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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地沟油案的宣判与食品安全法相符么

  • 老多_小多
    2012/05/24
  • 私聊

食品安全法规

  • 昨天上午,常熟法院审结了江苏首例“地沟油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国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明知他人将其生产、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用油”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有人认为处罚太轻,然而不过被告人在听完宣判后并不服气,称“自己和全家人也在吃,没有问题!”

    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不知道这样的案例该怎么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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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slin

    第1楼2012/06/05

    才三年,才二千元呀,这也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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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ghyye

    第2楼2013/02/22

    应该告他故意投毒罪,会罚得非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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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ianguiyun1

    第3楼2013/04/04

    应助达人

    这样的力度没有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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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空蓝

    第4楼2013/04/07

    这样处罚有个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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