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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修订意见稿

  • 威尔信中国顾问
    2012/07/04
  • 私聊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2.1 检测对象

    通常情况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检测范围表述为“玩具”、“儿童用品”或“玩具和儿童用品”,如检测标准仅适用于玩具,应明确填写“玩具”,如实验室的检测范围为单一产品,可表述具体的产品名称如“玩具车”、“儿童椅”等。

    2.2 项目/参数

    2.2.1 当检测对象为“玩具”、“儿童用品”或“玩具和儿童用品”等时不宜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进行概括表述;当检测对象为某种单一产品时,若检测标准与该产品相对应,可采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的表述方式。

    2.2.2 玩具和儿童产品领域的项目/参数可归纳为“机械和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燃烧性能”、“电性能”及其他参数。项目/参数应按照“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电性能”及其他参数的顺序排列。

    注:其他参数应填写实际检测项目,在上述性能参数之后逐一列出。

    2.2.3 化学性能类参数应根据具体检测项目进行展开,如“特定元素迁移:砷、钡、镉、铬、铅、汞、锑、硒”、“总铅”、“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等。

    2.3 领域代码

    领域代码应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

    2.4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2.4.1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应包含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标准名称等完整信息,并按照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标准名称依次排列。

    2.4.2 对于同一个项目/参数,可依据多个检测标准,标准顺序宜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欧洲标准、美国标准、澳/新标准、日韩标准等依次排列。

    2.4.3 对于同一个检测标准包含了多个项目/参数,应以项目/参数为参照基准,将该标准分别填写到与项目/参数对应的标准栏中。

    2.4.4 如两个或多个标准为等同采用关系,应将其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5 如某些技术法规引用检测方法标准时,应当把技术法规和相应的检测标准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6 如检测依据为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表述应当包括该方法的编号及完整名称,并应在说明栏注明该方法为实验室自制方法或非标准方法。

    2.4.7 如检测标准(方法)与检测对象不对应,应按照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进行表述,并在限制范围中对检测标准(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对象进行限定。

    2.5 限制范围

    2.5.1 可用“只测”或“不测”对部分项目以及对检测量程和/或检测方法等方面进行限制。

    2.5.2 当使用“不测”时,对于检测标准(方法)的全部检测项目,应保除“不测”的内容,实验室具备其余全部检测能力。

    2.5.3 应注明限制的具体项目及检测范围,如需对某些检测标准(方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限制,应注明被限制条款的条款号及具体名称,不宜只对条款号进行限制。

    2.5.4 如需对检测标准(方法)的某些条款下的内容进行限制,限制范围表述应包含该条款号、具体项目和受限内容。

    2.6 说明

    应视具体情况注明移动设施、租用设备、扩项、变更、非标方法、特定客户等信息。

    2.7 特殊要求

    对于某些管理机构对于认可能力的证明存在特殊要求的,如美国CPSC对ASTM F 963-11的能力表述提出了要求,建议将将项目/参数打开到具体的标准条款。打开标准条款时,将不同的条款归纳到可以对“机械及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燃烧性能”、“电性能”及其他参数的类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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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尔信中国顾问

    第1楼2012/07/04

    有什么修订意见的快提啊

0
    +关注 私聊
  • 实验室

    第2楼2012/07/04

    我觉得是增加负担,但是规范是好事!板凳支持下!

    威尔信中国顾问(vsino) 发表: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2.1 检测对象

    通常情况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检测范围表述为“玩具”、“儿童用品”或“玩具和儿童用品”,如检测标准仅适用于玩具,应明确填写“玩具”,如实验室的检测范围为单一产品,可表述具体的产品名称如“玩具车”、“儿童椅”等。

    2.2 项目/参数

    2.2.1 当检测对象为“玩具”、“儿童用品”或“玩具和儿童用品”等时不宜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进行概括表述;当检测对象为某种单一产品时,若检测标准与该产品相对应,可采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的表述方式。

    2.2.2 玩具和儿童产品领域的项目/参数可归纳为“机械和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燃烧性能”、“电性能”及其他参数。项目/参数应按照“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电性能”及其他参数的顺序排列。

    注:其他参数应填写实际检测项目,在上述性能参数之后逐一列出。

    2.2.3 化学性能类参数应根据具体检测项目进行展开,如“特定元素迁移:砷、钡、镉、铬、铅、汞、锑、硒”、“总铅”、“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等。

    2.3 领域代码

    领域代码应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

    2.4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2.4.1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应包含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标准名称等完整信息,并按照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标准名称依次排列。

    2.4.2 对于同一个项目/参数,可依据多个检测标准,标准顺序宜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欧洲标准、美国标准、澳/新标准、日韩标准等依次排列。

    2.4.3 对于同一个检测标准包含了多个项目/参数,应以项目/参数为参照基准,将该标准分别填写到与项目/参数对应的标准栏中。

    2.4.4 如两个或多个标准为等同采用关系,应将其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5 如某些技术法规引用检测方法标准时,应当把技术法规和相应的检测标准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6 如检测依据为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表述应当包括该方法的编号及完整名称,并应在说明栏注明该方法为实验室自制方法或非标准方法。

    2.4.7 如检测标准(方法)与检测对象不对应,应按照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进行表述,并在限制范围中对检测标准(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对象进行限定。

    2.5 限制范围

    2.5.1 可用“只测”或“不测”对部分项目以及对检测量程和/或检测方法等方面进行限制。

    2.5.2 当使用“不测”时,对于检测标准(方法)的全部检测项目,应保除“不测”的内容,实验室具备其余全部检测能力。

    2.5.3 应注明限制的具体项目及检测范围,如需对某些检测标准(方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限制,应注明被限制条款的条款号及具体名称,不宜只对条款号进行限制。

    2.5.4 如需对检测标准(方法)的某些条款下的内容进行限制,限制范围表述应包含该条款号、具体项目和受限内容。

    2.6 说明

    应视具体情况注明移动设施、租用设备、扩项、变更、非标方法、特定客户等信息。

    2.7 特殊要求

    对于某些管理机构对于认可能力的证明存在特殊要求的,如美国CPSC对ASTM F 963-11的能力表述提出了要求,建议将将项目/参数打开到具体的标准条款。打开标准条款时,将不同的条款归纳到可以对“机械及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燃烧性能”、“电性能”及其他参数的类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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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ANT

    第3楼2012/07/04

    应助达人

    越来越难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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