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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CNAS-CL10:2012化学检测领域应用说明之过渡政策!

  • 智慧的弟弟
    2012/06/15
  • 私聊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昨天(2012年6月14日),CNAS正式在官网上发布CNAS-CL10: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同时发布CNAS-CL10:2012的相关过渡政策。

    关于其过渡政策,简要说几点,如下:

    1. CNAS-CL10:2012是2012年6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

    2. 过渡期: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

    2.1 过渡期前(即2012年6月11日前)使用06版;
    2.2 过渡期中,两个版本均有效;
    2.3 从2014年6月11日开始,必须使用新版,老版将废止。

    3. 如实验室是初次申请或扩项(原来无化学领域检测能力),则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上面提到的过渡期将无效。以此可见,过渡期只适用于监督评审、复评审和扩项(原来有化学领域检测能力)的情况。

    4. 如实验室已经通过认可,则在过渡期(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必须对照新版进行自查,并填写《CNAS-CL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自查报告》,也就是说这个时间你要着手修改你的文件,调整你的配置了,有不符合新文件要求的地方赶紧改过来,比如文件、记录、人员配置等等。
    注意:这个自查报告是要提交CNAS的,至于是查完后提交,还是下次评审时提交,可具体咨询认可委相关负责人;还有这个自查并不是实验室自己查完了事,待下次现场评审时,并必须对自查情况进行现场确认,也就是说下次评审的时候,你还多一档子事,就是确认这个表。

    5. 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未转换)的处罚:2014年6月11日以后,对未提交自查报告或尚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其化学领域的认可资格;2014年6月11日以后的现场评审中发现具有化学领域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尚未完成转换的,将撤消其化学领域或全部认可资格
    这里特别注意下,不要因小失大!!


    相关链接:

    简要解读CNAS-CL10:2012——新版化学检测领域应用说明
    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20618/41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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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w19811005

    第1楼2012/06/15

    相当不错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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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断情剑

    第2楼2012/06/16

    貌似不错哟。留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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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uangza

    第3楼2012/06/16

    应助达人

    谢谢提醒,资料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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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wz123657

    第4楼2012/06/16

    好消息!愿CNAS更加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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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K-47(冲)

    第5楼2012/06/17

    弟弟是全能么?

    以前做质量主管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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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j2008

    第7楼2012/06/17

    分析不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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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ckmxd808

    第8楼2012/06/17

    很好,谢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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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ngxueyixiao

    第9楼2012/06/17

    谢谢分享,跟我们的老大说一下,不过我想可能他也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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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sq326

    第10楼2012/06/18

    应助达人

    门槛越来越高了,要求越来越严了,好现象,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行业水平,树立行业品质,值得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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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的弟弟

    第11楼2012/06/18

    实验室经理兼职质量主管

    AK-47(冲)(scott-vip) 发表:弟弟是全能么?

    以前做质量主管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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