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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措施助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 被追杀的狼
    2011/10/29
  • 私聊

综合仪器采购

  •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共有50万家左右中小型企业,占全部企业的93.79%,它们为国家创造了60%的生产总值、40%的利税和75%的就业机会,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可谓居功至伟。
    近日,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在苏州实地调研时强调:“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摆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突出位置。”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非强制性的“应当”两字,让我国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受到资质、实力等多方面的条件制约,造成了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而相比之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这方面就做的比较好,国外都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明确要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实际上为确保中小企业能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拿到相当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开放的需要,以及在经济发展困境中,国家政策如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进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全面复苏的经济发展态势来看,现在开始我国就应该在广泛研究和完善的基层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作用,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支持。
    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采购人和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标讯中明确规定供应商的资质、注册资金量等条件,有的出于质量考虑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大型企业,而且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几千万元以上或企业每年的业务实绩也必须要几百万以上等,这样的要求对于质量要求较高的工程、公路、桥梁建设当然也毋庸置疑。但如果是一般类项目,这样的条件规定显然会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因此,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种以注册资本金、过去的营销实绩等来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来人为提高政府采购招标“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我们政府采购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严厉打击各种以人为制造理由或借口,来变相歧视和排斥中小企业的不法行径,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
    多渠道、多方式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获知政府采购信息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前提,众所周知,即使一个再具强劲实力的企业,如果收集不到相关的信息,也只能与政府采购永远无缘。而中小企业在对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能力方面,与大型企业比较起来,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不足。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正常上网查询,有的地方只能靠电视或订阅部分报刊了解政府采购市场行情。而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国家规定的为“一网、一报、一杂志”。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对于没有能力通过网络了解标讯的中小企业,如果报刊杂志不能及时获取,就会错失较多的采购标讯。因此,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时,不要局限于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可以采取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的发布方式,同时在多种信息媒体上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发布,特别是地方性的媒体,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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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追杀的狼

    第1楼2011/10/29

    成立相应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争取权益。就像工会可以为工人维护正当权益,消费者协会可以为遭受伤害的消费者追讨正当权益类似,在维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正当权益方面,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成立类似管理机构。如美国就成立了“小企业协会”(简称SBA)来保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正当权益,该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和促进不低于23%的订单由小企业获得。每年政府采购投标前,小企业管理局都要与政府各大部门谈判,保证订单按法定比例由小企业受益。并在各地方设置其分支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同时,小企业管理局同其他政府机构采购机关合作,开发出了一些预留项目给中小企业,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在国内政府采购活动中都享受一定的照顾和政策倾斜。

    采取政府采购预算编辑筛选、搁置的方式。首先要加强对各地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前期工作的监管,规定各部门在采购预算计划内要根据实际情况,留出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供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其次也可以通过财政部门在审批各部门采购预算时,集中将采购预算中适合中小企业参与采购的项目单独进行筛选,然后搁置专供中小企业进行采购投资。另外,还可以借鉴美国“拆散合同”方式,即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鼓励大型企业在投标时,加入分包履行合同方案,将部分合同项目分包给更具专业化能力的中小企业去履行,以在高质量完成采购合同的同时,带动中小企业的同步发展。

    以“联合体”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该条款,采取”取长补短“、”同行联合“等有针对性的特殊方式,联合一定数量及具备一定实力的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集中大家的力量壮大经营规模、提高业务竞争力,”摘取“中标果实,进而大家再分享政府采购的业务蛋糕,达到互惠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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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追杀的狼

    第2楼2011/10/29

    建立中小企业资质质量合格库。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资质的验收和检验,对信誉度高、工作能力强、质量过硬的中小企业颁发能力证书,并将其纳入“中小企业资质质量合格库“。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合同招标方对小企业执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各地政府采购管理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除了初级合同的努力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合格库“中各类中小企业的特点,向采购人或已经中标的大企业建议,在二级合同中向小企业订货。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继续加强对相关采购制度的建设。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这一法律条款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强制性,全靠自觉,可操作性不强。而国外就不同,他们大多都是以相关的明文来进行强制规定的。如美国国会立法规定:政府和大企业的采购定单中,有5%以上的额度向小企业采购;同时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扶持;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12%以下。因此,我国要实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这个目标,就必须要有法律和法规来保证,要继续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将政府应该保证“在政府采购产品和劳务的各种合同中应给中小企业以公平的比例”纳入法律条款中。同时,各地方也要制定出充分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具体措施和制度,以切实保障和有效维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在具体采购活动中,还必须要通过严厉的监督检查措施来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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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hua1981

    第3楼2011/10/29

    应助达人

    中小企业的发展现在是全国性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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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dgfive

    第4楼2011/10/29

    应助工程师

    中小企业需要进一步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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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uduoling

    第5楼2011/10/30

    现在政府挺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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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追杀的狼

    第6楼2011/10/31

    中小型企业解决了不少就业问题

    yuduoling(yuduoling) 发表:现在政府挺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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