份是不容改变的,在上级主管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确定后,可通知县区单位按照采购结果分别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