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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项目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到以下三方面因素。
第一,要考虑到针对设施污染控制的国家相关标准所规定的监测项目,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等。
第二,要考虑到目前在线监测技术及仪器设备是否能够实现所选项目的在线环境监测,如:对填埋场周边地下水水质、臭气浓度在线环境监测等。
第三,要根据设施作业过程中实际污染物产生情况、定期环境监测情况确定环境监测项目的最终选择结果。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垃圾转运、填埋等过程中产生量非常之少,并且在定期环境监测中基本检测不到,因此没有选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环境监测项目,而选择作业过程中产生并与设施臭气污染密切相关的氨气、硫化氢作为监测项目。
经认真分析,确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期)在线环境监测内容及监测项目。
表2设施在线环境监测对象及监测项目选择
3.3在线环境监测仪器选择
在线监测仪是在线监测系统的核心,仪器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资质要求
在线监测仪器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相关认证,并且还应具有中国环境保护协会颁发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2.性能指标要求
第一,根据目标污染物定期环境监测的实际浓度及国家相关标准,确定在线监测仪器的最低检出限和测量范围,如垃圾卫生填埋场氨气、硫化氢在线监测仪器选择测量范围及最低检出限要求。见表3。
表3填埋场氨气、硫化氢最低检出限与测量范围选择
注:mg/m3=M/22.4•ppm•[273/(273+T)]*(Ba/101325);式中:M为气体分子量,ppm为测定的体积浓度值,T为温度,Ba为压力。
第二,要考虑在线监测仪器测定原理,针对同种污染物的在线监测仪器因为采用的测定原理不同,其监测量程范围及精准度是不同的。如硫化氢在线监测设备若采用电化学方法,量程范围为0-100ppm,最低检出限为1ppm;若采用紫外荧光法,量程范围为0-0.5ppm或0-1.0ppm,最低检测限可达0.002ppm。
第三,根据或参照国家颁布的《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确定在线监测仪器设备零点漂移、跨度漂移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的其他要求。
3.具体应用
在线环境监测设备选择还要考虑到市场实际应用情况,尽量选用成熟技术设备,保证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3.4在线环境监测采样点设置选择
在线环境监测点设置选择是在线监测系统取得的监测数据是否能够真实反映设施对周边环境影响情况的决定因素,对于空气污染物在线环境监测采样点的设置需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环境监测采样点布设相关标准,如: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垃圾转运站、垃圾堆肥厂和垃圾卫生填埋场均属于无组织排放源,监控点最多可设5个(含参照点);位置设于厂界,一般设于周界外10m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设点高度范围为1.5m—15m。
第二,设施常年的气象条件,如:全年主导风向等。
第三,设施本身实际情况,如:占地面积大小等。
在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实施在线监测系统项目建设设计方案中,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采样点在主导上、下风向(场界西北角、东南角)及次主导上、下风向(场界东北角、西南角)各设1个;垃圾转运站:在主导上、下风向(场界西北角、东南角)各设1个环境大气监控点;南宫堆肥厂:在主导上、下风向(场界西北角、东南角)及次主导上、下风向(东北角、西南角)各设1个环境大气监控点。
外排水监测采样点可直接设置在外排水口处。
3.5网络传输系统与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网络传输系统与数据信息系统,同样是在线环境监测系统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鉴于目前在其他类型的在线环境监测系统均有成熟技术模块应用,本文在此处不作赘述。(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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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线环境监测应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其他相关问题思考
4.1在线环境监测与定期环境监测的互补
在线环境监测与常规环境监测对于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来讲是同等重要的,二者缺一不可。在线环境监测系统虽然具有更及时、准确、数据丰富等多方面优点,但也必须看到在现阶段的科技水平条件下,其监测范围、监测内容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暂不能进行地下水水质在线监测,外排水水质和空气质量中可实现在线监测项目有限等,而常规环境监测可以有效地弥补在线环境监测的不足之处,二者相互补充,扬长避短,实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情况,提高环境监测管理水平。
4.3在线环境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与质量监控
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项目建成投入运行以后,系统日常运行与质量监控措施是确保在线监测系统功能目标实现的另一关键环节。主要包括:对系统所用监测设备进行保养、维护、标定、校准和审核;对故障仪器设备的检修、更换;对检修后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主要技术指标的运行考核;制定和落实系统有关监测质量控制等。该项工作目前还不具备由市政环卫设施监管部门自行完成的条件,考虑由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委托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负责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与质量监控。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EB/OL].[200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